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知识分子的介绍和阐发

一、卫生的范围和目的

1900年,亡命日本的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文章,谈到日本“设卫生洁净诸局,以卫民生”[15],这是中国知识分子对近代卫生含义较早也较准确的理解。较早认识到卫生含义的转变并主动传播者还有丁福保。在其编纂的《卫生学问答》中提出,“讲求保养身体之法,称卫生学”[16]。但通过1909年赴日考察,翻译日本医学书籍,他在随后写《丁氏医学丛书》总序时,就已改进为:“研究增进人类之健全,以永保其生活现象者,曰卫生学。”在《实验卫生学讲本》序中他又写道:“谋保持人体健全法及增进人体抵抗力,以战退外来之侵袭,保全天赋之生命。小之则为个人之卫生,大之则为公众之卫生。甚矣夫,卫生学之浩博也。”[17]

在作为舆论阵地的报刊上,也较早地开始关注和介绍卫生。1902年夏季京津暴发瘟疫时,大公报进行了跟踪报道,同时刊载卫生的相关知识,在“附件”栏连续发表介绍卫生学的文章,如7月12日的《讲卫生学当知》、14日的《再讲卫生学》和19日的《续讲卫生学》。[18]又如1905年,在《新民丛报》上有文章中指出:“卫生之事,为人类之至要,今文明各国,卫生之事日益发达。”[19]

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在介绍和使用“卫生”一词的同时,还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对其概念进行了阐发,使卫生成为强化个人与国家联系的纽带,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卫生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科学知识,而是具有了多重的隐喻[20],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与国家与民族发展紧密联系。

时人认为,卫生的范围极广,“凡人类所居之处,必有卫生问题发生”[21]。清末时陈垣以举例的方式进行说明:“卫生之大别,有个人卫生及公众卫生。卫生之学统,有学校卫生、工业卫生、监狱卫生、军阵卫生;此外又有热带地卫生、警察卫生、船舶卫生、铁道卫生,乃至小儿卫生、妇人卫生、齿之卫生、眼之卫生说等,亦繁赜极矣。”[22]到30年代时卫生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已包括卫生教育、清洁、食物检查、药品管理及检查、传染病管理、孕产妇及婴儿卫生、儿童卫生、卫生试验所、公共卫生看护、学校卫生、工厂卫生、统计、看护之家庭访问、医事机关、考核所属医院。[23]

卫生涉及诸多问题,根据具体内容能划分出许多类别,可以覆盖城市中各种类型的空间和人群。但如果按照其施行的范围,这些庞杂的内容可以简单划分为两类,即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偏重社会方面的,叫做公共卫生,偏重个人方面的,叫做个人卫生”[24],这是当时人们普遍认可的卫生最基本的分类。

公共卫生有时亦称为公众卫生,是近代被论述最多的卫生内容,反映出近代社会对卫生的关注已更多地转向其公共性的一面。从保障民众生命的角度而言,“公众卫生者,为一种防止及保护行为。人类或因寒燠,受天然界及社会组织之不良所致之一切损害;人类或经燥湿,饥馑,疫疟,以及一切天然界之影响,因而损其健康;或因湫滥之居室,不洁之空气等,致有损其健康;所以根据学理,设为种种改良及预防之策划者,厥维公众卫生;……以狭义言之,则在减少人民致疾之原,而与人民以摄卫之术。”由于公共卫生范围之广,因此从事卫生事业者不仅要通晓医学和卫生工程学,还须兼治社会学和经济学,才能尽通卫生学大意。[25]因此卫生知识的涵盖面亦很广阔。

从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公共卫生是一种组织的社会设建(注:原文如此),以发展下列各项医学卫生事业为宗旨:(一)预防传染病。(二)组织医务机关,便一般病者,无论其为贫富贵贱,都能得相当而早期的诊疗。(三)改良社会卫生状况,普及卫生教育,使民众都有普通医学卫生常识,而寄寓在卫生状况良善的环境内,以求健康的保障,生活的安全。”[26]

二三十年代北京的卫生行政机构,多以美国温司劳氏的公共卫生定义为指南,这也是当时得到较多认可的公共卫生定义。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系主任兰安生、第一卫生区事务所所长李廷安和中央防疫处处长金宝善对公共卫生的理解都源自该定义。[27]温司劳氏主要通过限定公共卫生的范围进行定义:“公共卫生乃一种科学的技术,用以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增进健康与工作效率,由社会共同之努力,改良环境卫生,管理传染疾病,灌输个人卫生知识,及促进医事与护士团体之组织,藉能早期诊断及预防疾病,更事发展社会事业,使人人有充足之生计,以保持其个体健康。”[28]

