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以税法公平原则为视角
- 袁璨
- 1671字
- 2020-08-29 21:01:00
三、研究方法概览
研究民国时期的税制,自然需要掌握大量的历史资料,对历史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也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本书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收制度史的研究。一般在通史性的著作中,都会有对民国税制的介绍,这部分内容虽然不多,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它有助于我们了解民国税制的整体情况,知悉其在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地位。二是民国所得税的档案资料,如当时的法律文本、判例要旨等。此部分资料多见于民国政府官方公报,如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另外,民国时期的众多期刊对于当时的法律文本等亦有转载,可作为间接资料使用。三是关于民国税制的专著和论文。学者对民国税制的研究有两个主要时期,分别为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20世纪80年代后,这两个时期的文献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相关著作均带有较浓厚的阶级色彩,不是本书所关注的重心。四是对税制做论述的财政著作。关注的重心是税制的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税制的运行体系,这部分虽不是文献资料搜集的重点,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所得税是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当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制的发展相当完善。中国现代的所得税制度可溯源至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后期逐步成熟完善,其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史的研究以史实为基础,但不是单纯的“就史论史”,其对历史的分析应是动态的,可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将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加以联系和比较,总结并归纳出所得税制度发展中的一般性规律和原则,以弄清其实质,揭示其发展趋势。规律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关于“税法公平原则”对所得税的重要性,只有在动态的历史视角下进行分析归纳,才能还原其本来面目。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论,是可以追溯其历史根源的,只有在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分析所得税发展的整体历程,把关注焦点放在当代所得税改革最集中的问题上,才能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法。
历史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而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上总是会有惊人的相似点。本书所述民国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时间范围为1911年至81949年,这一段时间具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通过对这四个阶段的社会背景、立法概况、征收概况和公平情况进行比较论述,可以准确地把握民国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方向,并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供当下参考。虽然当代财政税收改革离不开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但不能离开历史民情,空谈“国际化”“现代化”,更不能所有改革模式都以美、英、日、德等国为蓝本。因此,本书的比较分析不是对国内外现状进行比较,而是对本国的历史阶段进行有益比较,比较的方法限定于“功能比较原则”。对法律原则、法律执行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对有益经验进行提炼和论证,并不是为了寻求普适性的法律规则或最好的解决方案,而是通过比较进一步认识现行的法律制度,确定有益的法律原则。
本书以法律史为视角,从税法公平原则方面研究民国所得税,自然离不开对所得税的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介绍,以及有关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内容、本质、特点和作用的研究。但是,所得税制毕竟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分支,而税收制度属于财政学研究的领域,这就要求作者有相关的财政学知识。如果仅从财政学角度着手,所得税的研究就一定会包括数字、图表、公式、曲线和趋势,缺少历史和法律范畴;如果仅从法律史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研究,则会忽略历史变迁对财税制度的影响。因此,将法律史和财政学相结合,可以同时避免技术主义倾向和史学属性至上,能够更客观地描述民国所得税的成就,而不是为了借鉴而高估其影响或者为了批判而低估其作用。对于梳理文献、辩证考据等史学研究的基础方法来说,法律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史学研究的窠臼,而将法律史和其他学科相结合,则又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其研究视野和范围,但此种学科交叉的探索应以不牵强附会为前提,效果上应力求简约而避免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