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研究基础

第一节 文献综述

一 公共保障性住房供给研究

(一)国外相关研究

1.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

哈劳通过对以英国、联邦德国、荷兰、丹麦和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工业化国家公共住房政策的分析,提出了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共住房供应的三种模式,即补充型、大量型和工人合作型模式。补充型公共住房供应模式是指政府以穷人为政策目标的住房供应计划,最初在实施中与贫民窟改造相联系。所谓“补充”,是指这种供应方式是对以私有企业为主的住房供应的补充,即对无力通过市场方式解决住居问题的中低收入阶层供应公共住房。大量型供应模式则是指采取大规模供应公共住房,此种计划除直接针对穷人外,还面向中产阶级和工人阶层。工人合作型供应模式是社会主义改良者提出的、有组织的工人阶层互助性的住房供应模式,是把住房作为非商品的尝试。[1]

Mayo(1986)对美国公共住房评估时进行了一项深远的计算,他指出,公共部门直接提供住房的整体效率为37%,而对需求方补贴整体效率约为90%,从而得出需求方补贴更有效率的结论。但Malpezzi(2007)则认为,Mayo的评估针对的是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从整体市场效果的角度看,住房补贴形式的有效性需根据地方住房供给弹性的大小而定。Malpezzi和Vandell(2002)通过建立不同州之间的截面数据模型,定量估计了美国的低收入住房税收返还政策是否因为对开发商形成了良好的激励而促进低收入住房供给的增加,其研究结果表明,低收入家庭住房税收返还政策从整体上并没有引发低收入住房供应的增加,这可能是由于这种资助性的住房对之前无自主性住房供应的替代效应。Wood、Watson和Flatau(2006)研究了澳大利亚低收入租赁住房税收返还政策的市场效应,发现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租金,使低收入租房者获益。但该政策带来的效益并没有被低收入租赁者完全获取,高收入租赁者也从中获益。

2.保障性住房供给区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保障房与城市空间关系的研究日益受到社会学、规划学和地理学等学科的重视。特别是在“二战”后就大规模实施公共住房制度的国家,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十分丰硕。

从保障房制度的角度对保障性住区进行的相关研究中,研究的空间层面包括微观空间和宏观空间。“对保障性住区这一微观空间实体研究,核心内容包括社区犯罪、住区贫困、居住满意度等。关于社区犯罪,西方保障性住区通常被视为滋生犯罪和其他社会病态的温床,其自身所衍生的社会问题广为诟病,犯罪学家将美国公共住区视为大量不愉快行为发生的平台。”[2]加拿大公共住区犯罪率的研究表明,妇女遭受性暴力的犯罪率很高(Raphael,2001)。英国1998年的犯罪调查数据表明居住在地方政府所属公共住区的居民可能被盗的概率是那些拥有住宅的家庭的两倍(DeFrances和Smith,1995)。在公共住房特有的区位问题上,国外许多学者都指出,公共住房社区的大量兴建加重了居住区的社会分层(Webster,2002;Jacob,2004;Blinnikow,2006)。萨扎马(Sazama,2000)指出目前西方国家在兴建公共住宅时需要考虑如何避免居住区分层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

(二)国内相关研究

1.住房保障供给体系

在公共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研究方面,路红(2006)指出我国住房多层次的分类供应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其加剧了我国部分大中城市住房供应失衡和房价高涨。崔竹(2008)在广泛研究了国外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后,根据我国收入结构统计标准,设计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三层次”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框架。

詹花秀(2009)认为我国目前形成了由公积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构成的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体系,但住房保障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缺乏统一的法规管理,保障水平低;廉租房房源不足;经济适用房供给不足,建筑标准超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构建制度框架;构建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及住房公积金组成的运作框架;构建技术支持系统,加快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化建设。

谢树锋和庞永师(2008)分析了国外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相应保障基金体系以及多元化住房保障方式、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对我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

陈伯庚(2011)确立了住房保障的五个基本原则:保障对象的确定必须遵循双困原则;保障面和保障水平必须遵循可承受原则;保障方式以提供租赁为主的原则;保障目标逐步到位原则;住房保障进入和退出机制动态变化原则。然后确立了建立和完善新型住房保障替代的基本构架: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多层次、多方式、适度保障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

苟兴朝(2013)研究认为,为了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效率,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当前应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以规范供给结构,同时整合现有住房保障产品,建立以租赁型为主、出售型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优化供给结构的目的。

