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职场在线

小林原来是某化妆品公司销售部的一名员工,其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之后,觉得在该公司没有大的发展前途。因此,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其便没有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后来,小林又在另一家知名连锁化妆品公司的分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在应聘成功后,该分公司便准备与小林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林发现这份劳动合同是该分公司以自身名义签订的。对此,小林认为分公司好像是不能以自身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且,小林了解到该分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所以,小林便向自己的一个正在做律师的朋友进行咨询,以确定自己是否可以与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疑点

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有权以自身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

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不能以自身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一方面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法律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此外就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这是一种委托行为,受托的结果归于委托单位,因此应有《委托书》。除此之外,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某化妆品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其并未取得营业执照。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该化妆品分公司是不能以自身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分公司必须取得总公司的委托授权,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职场人生

关于分支机构作为用工单位时,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在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首先明确该分公司是否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如果未取得营业执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要求该分公司出具总公司的委托书。否则,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就不能以自身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