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
- 方振邦 罗海元
- 2509字
- 2020-08-29 21:18:11
五、干部绩的考核内容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3年,我国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首次提出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1994年,人事部出台《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规定了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考核方法和程序。200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公务员考核确定下来。2007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颁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程序、考核机构以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从无到有,绩效考核的内容也在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前,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以对广大党员干部岗位履职情况为主。
1964年,《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指出要经常地、全面地对科学技术干部进行考察了解,做到正确地选拔、合理地使用和有计划地培养。其中对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业务方面,指出在业务方面要考察了解领导干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在工作中的贡献;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对高、中级科学技术干部,还应当考察了解他们培养新生力量的情况。
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里指出实行干部考核,是改革现行干部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选拔培养各级领导班子的接班人,保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按照当前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干部考核的标准和内容,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绩,是考核干部的工作成绩,主要看对现代化建设直接或间接所做的贡献。对各类干部的考核,要各有侧重。技术干部、专业干部,侧重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党政干部,侧重政治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领导干部应更严些、更高些,要着重考核政策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的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状况和工作的实际成效。
1979年,中央组织部曾经要求每年或者每两年对干部考核一次。1983年,全国组工座谈会又提出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规定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其中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1988年,《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提出对干部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将主管首长的评鉴作为对委任产生的干部考核的一个基本环节,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工作实绩评价;德能素质评价;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其中,工作实绩评价要求被考核者根据岗位职责规范、上级首长指令和年度工作目标,逐项申报所做工作,并对自己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很努力”“努力”“一般”三档。主管首长对被考核者申报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档。
1989年,《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提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考核制。考核工作要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考核内容包括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1994年,《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指出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中的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1998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指出,考核工作必须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在绩效考核方面,分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其中对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考核包括: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对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包括: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取得的绩效等。
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随后,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再次强调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007年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中的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201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再次强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