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国外教育法治动态
- 王云龙
- 204字
- 2020-08-29 06:01:03
第二节 刑事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法
1.任何提供工作实训的人:
(1)没有获得第20条第2款所指的许可;
(2)超出学徒合同的范围(第14条);可处罚款。
2.对于情节较轻者,可发表官方谴责予以批评。
第六十三条 滥用学位(abuse of title)
1.任何人:
(1)没有通过规定考试或获得同等资格程序的认证而持有合法的学位;
(2)未获学位,却非法使用学位;可处罚款。
2.保留1986年12月19日《联邦法案》[5]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条文。
第六十四条 诉讼
各州负责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