在有的论述中公共卫生也包含个人卫生,因为公共卫生施予的对象是以个人组成的群体,“其所包含如个人卫生,儿童卫生,家庭卫生,学校卫生,社会卫生,体育卫生,工农卫生等问题,无一不与全市市民各个人发生关系”[29]。并且由于个人的卫生觉悟和行为良莠不齐,尤其需要公共卫生的引导,“‘公共卫生’包括‘个人卫生’,凡是一国的群众,和一个地方的群众,欲人人注重卫生,必须先有‘公共卫生’的设施”[30]

独立于公共卫生之外的个人卫生,指的是“保养成一种适当的生理卫生习惯,俾吾人得享却病延年之福”[31]。其范围主要限于个体,有人援引法国狄克博士的养生法,将个人卫生的范围定为包括住所卫生、一般卫生、胃肠卫生、病毒卫生、睡眠卫生、呼吸卫生、精神卫生、学问卫生、职业卫生、衣服卫生。[32]还有人创出私家卫生一词,其包括个人卫生与一家卫生,以家庭和个人为施行卫生的单位。[33]

尽管公共卫生与个人卫生之间存在差异,但都统一于卫生之中,两者相互依存。因为“人不能离群孤立,所以只知道个人卫生,而不谋公共卫生,那个人卫生,就算是白讲;可是不讲个人的卫生,那公众的卫生,更无从讲起。所以个人卫生与公众卫生,是互相帮助不能偏废的”[34]。家庭卫生也是公共卫生的基础,因为“盖家庭卫生之使命,在使人人保持其家属之健康,并使对于公共卫生具有维护与推行之观念”[35]。只有每个个体实现了卫生,才有群体实现卫生的基础,群体的卫生又能更好地促进个体的卫生,两者共同发展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可见,近代卫生继承了中国传统卫生对个人的关注,但其“有为”与传统养生之道的“无为”有着根本区别。这种区别在于近代卫生超越了个人价值,将个人与社会和国家联系起来,并且上升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近代“卫生”最重要的隐喻。

在关于卫生目的的论述中,这种隐喻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卫生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护人们的身体免受外界环境的损害,保障健康和生命。因此,卫生“就是应用生理学,病理学,来预防疾病,以保全或增进个人和社会的康健的一种工具”[36]。更详细一点说,卫生的目的,“在保种,在强民,在使生殖增加,死亡减少;使幼得以长,壮得以强,老有所养;使残病寡孤,各得其助,此其大较也”[37]

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体,在近代更是被视为国民,卫生正是个人获得国民资格的条件之一,“今欲豫备立宪国民之资格,个人自治为最要矣。卫生学亦个人自治之一端也”[38]。个人既为国民,“须知此身非为自己所专有,不可不保重生命,其对于家庭,有仰事俯蓄之责任,其对于社会,有共同维持之责任”[39]。因此卫生的目的不仅止于保全个人的身体,更是借此使身体发挥更大的效用,即“人类研究卫生,非专为一己健康起见,必须求于世为有用。盖健康非终点,乃完满服务之途径也”,个人实现健康不在于永远保全健康的状态,凡要进行工作、战斗、孕育等事都足以损害健康,牺牲一己的健康之躯去增进人类的幸福,才是个人卫生的最要目标,若强壮者自私自利不为社会服务,“实则为社会上的病人”。[40]这明确地道出了卫生的根本目的并不仅是保卫生命而已,更重要的是在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努力下造就健康的身体,并以健康的身体回报社会和国家,实现个人的价值。

自进化论输入中国,保种强身是为救国之道的论述渐多,而“欲强国,必先强种;欲强种,必先讲卫生”[41]。以卫生与否判别国家强弱,逐渐成为知识分子的普遍共识。“国之强弱不必视其军备,但观其卫生事业是否举办即可论定”,西方各国已经走在了中国的前面,“现在文明进化各国,以运用卫生为国家经济之动源,使民力及生利率,继长增高,安民乐寿,各得其所,国势强盛,民生福利,或感此是赖”[42]