2.住房保障供给主体

有学者从政府公共职责和社会稳定角度认为政府应当提供住房保障。李萍(2007)认为,解决好公众的住房问题尤其是解决好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既是政府公共职责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之一。政府既有职责也有能力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也有学者认为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职责是因为“市场失灵”。贾康和刘军民认为,“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确立了房地产市场作为住房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的导向,但低收入家庭由于支付能力不足难以通过市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因此,住房问题需要政府介入和干预,通过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居住权,解决好住房上的社会公平问题”。

在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的度方面,曾国安和李少伟(2008)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承担有限的住房社会保障责任,适宜的模式是政府补位模式;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方式应该多元化,应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住房保障水平;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不应排斥非政府力量,应该从多种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并予以合理利用;住房保障应建立以市级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各负相应责任的分级负责体系”。

在政府介入住房保障的具体操作层面上,李辉婕(2009)从补贴方向、保障层次、投入领域及保障目的四种不同视角对住房保障实施手段进行了总结,分析其特点,在此基础上整合出以政府干预力度为核心的三维分析框架,并结合当前的住房保障实施手段,探讨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何宏杰(2011)探讨了地方政府在构建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应然角色。地方政府在构建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应当遵循系统性、适度性和绩效性的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底线,促进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形成,完善制度体系,协调金融体系中各方的关系,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3.住房保障供给区位

宋伟轩(2011)研究了北京、上海、南京等五大城市保障性住房空间布局特征,指出大城市保障性住房普遍存在空间选择偏僻、大规模集中建设、配套设施不完善等现实问题。他认为大城市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在偏远郊区可能导致社会隔离与排斥加剧、出现城市贫民区与贫困文化、贫困代际延续与社会风险加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建议政府出台相应法律法规,重置城市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分配格局,维护城市空间资源分配公正,建议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模式与不同阶层混合居住模式,降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风险与转型成本。

周素红、程璐萍和吴志东(2010)从居住—就业区位选择角度出发,以广州市典型保障性住房社区为案例,研究保障性住房居民的居住—就业选择特征及其空间匹配性的群体差异和影响机制。保障性住房的转租和转售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政策性福利的再分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同时,居住—就业空间不匹配对相关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保障性住房合理的空间布局方案和实施途径,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在考虑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尽量解决各类群体的居住与就业问题。

李培(2010)在对2007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住户调查数据进行描述的基础上,“利用多元排序Probit模型对影响经济适用房住户居住和生活满意度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结论显示不同群体的住房意向各不相同,由此揭示出政府建立定期住房普查制度,及时掌握居民居住需求并以此为基础来分析制定住房政策的必要性”。

二 城乡统筹发展相关研究

(一)国外城乡发展关系研究

1.马克思城乡关系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乡村演变为城市,生产者也随之发生变化,通过生产而改变自身,形成新的观念、需求和语言等。农业是社会分工和其他经济部门独立及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城乡关系的产生是由于农业和工业分工造成的。在城乡关系发展趋势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城乡关系是沿着“城乡混沌—城乡分离—城乡对立—城乡关联—城乡统筹—城乡融合”的历史发展脉络演进的。城乡关系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乡村在社会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城市从乡村中诞生,乡村是城市的摇篮。第二阶段,从工业革命开始,社会化分工不断深化,新的生产方式加速推进城市的发展,城市经济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日益突出,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等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开始走向了对立面。第三阶段,生产力和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了城市与乡村的依存度,城市和乡村逐步走向融合。马克思认为,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对立也会消失,从事农业和工业劳动的将是同样一些人,而不是两个不同的阶级”。恩格斯认为城乡融合是一种必然趋势,“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以及城乡融合,使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3]

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蕴含着丰富的城乡协调发展的思想,其对城乡融合的新境界所做的科学性预见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宝贵遗产,对于在科学发展观视野下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4]

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现象的产生吸引了大批学者的注意,他们从结构变迁、资本积累、技术选择、劳动力转移等不同角度研究探讨了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表现形式,提出了多种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伯克是最早运用“二元结构”概念分析经济现象的学者。刘易斯在其《劳动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中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一般存在着现代工业和传统农业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经济部门。两个部门在使用资本的技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等方面差距较大,导致传统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向现代工业部门流动转移,这成为二元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

1961年,费景汉和拉力斯补充和修正了刘易斯的二元结构模型,提出了著名的“刘易斯—费景汉—拉力斯”模型。该模型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工业和农业同时发展结合了起来。他们认为,只有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与工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同步提高,才能保证满足越来越多的非农产业劳动力对产品的消费需求,以及为工业部门提供充足的劳动力,使工农业的发展成为二元结构转换的核心。

