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条文注释

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举报各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信访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若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复查。而且信访人提出的意见若被采纳的,还可以得到适当的奖励。

相关案例索引

1.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潭村经济合作社与梁某等其他纠纷上诉案(〔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40号)

本案要点: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2)征地应当履行法定的手续,并依法对被征地者予以补偿。

2.张某某与某某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汉江中行终字第00010号)

本案要点:

举报作为公民实现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其权利性质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若国土部门经审查认为公民举报的情况不符合立案的条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公民可以以监督权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