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国外教育法治动态
- 王云龙
- 161字
- 2020-08-29 06:01:02
第一节 申诉
第六十一条
1.申诉机关为:
(1)各州选举的一个地方机关,执行由各州或与各州签订合约的职业教育机构达成的决议;
(2)国家教育及研究秘书处执行由联邦外的专业协会达成的决议;[4]
(3)和(4)由2005年6月17日颁布的《行政法院法案》第35条撤销,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AS 2006 2197 1069;BBl 2001 4202)。
2.所有其他案件遵守联邦行政程序的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