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包的范围

一、行李的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凭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证明和“营业演出许可证”办理托运的文艺团体演出器材。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

二、包裹的范围

1.包裹的分类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

运输超过包裹规定重量和四类包裹中第3项品名的物品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

铁路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2.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3.不易判明的二类包裹

不易判明的二类包裹的办理如表1-1所示。

表1-1 不易判明的二类包裹品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