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召集股东会,有法律依据吗?

现实困惑

潘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员工,同时他也是公司监事会成员之一。潘某是一个工作认真的人,他发现公司董事李某利用掌握公司公章等便利条件,在两个月内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将公司所购入的塑料原材料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了其亲友所开设的公司,从中得利;同时利用多报销等手段为自己谋取了许多隐性收入。潘某决定召集股东会,对董事李某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惩处。监事召集股东会,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我国的公司结构采用了典型的“三权分立”模式,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向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时存在,相互制约。潘某作为公司监事会成员同时又是公司职工代表,其有权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之一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说明监事个人是不能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只有监事会才可以,所以潘某个人不能召集股东会。

温馨贴士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而在设有监事会的公司中,行使监督职权的代表主体是“监事会”,而不是监事个人。监事个人的意见或想要表达的行为,只能通过监事会来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扩展提示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且必须由股东大会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