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雷动:中国反腐肃纪全景观察
- 李松
- 1470字
- 2020-06-24 13:50:18
与贪官通奸的女人怎么处理
又一个落马贪官被指控“与多名女性通奸”!一段时间以来,通奸似乎已成为一些落马官员的“标配”。
2015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令计划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令计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令计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钱物,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敛财牟利负有重要责任。调查中还发现令计划其他涉嫌犯罪线索。
不出所料,与周永康、薄熙来等落马贪官一样,中央纪委在令计划的通报中,也有“与多名女性通奸”的内容。
中国对“落马”官员的表述从“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到“生活糜烂”“乱搞两性关系”“玩弄女性”,以及更具体的说法“包养两名情妇”等,再到2014年以来的“通奸”。“通奸”一词便迅速成为网络热词。
2014年6月5日,中央纪委首次在通报落马官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的问题时,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并在2014年6月7日专门刊登了一篇名为“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的文章,回应出现的“与他人通奸”的措辞。
纵观近年来通奸官员案例,官员凡贪污必通奸甚至已成相当范围的贪腐规律。且与贪官通奸的女人范围很广,有女明星、女大学生、女下属,还有一般的女性。和贪官通奸的女人大多长得漂亮,甚至才貌双全。
如今,中国的法律对“通奸”并没有任何规定。对官员来说,通奸仅仅是违反了党纪,而不是触犯国法。《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古代,官员通奸是大罪,是一种为法律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比如在周代,依照当时的法律,会对通奸者“没收作案工具”——施以宫刑。在秦汉时代,官员通奸,则按强奸罪论处,基本是死路一条。
如今,官员通奸风险小多了,多数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落马。对于官员来说,手中有权力,自然就有美女贴上来,而有些官员眼见家中结发妻子人老珠黄,稍微受到色情诱惑,通奸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当然,这方面不少官员荷尔蒙旺盛,也很喜欢主动染指女人。而且,这种行为不仅仅是生理的需要。比如原南京奶业集团公司副厅级总经理金维芝曾大言不惭地说:“像我这样级别的领导干部谁没有几个情人?这不仅是生理的需要,更是身份的象征。否则,别人会打心眼里瞧不起你。”
于是,上有所好,下必投其所好。与贪官单纯追求“淫欲”不同,女人则会把权力作为人生的信仰和追求,她们是冲着官员手中的权力和口袋里的金钱去的。官员就与女人一拍即合,极尽贪腐之能事。
但不管怎么说,中央纪委在处理官员通奸问题时,都把官员当作了主体,而对那些“多名女性”,却多不见下文,是处理了未予报道,还是就没有做出相应处理,不了了之?公众需要一个明确的答案。
毕竟,官员要“通奸”,显然“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只有“多名女性”投怀送抱征服权力之后,才会演绎出诸多肮脏的权色交易。
因此,要遏制官员的通奸风潮,仅仅通报官员有通奸行为还不够,最好还能将与他们通奸的女人也一并公开。凡进行权色交易的,要依法处置;不涉权色交易的,也要进行道德讨伐。唯此,才能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