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丽江康藏师资养成所组织大纲1932年

一、本所定名为国立丽江康藏师资养成所。

二、本所为造就康藏师资而设,由蒙藏委员会托云南省立第三中学校办理。

三、本所直隶于蒙藏委员会,受教育部之监督指导。

四、本所设简易师范班一班,修业年限为一年,高级师范班一班,修业年限为三年。如办理有效,得呈请简易师范班每年续招一班,以办足六班为止,高级师范班每三年续招一班,以办足二班为止。

五、本简易师范班入学资格,以康藏或邻近康藏各省学生,年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曾在高级小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全,并通晓康藏文者为合格;高级师范班以康藏或邻近康藏各省学生,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曾在初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全,并通晓藏文者为合格。但邻近康藏各省学生不得超过全额1/3。

六、本所学生免收学费,并供给膳宿图书、笔墨制服等费。

七、本所简易师范班之课程列表规定如下:

高级师范班课程除每周加授藏文四时外,余悉依照教育部规定高级中学师范科应修学科教授。

八、本所各班毕业学生,应在康藏区学校服务三年以上,如有中途退学或毕业后不到康藏两区学校服务者,除向保证人责令赔偿所内供给之膳宿图书笔墨制服等费外,并得向保证人责令赔偿该生平均应摊一切费用。

九、本所设所长一人,由蒙藏委员会聘云南省立第三中学校校长兼充,并咨教育部备案。

十、本所教员分专任兼任两种,由所长聘任之。

十一、本所除训育员、书记,司事另行聘任外,教务主任、训育主任、文牍员、庶务员、校医均由所长聘云南省立第三中学校原有人员兼充,不另支薪。

十二、本所经费由蒙藏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呈请中央拨给。

十三、本所于每学期终了时,应将该学期办理概况及学生成绩呈报蒙藏委员会考核。

十四、本组织大纲,由蒙藏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呈经行政院核准后施行。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838-8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