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

第一节 所得税的历史追溯

一、财政税收的起源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经济范畴,其起源与财政的起源息息相关,财政的起源可以从一般经济分配谈起。人类在原始群时期,群居生活,一个群落十几人到近百人不等。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简陋粗略,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人只有在集体中协作生产、互相依靠,才能生存下去,人的社会性就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因此,人类的社会性始于人类的童年时期,有社会,就有存在和需要,从而引申出公共权威,原始社会的权威产生于对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现象的原始崇拜。这一时期,“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再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1]。尽管这部分储存起来的产品仅是为了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并不是剩余产品,但其产生的原因也是一般经济分配中的强制性因素,这种强制的权威来自生存本身的要求,这与法律的起源同源。

“强制性因素”转化为“强制性分配”是在氏族公社时期。随着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生产工具进一步改进,生产力得到了很大提升。人类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了基本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氏族,这一阶段的标志有族外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产品平均分配等。氏族公社的管理,需要借助于公共权力实现指挥职能、管理职能和调节职能等。这时个人消费品分配以外的强制性分配是为了氏族成员的公共需求,包括公共工程和抵御外族入侵、再生产、公共祭祀等。

到了父系氏族社会时期、氏族社会晚期,农业、畜牧业和以金属冶炼、纺织为代表的手工业迅速发展,剩余产品增加,社会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生产资料公有在这时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个体劳动不仅渐趋可能而且成为必要,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成为必然。这时的氏族首领、宗教人员和贵族等开始专职从事社会管理活动,出现了军事民主制的雏形。私有制的加速发展使一般经济分配中的强制性分配向原始财政分配转变,二者相分离后,原始财政诞生。

一般认为财政分配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因为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所以也就不存在财政关系。但历史发展是逐步演进的,为便于研究,史学家将其划分成不同阶段。而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分界点,说财政关系只能以国家为背景是不全面的。事实上,公共权力自始就有,只是发展形态不同,一般公共权威到公共权力的转变与财政的发展形态是同步的。

原始财政在掠夺邻邦财富和奴隶的军事民主制时期的雏形国家中形成,主要包括对军事征服部落实行的强制定期纳贡,剥削奴隶产生的剩余产品,对外族自由民的经济榨取和对公社成员的原始摊派、早期捐税和劳役地租等内容。其中,纳贡、地租、捐税等即为“税收”的原始形态,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始终未变,只不过税收作为财政的一个方面,其规范性、制度性和刚性是就国家形态来说的。国家形态是公共权力的高级形态,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规范性、制度性,更谈不上税收、税制,这也是税收起源与财政起源的细微差别。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2]国家为了维持其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捐税。一方面,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公民缴纳费用以维持政府日常运转和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国家在维持公共权力的基础上,提供多样的公共服务,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纳税不单纯是纳税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也可以看成是纳税人享用国家公共服务所付出的对价。国家征税就如同征兵一样,源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其正当依据十分明显,是由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法”来保障实施的。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4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