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补充办法教育部第九二九九号训令1934年7月

一、凡在蒙古西藏及新疆西康宁夏青海甘肃等地方捐资与学之褒奖,除依照条例一、二、六、七、八各条办理外,其余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二、应授予四等以下奖状者,由各该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或监督教育机关开列事实表册及捐资实证,呈由蒙藏委员会校明,咨请教育责酌授予,但蒙藏委员会查有上项应授三等以上之奖状者,亦得自行咨请教育部授予。

三、捐资三千元以上者。除授予三等奖状外,并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同呈请行政院颁令嘉奖。

捐资五千元以上者,除授予三等奖状外,并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同呈请行政院颁给匾额。

捐资一万元以上者,除授予一等奖状外,并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同呈请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明令嘉奖,并颁给匾额。

四、本办法自呈准之日施行。

捐资与学褒奖条例

第一条 凡以私有财产创立或捐助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教育机构者,得依本条例请给褒奖。

第二条 凡捐资者无论用个人名义,或用私人团体名义,一律按照其捐资多寡,依下列规定,分别授予各等奖状。

一、捐资五百元以上者授予五等奖状。

二、捐资一千元以上者授予四等奖状。

三、捐资三千元以上者授予三等奖状。

四、捐资五千元以上者授予二等奖状。

第三条 应授予四等以下奖状,由大学区大学或省教育厅或特别市教育当局开列事实表册,呈请省政府或特别市政府核明授予,仍于年终汇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应授予三等以上奖状者,由大学区大学或省教育厅或特别市教育当局开列事实表册,呈请教育部核明授予。

第五条 捐资至三万元以上者,除给一等奖状外,于并年终由教育汇案呈请国民政府明令嘉奖,捐资至十万元以上者,除授予一等奖状外,由教育部专案呈请国民政府明令嘉奖。

第六条 凡已受有奖状者,如绩行捐资,得并计先后数目,按等或超等晋授奖状。

第七条 凡经募资至十倍第二条所列各数者,得此照该条分别授予奖状。

第八条 凡以动产或不动产捐助者,准折合银圆计算。

第九条 华侨在国外以私财创立或捐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培育子弟者,其请奖手续,由各驻外领事馆开列事实表册,呈请教育部核办。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奖状图样

说明

(一)奖状内某人字样,系填写捐资者姓名,其下空行,应详记其捐资之事实。某团体字样,系填写捐资团体之名称。其下空行所记同上。

(二)奖状内授予者署名字样,系填写授予者之职衔姓名,凡四等以下奖状,应由省政府主席或特别市市长及主管教育行政长官分别署名。

捐资兴学事实表格式

教育部第七二八号训令颁发(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蒙藏教育司编,

教育部蒙藏教育司,1943年版,第209-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