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补助蒙藏回学生升学内地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纲蒙字第一一〇一七号部令公布1939年5月

一、教育部为奖进蒙藏回学生升学内地专科以上学校谋求深造起见,在边疆教育补助费内指发专款充补助之用。

二、补助名额及院系科分配于每年度开始时由教育部公布之。

三、凡考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者,得请求补助。已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肄业者,亦得援例声请补助。

四、请求补助之蒙藏回学生,以现住蒙藏地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界为限。

五、请求补助者须具下列手续:

1.蒙藏委员会或所在地方行政机关之证明文件。

2.所考取学校之证明文件或成绩单。

3.原毕业之中等学校毕业证书或证明书。

4.最近四寸本身相片三张。

以上各件连同声请书于每学期开始时由各该生所入之学校转呈教育部核办。

六、经核准补助之学生,第一年第一期每名补助一百八十元。凡经教育部补助之学生,应由所人之学校将该生每学期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呈送教育部以备考核。以后每学期均按其上学期成绩分别补助。凡成绩列甲等者,每名每学期补助二百八十元,乙等二百三十元,丙等一百八十元。此项补助经费核准后,由教育部按月拨交该生所人之学校转发之。

七、受补助之学生,须恪遵校规,努力学业,如因违背校规致受学校处分或荒废学业致成绩连三科以上不及格者,教育部得视其情形轻重,分别予以减少、停止,追回补助费之处分。

八、凡冒籍蒙藏回学生或冒名顶替及伪造证明文件者,如经发觉,除追回补助费外,并予以相当之处分。

九、凡受有各级行政机关补助及学校之公费待遇者,不得声请补助。

十、本办法大纲于必要时由教育部修正之。

十一、本办法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217-2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