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2007年2月9日

●公交管〔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我局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作了相应的调整,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调整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代

调整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一、新增加的违法行为代码(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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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代码(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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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低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代码(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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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消记分的违法行为代码(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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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代码保留2年,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