在经济上,卫生造就的强健人民能增加生产力,不卫生形成的孱弱人民则会损耗经济,身体强弱与经济增减进而与国家盛衰,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逻辑。卫生成为经济发展和国家强盛的必要条件:“公共卫生与国家之盛衰,有莫大之关系。盖国家盛衰,以人民之强弱为衡,而人民能否强健,则以公共卫生为准。如知注重公共卫生,则一国国民,类能健壮有为,社会中生产力,当然增加,生产力既能增加,国家之经济自然富裕,而国势以盛。反之,如不知注重公共卫生,必多孱弱无为之民,则精神物质,种种方面,亦必萎靡不振,生产力自必低减。人民非但不能运用其思想劳力,以谋同胞之幸福,臻国家于康盛,而社会及国家,反而增加救病济贫等支出,一出一入,经济力上之损失,宁能数计。”[43]

卫生还是一种回报率很高的经济投资,因为在近代人口已经具有金钱可计算的价值,以此能推算国家的富裕程度,中国若能施行卫生,减少枉死的人口,则“公共卫生虽费资颇巨,然其收利,总计之则远超其所费”[44]。在近代中国经济贫乏的情况下,卫生的投资显得更为必要。“中国目下最大的问题在于穷,愈穷愈需卫生建设(公共卫生大家认为可以增进民众工作效率,减少疾病死亡之损失,它的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经济的建设)。”[45]

卫生还与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声誉相关,“盖一国卫生不良,往往害及他国也”[46]。中国人因不卫生的习惯而被外人讥为“半开化”,其行为“既妨公共之卫生,亦失国家之荣誉”[47]。一向自诩为文化大国的中国,却被“西人称我为文化不足,以我不知公众卫生之重要性,实其一端”[48]。甚至“各国咸谓传染病起于中国”,若个人和政府能切实施行卫生,“则列强之讥评,自无形而消减矣”[49]。中国要避免列强侵凌,必须提倡卫生,“故今之救国须救贫,救贫须救弱,救弱赖防病,防病赖卫生,未有民生不卫,而国能救者”[50]。中华民族若要振兴,必须提倡卫生,“吾辈苟欲我民族健全有为,能与世界各民族并驾称雄,则非先从事公共卫生之建设不可”[51]。在这些论述中,卫生成为改造民族积弱,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国家地位的关键。

卫生对城市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因为城市是国家的门户,是国家形象的具体化,城市的卫生状况与国家的形象和建设水平关系至巨。卫生是“形成现代都市,最重要之任务”[52],是市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北京在清末民初时均为国都,因此卫生“非第为我市民之幸福所系,亦为国都光荣之所关”[53],其对北京的城市建设意义重大,这也是北京的许多知识分子非常关注卫生的重要原因。

曾任北平特别市卫生局局长的黄子方对卫生的看法,可作为上面述及的诸多卫生目的之高度概括:“公共卫生之在今日,已卓然成为一延年益智及增进身体健康之科学艺术。苟欲提高社会之根基并人民之生活幸福,使国家日益进步民族日益文明,则公共卫生实为一种必不可缺之事务。”[54]

二、卫生“社会化”与“国家化”

卫生范围之广,卫生责任之重,应如何施行呢?1904年《东方杂志》上就有文章提出,“欲卫生学之普及,必官府实行于上,绅商协力于下,互相开导,使人人皆知此身为国家之一分子,有万万不容薄待者”[55]。要言之,根本的办法就在于使卫生“社会化”和“国家化”。

卫生“社会化”着眼于卫生“群”的性质,由于卫生“非限于一人一家也”[56],必须改变近代国人缺乏卫生观念、不知卫生重要的状况,“故首宜唤起社会卫生上之注意,而贯输卫生知识,使社会明瞭卫生之重要与设施之方法,以期底于社会卫生化”[57]。卫生“社会化”是卫生实现平等的基础,“因为卫生利益的实现,必须由下而上,始能有效”,所以社会最需要的是多数人共同享受的卫生,而非少数人独享的卫生。[58]由此要求“凡百卫生事业,社会上无论男女老少,都要负责任去做”,“卫生社会化的范围推广起来,就是卫生国家化”[59]

