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劳动者因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在服务期内辞职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职场在线

何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程师,其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因为公司要对他们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便要求他们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服务协议。然而,在何某开始工作后,该建筑公司一直都不按时给何某发放工资。一次,该公司拖欠了何某将近半年的工资。在何某向公司索要工资时,该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称公司的资金无法周转。后来,由于建筑公司一直不按时发放工资,何某便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是,该建筑公司却以何某的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疑点

劳动者因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在服务期内辞职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者因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在服务期内辞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用人单位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法律之所以规定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这些情形都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这些情形下,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何某虽然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但是,由于建筑公司未及时给何某发放工资。建筑公司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便何某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也不能要求何某支付违约金,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错误的。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职场人生

在实际工作中,服务期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