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法学视野下的公法权利理论——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界定

本研究的目的是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公法权利理论的基本问题展开系统化的研究,以建构行政法学的一般权利理论框架。本小节对此研究所涉及的研究范围及术语进行说明和界定。

(一)行政法理论体系下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

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下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行政法律法规所确认的行政法权利,而且包括宪法规范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和行政法权利都属于公法权利的范畴。这涉及三个基本的概念:公法权利、基本权利和行政法权利。本书主要从实证法的角度对这三个概念进行界定。

公法权利是指私人个体根据公法规范所享有的,针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利。公法权利除了基本权利之外,还包括由具体的公法规范所确认的具体公法权利。这些具体公法权利包括由各种诉讼法律确认的公民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如作为狭义诉权的起诉权、答辩权、质证权等),由行政法律法规确认的行政法权利等。与行政法有关的公法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行政法律法规确认的行政法权利两种权利类型。从实证法的角度看,基本权利是指个体(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宪法规定能够向国家公权力机关所为的,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受国家宪法保障机制保障的请求。行政法权利,或称行政法上的权利,是指由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向国家行政机关所为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受司法保护机制保障的请求。

行政法学作为公法学的重要分支,其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公法权利。公法权利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范畴,并非所有的公法权利都属于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比较狭窄的一种界定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的方法,是将其限定为行政法权利,就如同民法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民法(民事)权利一样。然而,这种界定行政法的权利理论研究对象的方法忽略了行政法与民法最重要的区别。行政法作为公法最重要的分支,与宪法有着根深蒂固的关联,其被认为是宪法的具体化。从权利理论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行政法权利是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直接约束作为重要的公权力机构的行政机构及组织,这在各国公法理论中都已得到广泛认可。与基本权利条款在私法领域的间接效力不同,基本权利条款在行政法领域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不仅涉及行政法权利,而且要从行政法的角度把基本权利也纳入其研究范围,研究基本权利在行政法权利解释和发展中的功能以及在何种条件下适用、如何具体适用等。当然,那些与行政法无关的公法权利,如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程序性公法权利,不属于行政法学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综上所述,不能以行政法权利理论来简单代替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因为行政法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仅限于行政法权利,而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行政法权利,而且包括基本权利。

(二)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所涉及的权利主体范围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被广为使用的一个概念是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方法。狭义的行政相对人是指直接的行政相对人,即作为行政活动所直接指向的主体对象的公民和法人;而广义的行政相对人则不仅包括直接的行政相对人,还包括受行政活动影响的第三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注:参见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16页。)但是,即使是广义的行政相对人概念,也不能囊括行政法的权利理论所涉及的权利主体的全部。随着人权观念在当代社会的勃兴,权利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展,不仅仅在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的外部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享有公法权利,在行政组织与其内部成员的内部关系以及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中,也并非当然排除公法权利的适用。因此,虽然广义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的权利理论的最主要的主体,但不能以广义行政相对人代表行政法领域的全部权利主体,也不能以行政相对人公法权利理论替代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

(三)行政法的一般权利理论的研究视角

行政法的权利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基本权利和行政法权利。作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行政法权利是行政法的权利理论主要的和当然的研究对象自不待言。基本权利一般被认为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将其纳入行政法学的研究,是否会与宪法研究相重合?这里并无重合。本研究虽然把基本权利也纳入研究范围,但与宪法学对基本权利的研究有所区别。本书将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研究基本权利在行政法权利解释和发展中的功能以及在行政法中于何种条件下适用、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具体而言,将研究行政规制中基本权利的功能、行政诉讼中基本权利条款的适用等问题,对宪法学所研究的宪法基本权利诉愿程序及违宪审查程序中基本权利的审查等宪法学的问题并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