乔根森提出的乔根森模型,试图在一个纯粹新古典主义框架内探讨工业部门的增长是如何依赖于农业部门的发展的。他认为,农业部门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剩余是工业部门产生、增长的前提。正是因为农业剩余的产生,为农业部门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提供了可能性,而且农业剩余的增长速度决定农业部门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的速度。[5]

1955年,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等人,以赫希曼的不平衡理论为基础,提出“增长极”理论。1961年,在《二十世纪的经济》中,佩鲁充分阐释了“增长极”理论。他认为,社会是一个异质集合体,支配作用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支配关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各个组织与团体之间都存在着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经济发展实质是一个支配与被支配的相互作用的不平等、不平衡的动态过程,因此增长不是同时出现在所有地区,而是首先出现一些“增长极”(中心城市),然后通过扩散带动整个经济发展。

3.当代城乡统筹发展思想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解决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结构问题,在对二元结构的研究与分析中,西方经济学家引入分工组织、工资制度、市场分割等概念,创新了传统二元结构理论研究方法。

库茨涅兹、利普顿、科布纳基等学者,对城乡发展关系理论进行延伸和发展,重点对二元经济结构出现的原因、“城市偏向”政策等理论进行批评与反思。在对城乡关系批评反思的基础上,以斯多尔、朗迪勒里等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提出了现代城乡关系发展模式,主要有城乡关系平衡发展模式、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等。斯多尔认为,“自下而上”的以农村为中心的发展模式是解决发展中国家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核心。这种模式不仅直接面对农村的贫困、落后等问题,而且还以自然、人文等资源的最大利用为基础,有利于加快农村发展,实现城乡平衡。而朗迪勒里对“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提出了质疑,他强调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联系,对推进城乡平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农村发展模式,如果脱离了城市,肯定是不会成功的。

1989年,在对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长达30年研究的基础上,加拿大学者麦基提出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他发现亚洲国家城乡之间的传统差别和城乡之间的地域界线日渐模糊。[6]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模式,是一种城乡关系发展的新理论。

纵观西方城乡发展理论研究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城乡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朴素城乡整体观,到后来影响近30年的城乡分割发展观,再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注重城乡联系的城乡融合发展观的演变,每一个时期的一个新的学派的出现都是从另一个不同的角度来完善城乡发展的研究。[7]

(二)国内统筹城乡发展研究

1.改革开放后的城乡关系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矛盾的日益突出,城乡分离问题的严重性逐渐得到决策层和理论界的重视。在这一阶段,围绕城乡关系协调发展,国内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了广泛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划、内容、目标、特征和模式等方面(曾万明,2011)。

1988年,农业部的调研报告《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关系:工业化、城市化》,从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产生形成的原因。报告认为,户籍、教育、就业、保险等制度,把城乡居民划分为农民和市民两个阶层,这两个阶层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1991年,郭书田和刘纯彬在《失衡的中国》中,分析二元结构与工业化、城市化的关系。该著作被视为二元社会结构系统研究的起点。1994年,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的研究报告《城市与乡村——中国城乡矛盾与协调发展研究》,探讨分析了城乡矛盾产生的原因、影响后果,以及基本思路。

2. 21世纪初期的城乡统筹发展研究

21世纪以来,中国城乡矛盾关系日益尖锐,严重影响到了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对此,学术界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研究重点在城乡统筹的内涵、意义、途径等方面。

顾益康和邵峰(2003)认为,城乡统筹就是要彻底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彻底改变城市偏向的一系列政策,摆脱城乡分割、重工轻农、重经济总量增长轻结构优化、重投资轻消费的发展模式,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比较优势发展战略。范海燕和李洪山(2005)研究认为,城乡经济发展应当是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的。城乡经济互动主体的组合可以在本县的城乡之间,在本市的城乡之间,在全省的城乡之间,也可以在跨省区的城乡之间,甚至在我国和国外的城乡之间,要着力构建我国城乡经济互动的多元主体系统。

田美荣和高吉喜(2009)认为,城乡统筹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其内涵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城乡统筹发展,二是在统筹发展的同时能够保持城乡各自的特色。城乡统筹发展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统筹城乡政治发展、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环境发展。

韩俊(2003)等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联系显著增强,但城乡关系仍未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如果不统筹考虑城乡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将形成制约。苏明(2006)等认为,要使现阶段的“三农”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必须从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化解入手,对城乡分治制度进行重点改革,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发挥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以增加就业机会来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移。徐同文(2006)等认为,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总体格局仍然没有根本改变,不合理制度安排依然阻碍着城乡协调发展,同时很多地区在快速增长中又出现不少新的矛盾和问题。要从根本上扭转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局面,必须在城乡经济系统内部构建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新的动力和保障机制。

