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城镇及其特点

1.1.1 城镇

城镇在我国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通用名词,但我国对城镇概念的运用很不规范,因而在我国对城镇概念的覆盖范围,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者,往往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

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4种观点。

①城镇=小城市+建制镇+集镇。显然,这一城镇概念分属城与乡两个范畴,从发展的观点看,集镇只宜称为“未建制镇”。

②城镇=小城市+建制镇。这一城镇概念指城镇范畴中规模较小、人口少于20万的小城市(县级市)和建制镇。

③城镇=建制镇。这一城镇概念属于城镇范畴,是建制镇(包括县城镇)在城镇体系中的同义词。

④城镇=建制镇+集镇。这一城镇概念属城与乡两个范畴,包括小于城市,从属于县的县城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和尚未设镇建制但相对发达的农村集镇。

城镇介于城乡之间,地位特殊。归纳起来,不同的学科对城镇概念的理解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我国狭义上的城镇是指除设市以外的建制镇,包括县城。这一概念,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法定含义。建制镇是农村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的中心。1984年国务院转批的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中关于设镇的规定调整如下:a.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b.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亦可建镇;c.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我国广义上的城镇,除了狭义概念中所指的县城和建制镇外,还包括了集镇的概念。这一观点强调了城镇发展的动态性和乡村性,是我国目前城镇研究领域更为普遍的观点。根据1993年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集镇提出的明确界定:“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因而集镇是农村中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心,是今后我国农村城市化的重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认建制镇属城市范畴,但是城镇的经济与周边农村紧密联系,大量居民由农民转化而来,还有一些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因此有着城乡混合的多种表现。国家在解决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工作部署中,十分重视城镇的作用,视城镇为区域发展的支撑点。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把“村”和“镇”并提,但也注意到城镇与狭义农村、与大、中城市核心区的差别。城镇是指人口在20万以下设市的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在建设管理中,还包括广大的乡镇和农村。就实际情况而言,所有县(县级市)的城关镇、建制镇和集镇都包括周边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为此,本书所介绍的“城镇住宅”包括县城关镇、建制镇、集镇和农村的住宅。

城镇建设是一项量大面广的任务。搞好城镇建设关系到我国九亿多村镇人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最基础、最接近人民生活的是城镇。因此,搞好城镇建设对于广泛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

1.1.2 城镇的特点

(1)规模小,功能复合

城镇人口规模及其用地规模和城市相比,属“小”字辈,然而“麻雀虽小,五脏齐全”,一般大、中城市拥有的功能,在城镇中都有可能出现,但各种功能又不能像大、中城市那样界定较为分明、独立性较强,往往表现为各种功能集中、交叉和互补互存的特点。

(2)环境好,接近自然

城镇是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一种状态,是城乡的过渡体,是城市的缓冲带。小城镇既是城市体系的最基本单元,同城市有着很多关联,同时又是周围乡村地域的中心,比城市保留着更多的“乡村性”。城镇介于城市和乡村之间,具备优美的自然环境、地理特征和独特的乡土文化、民情风俗,形成了城镇独特的二元化复合的自然因素和外在形态。

城镇多数地处广阔的农村,接近自然,有利于创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城镇乡土文化和民情风俗的地方性也更加鲜明。这对于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交融,以营造环境优美、富有情趣、体现地方特色的城镇,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3)发展好,服务农村

多数城镇处于广阔的农村之中,是地域的中心,担负着直接为周围农村服务的任务。在以农业为主的今天,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都将促进城镇的发展,而城镇的发展又将带动农业的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吸引广大的农民进入城镇务工和兴办第三产业,从而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