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分章详解及重难点视频点拨
- 白文桥
- 4383字
- 2020-08-29 20:34:00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真题归类
一、正当化事由概述
二、正当防卫
1.(2007年单选10)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追不舍,乙逃出500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2.(2011年单选5)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2014年法学单选10)甲、乙在街头因琐事斗殴,甲感到自己不是乙的对手,转身逃跑,乙紧追不舍。路人丙见状,跑上前想阻止乙追打甲。甲误认为丙是乙的同伙,挥棍打丙,致其重伤。在本案中,甲打伤丙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 )。
A.假想防卫
B.防卫过当
C.防卫不适时
D.正当防卫
4.(2016年单选10)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
A.事先防卫
B.正当防卫
C.假想防卫
D.防卫过当
5.(2016年法学单选4)甲进入乙家行窃,乙将甲制服并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乙多次击打甲的头部,致其重伤。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防卫过当
6.(2017年单选8)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该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该男女系夫妻关系,事发时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甲的行为成立( )。
A.事前防卫
B.假想防卫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7.(2010年简答26)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8.(2015年法学论述35)试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1.(2008年单选5)消防队员甲在执行灭火任务中,担心被大火毁容,逃离火灾现场。甲的行为( )。
A.属于紧急避险
B.属于紧急避险过当
C.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D.属于假想避险
2.(2009年单选9)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是出现了不法侵害以外的危险
B.紧急避险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C.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或者等于所保护的利益
D.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一致
3.(2012年法学单选2)张某等五人劫持了甲与乙,然后命令甲杀死乙,否则将杀死甲。甲被逼无奈用绳子勒死了乙。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4.(2018年单选2)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5.(2014年法学论述35)试论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归类解析
一、正当化事由概述
二、正当防卫
1.D
【解析】对于双方互殴行为,因为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逃跑或者求饶而另一方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则逃跑者或者求饶者可以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本题表述中,甲用木棒打乙,乙用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目的及限度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选D项。
2.A
【解析】《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反抗中将甲刺死,不是防卫过当,而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选A项。
3.A
【解析】甲打伤丙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即行为人在没有不法侵害情形下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实施的防卫,丙本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甲误以为是侵害人而实施防卫,导致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假想防卫的特征。可见,选A项。甲打伤丙的行为并非防卫过当,因为成立防卫过当的条件之一是防卫过当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而丙并非不法侵害人。可见,不选B项。甲打伤丙的行为并非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施的防卫,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成立防卫不适时的条件之一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对于主观臆想的不法侵害人,不适用防卫不适时。丙并非不法侵害人,不适用防卫不适时。可见,不选C项。甲打伤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是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丙并非不法侵害者。可见,不选D项。
4.B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本题表述中,甲提前设置防卫装置,面对张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防卫装置发挥作用,而且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因此甲成立正当防卫,选B项。如果将本题表述的情形修改为“为防盗而在户外私拉电网致爬墙的儿童电伤”,则设置防卫装置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而非正当防卫。
5.C
【解析】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选A项。乙的行为并非假想防卫,因为假想防卫是本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臆测有所谓的“不法侵害”存在而进行防卫反击,不选B项。防卫过当首先要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等条件,只不过不满足限度条件,既然乙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也就无所谓防卫过当,故不选D项。防卫不适时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的防卫,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结束后而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中的事后防卫。可见,选C项。
6.B
【解析】本题表述中,原本不存在不法侵害,但甲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因而实施防卫反击的,构成假想防卫,选B项。由于不存在不法侵害,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就无所谓防卫过当,不选C、D项。因“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因而无所谓事前防卫,不选A项。
7.【答案要点】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是: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3)防卫目的是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8.【答案要点】
(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发生的,它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根据行为人造成损害的结果和其主观罪过确定。二是防卫过当的量刑。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适用时,应综合考虑过当程度、权益性质、防卫动机、罪过形式等。
三、紧急避险
1.C
【解析】《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关于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据此,本题表述中,消防队员甲负有灭火义务,但因担心被大火毁容而逃离现场,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可见,选C项。
2.B
【解析】紧急避险必须是在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的侵害时才能实施。可见,A项表述错误。紧急避险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途径,别无选择。可见,B项表述正确。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可见,C项表述错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主体范围上并不一致,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此外,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紧急避险通常是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可见,D项表述错误。
3.C
【解析】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甲针对的乙并非不法侵害人,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不选A项。甲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其他人的生命,权益相等,不成立紧急避险。本题表述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受强制(强迫、胁迫)的紧急避险”,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也不应认定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在主观上要求过失,而本题中甲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此外,不能将他人的生命作为避险对象,例如,医生不能为了救治生命垂危的多人而无辜牺牲某一人(除非被牺牲者都处于特定化的场合)。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总之,选C项,不选B、D项。
4.D
【解析】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甲实施的行为针对的是路人,因而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不选A项。甲的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因为在受强制的情形下,不得以生命作为避险对象,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行为(故意杀人),不选B项,选D项。甲的行为并非自救行为,因为自救行为针对的对象也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选C项。
5.【答案要点】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
(1)行为人有避险的认识和目的。行为人应认识到危险正在发生,且只能用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该危险;行为人避险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合法权益遭受危险。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其来源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侵袭、非法侵害和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该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假想的。
(3)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急的、直接的危险。如果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实施所谓的避险行为,则属于避险不适时。
(4)紧急避险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的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或者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6)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不得已是指找不到其他合法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7)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条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