韩长赋(2003)认为,统筹城乡必须解决“四大问题”:一是把农业自身问题解决好,加快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二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解决好,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和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三是把农业投入的问题解决好,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四是把农村改革问题解决好,稳定农村政策,深化农村改革,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

李佐军(2008)认为,城乡统筹关键在制度,突破也在制度,要在产权、价格、户籍、就业等方面建立城乡统一制度体系,推动城乡实现统筹发展。赵修芳(2006)认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对我国城乡协调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并完善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汪锋、刘旗和张宗益在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内,考察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城乡差距的影响。他们研究发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农村和城市都获得了长足发展,适当加强政府财政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可以有效缩小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程度。

三 供给侧改革相关研究

(一)供给侧改革的性质与内涵

林卫斌和苏剑(2016)研究认为,供给侧改革意味着我国宏观经济管理政策发展两个方面的重要调整,一是供给管理将成为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重点,二是改变过去行政化的供给管理手段。当前我国经济存在有供给无需求、供给体系低效率并抑制有效需求和有需求无供给三个方面供需失衡问题,这决定了需求管理难以破解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难题,必然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给侧改革,一方面要求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政策引导、监管约束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能完善职能,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李智和原锦风(2015)从我国经济发展现实出发,通过对需求管理政策边际效应走向的系统评述,为供给侧改革的实施确立了现实依据;通过对我国当前经济运行隐性通胀特征的静态考察和对未来经济运行显性通胀风险的动态预测,明确了供给侧改革实施的合理契机;通过对工业化后期经济体系供需协调机制的分析,定位了供给侧改革攻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着力点;通过对国际经验与国情特征的结合研究,针对供给侧改革的政策组合和时序安排提出了相关建议。

胡鞍钢等(2016)认为,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里根经济学”在政策目标与发展环境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通过提高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从短期来看,我国供给侧改革要抓好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核心的五大战略任务,从长期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目标,特别是要转变发展理念,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

(二)供给侧改革的实现方式和要领

沈坤荣(2016)认为,供给侧改革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第一,正确处理好供给侧改革与需求管理的关系。推动供给侧改革并不是放弃需求管理,两者并不矛盾。第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问题。要坚决管住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第三,在稳定化的宏观政策出台的同时,加快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特别是把握有利时机和社会舆论,对传统的“软预算”约束部门进行改革。第四,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建立创新的激励机制。第五,拓展发展的视野,开拓国内和国际发展的新空间。

贾康(2016)认为,“十三五”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领有五个:第一,立即调整人口政策,从控制人口数量转向优化实施人口资本战略;第二,积极审慎地推动土地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制度;第三,全面实施金融改革,积极解除金融抑制,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第四,切实以改革为企业经营创业活动松绑、减负,激发微观经济的活力;第五,实施教育改革和创新驱动战略。

(三)供给侧改革新动力与新挑战

邓磊和杜爽(2015)认为,供给侧改革的动力主要源自三个方面。第一,制度供给动力。供给侧改革涉及广泛的制度变革,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变革、产权制度变革、土地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财税制度改革等。通过制度供给和变革,降低经济发展的制度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提高要素的流行性和配置效率,实现市场经济的效率目标。第二,技术创新动力。通过优化技术创新,为传统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支持,降低过剩产能和无效产能,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弥补劳动力和资本对经济增长贡献力的不足。使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并享有创新带来的市场收益,为技术创新带来持续动力。第三,结构优化动力。产业结构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从供给侧优化市场供给结构和政府供给结构,实现供求良性循环和经济持续发展。同时,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一是短期经济压力。结构性改革可能会抑制投资和生产,也可能会减少消费方面的需求,给短期经济运行造成较大压力。二是财政收支压力。地方财政在去杠杆过程中,必须执行严格的财政紧缩政策,地方财政收支压力不容忽视。三是制度创新阻力。制度创新要求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做到简政放权、放松管制,无疑会受到较大的阻力。

综观学术界已有研究文献,无论在住房保障供给方面,还是在城乡统筹发展方面,抑或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已有成果在研究数量和研究深度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本著作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毋庸讳言,现有文献在以下两个方面略显不足。第一,在住房保障供给结构上研究不够。特别是对于住房保障产品结构、住房保障供给区域结构以及住房保障供给城乡结构三个方面研究较为薄弱。第二,几乎没有以城乡统筹发展为视角研究城乡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成果。城乡住房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题中之意,特别是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已获得较大程度发展的当前,关注和重视农村住房保障制度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鉴于此,本专著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研究视角,探讨当前我国城乡住房保障制度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