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汇编
- 杨定玉 胡雪芳
- 739字
- 2021-03-27 17:4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经费问题的指示1956年9月
据教育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报告:1956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预算安排上,有些地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经费困难照顾较差,特别是小学教育,个别地区采取了与一般地区同样处理的办法,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经济条件的困难情况,不恰当地提倡民办或一律收费,有的甚至削减或取消了应有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因而使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了影响,为了照顾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使能逐步地赶上汉族地区的水平,对于民族教育事业的经费问题,特作如下指示:
一、今后一定时期内,民族地区的小学基本上仍由公办;只有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过去群众又有办学习惯或确实有条件实行民办的地区,才可以适当地实行民办。
二、民族地区的小学学杂费的收费问题,应依据当地群众的生活情况规定。生活条件比较困难的地区,应不收费,原来有收费习惯或确实有条件实行收费的地区,也须扩大减免名额。
三、民族小学的编制定额应予适当照顾。学生每班人数最高以45人为限,最低15人左右即可开班。学校极端分散的地区,得设专职辅导员巡回辅导教师的在职学习。有寄宿生的学校得根据需要设炊事员和保育员。
四、各地每年必须保证一定数额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根据当地经济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以1955年指标数为基础,一般应逐年适当增加,只有经济条件较好,少数民族学生数增加不大的地区,才可以保持原数,从而解决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特殊需要。
五、今后各级人民委员会在拟制预算时,应切实根据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并照顾民族特点,本着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地予以合理的安排;在经费使用上应加强监督,防止积压、浪费、挪用、乱用等现象的产生,从而更好地发挥经费开支对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上的保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