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干部廉的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

(一)建党以来到新中国成立时期干部廉的考核制度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一段时期是中国的革命时期,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从产生到萌芽,从初步形成到逐步发展,一步步地走向成熟。并且,中国共产党肩负着伟大的革命任务,从国民大革命到土地革命,再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中国共产党为挽救民族危机,带领中国人民抵抗日本帝国主义,抗击国民党,最终确立起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就注意到了党内监督问题,认为不仅要注重党员的数量,而且要注重党员的质量,但是当时因为亟须扩大党员的数量,没有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制。并且,由于民主投票机制的不当使用,导致党内出现严重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在党员数量突飞猛进的同时,在质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党员质量问题,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发出了《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中央扩大会议通告。这是中国共产党发布的第一个反贪污腐化的文件。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在武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诞生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也是级别最高的党内监督机构,它健全了党的制度,使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及党纪党法的权威第一次有了相应的机构作为保证。同年中央政治局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就明确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首要工作就是审查评价干部,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徇私腐败等行为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制度基本构成了我党在革命战争时期的基本廉政考核评价体系,为以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提供了重要保障。

土地革命时期,我党为实现党员队伍的壮大和党员素质的提升,提出了党内廉政制度评价体系的评价内容应该包括被评价考察的党员干部的社会经历、工作能力,以及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的表现,评价监督一切腐化堕落情节,严肃党内廉政制度评价体系。[1]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等一系列法律条文,号召群众监督政府的经济开支,动员群众起来同贪污腐败分子做斗争,建立群众性监察组织。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抗战的需要和人民的期盼,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目标。廉洁政府建设主要集中在消除特权、惩治腐败和勤俭从政三个方面。在这一时期,廉洁政府建设注重各级参议会监督、群众监督、政府机关内部监督。1939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其审计处具有“审核全边区行政机关之预算决算事项”以及“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及检举事项”等权力,极大地促进了廉洁政府的建立。[2]1942年延安开始整风运动,严厉反对腐败现象,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特别是奖励廉洁、禁止腐败等方面的举措,有力地推进了各根据地廉洁政府的构建。1943年陕甘宁边区向各厅、处、院,各专员公署,各县(市)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要求各级公务员自觉践行“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的“八不”准则。[3]

(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时期干部廉的考核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党的干部廉政评价体系加快了规范化进程,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使得廉政评价体系的制度化建设有了保障。194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指出,其目的在于经过鉴定,使干部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提高自己,改进工作,同时使党的组织得以系统地全面了解干部,有计划地培养和提拔干部。[4]《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提出廉政考核评价方法应采取个人自我检讨、群众会议讨论、领导负责审查三种方式结合进行。[5]我党廉政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是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两个板块。两个板块的廉政制度评价组织,保障了全体党员干部都接受廉政制度考核评价以及廉政制度评价教育,促进了我国廉政评价制度体系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鉴定制度被废除,整个社会没有法制的约束,一片混乱,真正的党政干部遭受迫害,而那些无能的造反派进入各级各类领导部门,使得党政干部队伍建设长期停滞不前。

(三)改革开放至今干部廉的考核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党各项事业迅速恢复和发展,廉政考核评价的重要性得到全党的高度重视。我党廉政考核评价体制逐步完善,1983年由监察制度发展为考核制度,考核内容逐步明细,例如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党政干部廉政自律考核提供了基本的指标体系。考核方式方法趋于成熟,特别是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一个意见、三个办法”提供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干部廉政考核评价工作的历史变迁如下:

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指出:考核干部要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把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党组织通过和干部谈话,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和群众反映等方法了解干部情况,并注意收集本人写的有价值的工作总结、报告、文章,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1988年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规定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形式是实行由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的考核制。考核时间一般在年末或年初进行。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义务。对“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公务员进行奖励,对“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处分。

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具体提出了考核廉洁自律的内容: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条例将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由过去的德、能、勤、绩改为德、能、勤、绩、廉。

2008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今后5年,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所提高。在5年内,中央将进一步重视百姓真实感受,并以此作为评价反腐工作成果的标准。

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提供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是我国干部考核制度长期探索、改革和实践的最新成果。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2010年《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了检查考核要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中国共产党建立到新中国成立,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只是一个雏形,并没有发展完善,由于革命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是挽救民族危机,解放全中国,在管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问题中主要使用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审查,并且在审查内容、审查主体、审查方式方法和审查结果处理上都有重要举措,为我国党员干部廉政评价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到拨乱反正时期,我党干部廉政评价体系主要是通过干部鉴定工作的制度来对干部进行鉴定,规定了鉴定的主体、内容、方式方法,从而促进我党廉政评价制度更加规范化。改革开放以后,我党廉政考核评价体制逐步完善,考核主体趋于扩大,方式方法更加多样,内容指标更加具体,总之,我党廉政考核评价体系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但是,由于廉政问题具有隐蔽性,加之一些高新技术手段被贪腐者利用,腐败问题变得更加难以发现,我们在党员廉政评价体系建设方面依然问题重重,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


[1]许磊.党员干部廉政考核评价工作的历史变迁[J].人民论坛,2011(26).

[2]中央档案馆.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5.

[3]同②134.

[4]同①.

[5]曹志.各国公职人员考核奖惩制度[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