由于并不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负责任地施行卫生,因此实现卫生的“社会化”和“国家化”,前者意味着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民间力量的参与,后者代表着国家话语的笼罩和政府权力的介入。但当时的知识分子更偏重于政府的主导作用,对卫生“国家化”的关注和论述更多。知识分子的这种偏向,不仅是基于卫生对国家和群体的重要意义,同时还源于其对民众卫生程度的悲观态度:“夫卫生事业原由人民自由创办,无须政府强令提倡之也,无奈国民程度良莠不齐,有成事之原动力,即有破坏之反抗力。……此种人民苟徒加以劝语必然罔效,非用法律上强制力不易革除其积习。是以卫生虽贵由人民自动,而政府之辅助力尤为首要。”[60]因此,尤其在公共卫生中,“非赖官厅之力不能达完满之结果”[61]。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共卫生学博士胡鸿基曾对此明确表态:“现代各国医学及卫生事业,所采政策,有由政府与人民分办者,有全由政府主办者,国情不同,取策自异。我国究应采取何种,是亦所宜斟酌尽善,而以政府主办为宜。盖在草创时代,若取放任主义,难免不蹈他国覆辙,同涉武断或虚耗等弊,故应由中央选用学识优长经验丰富之专家,规划督率,并应培植适当人才,以便分发各地运用。”[62]

在北京,大力宣扬卫生“国家化”的阵地主要是《医学周刊集》。[63]《医学周刊集》由协和医学院青年学生组织的丙寅医学社所办,其主要成员从1927年至1937年相继在《世界日报》《新中华报》和《大公报》创办医学周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全力推动医学的国家化和社会化,其文章汇编为6卷9册的《医学周刊集》刊行,流传范围颇广,并有中学和大学采用其中的文章作为教材。《医学周刊集》中除了一部分涉及治疗疾病和医学研究的内容之外,其医学所指涉的范围基本等同于卫生。[64]

《医学周刊集》提出,医学国家化是医学社会化的基础,因为“国家化的医学是实现医学社会化的唯一工具”,“要求社会任何阶级的人都能受同等的医学设施,要实现医学社会化,非先实行医学国家化不可”[65]。医学国家化还是卫生发展的要求。政府应当承担保护国民健康的责任,因为这是公共卫生潮流盛行以来,政府对于国民责任的“新意义”,是无可推诿的。[66]

协和医学院的公共卫生系主任美国人兰安生是在中国将医学国家化由理论付诸实践的第一人。他认为医学国家化“不仅顺应世界各国之潮流,亦深合乎中国医事之现状”,中国“假使按照国家化之政策而进行之,则数十年后中国公共卫生设施,必大有可观,绝不仅限于环境卫生及传染病预防之施设已也。其对于个人卫生教育,医事机关及看护服务,以及促进社会各种建设,使其合乎卫生原则,种种设施,自可望其特殊之发展也”。对于医学国家化的实施,兰安生提出应当首先“以选拔人才为第一要务”,“此种人才,必须有专门训练,富于行政才干,而得与世界各国医学领袖人物并驾齐驱者为合宜”,“其领袖人物,应以人才为主,且应竭力保障其地位,苟无正当原因,不得解其职务”;行政方面“则当组织强有力之医事机关”,共有中央、省属、城市和乡村四级。[67]

医学国家化要求加强中央集权,“公众卫生事业,从地方的,省的,都归中央总部来指导督率。”[68]还应“使医归国有,医生为社会健康之保障,政府为民众健康之责任者”[69],所谓“医归国有”,即“医士对于我们的疾病应当有似军队式的组织,一国的医士都应被那国的政府所雇用”[70]。而且“由国家雇用医生在指定地点用国家经费办理卫生事业”[71],能限制医学的营利性,增强其社会性。

除了《医学周刊集》以外,在其他报刊也能看到与卫生“国家化”有关的论述。如黄子方设计了城市的卫生厅:“国家应使国内各医士及看护卫生人员等,一律成为政府官吏,而于每一城市设一卫生厅,其卫生厅之制度,一如各地方之有警察厅然。厅下分区,区复分所,卫生所掌简单之治疗并介绍较重病人至区诊疗所就诊;卫生区署掌诊疗所及医院等事;地方卫生厅则掌更重大之医疗及手术各务,又总管传染病医院、疗养院及试验所等。余如城市中一般卫生之监察,派遣看护逐户访问、卫生教育、公告、报告、统计及研究、讨论等事,亦属地方卫生厅所应办。”[72]

有些知识分子认识到卫生具有的强制性,要求开展卫生事业应依靠国家暴力机关。如提出“‘公共卫生’之推行,有赖警察予以协助”[73],以及“国家要谋多数人之健康,不得不限制少数人之自由,督查劝导,家喻而户晓之,斯又警察之责也”[74]。还应求诸法律,因为“人的行为,不是完全受道德的支配,应当同时受法律的制裁,才能实地里谋到公众的幸福。……关于卫生一事,地方政府应有规定之法律,限制有疾病的人们之行动”[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