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法

1.任何提供工作实训的人:

(1)没有获得第20条第2款所指的许可;

(2)超出学徒合同的范围(第14条);可处罚款。

2.对于情节较轻者,可发表官方谴责予以批评。

第六十三条 滥用学位(abuse of title)

1.任何人:

(1)没有通过规定考试或获得同等资格程序的认证而持有合法的学位;

(2)未获学位,却非法使用学位;可处罚款。

2.保留1986年12月19日《联邦法案》[5]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条文。

第六十四条 诉讼

各州负责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