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默尔曼枪杀马丁案

齐默尔曼枪杀马丁案的案情简单明了。2012年2月26日,阴雨天。美国佛罗里达州双湖镇(Twin Lakes,Florida),17岁,身高1.80米,体重72公斤的黑人中学生马丁(Trayvon Martin)跟随离婚的父亲再次来到镇上的某门控小区拜访他父亲的新未婚妻。傍晚7点钟,晚饭之后,马丁出门到杂货店买零食。他也许知道也许并不知道这个安静的小区并不平静。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6日,小区发生了8起入门盗窃,9起偷窃和1起枪击案。警察出警402次。小区居民惴惴不安,于是自行建立了邻里守望。28岁,身高1.73米,体重91公斤的西班牙裔白人齐默尔曼被邻居推选为邻里守望协调员。

这里需要稍微解释一下,邻里守望协调员不是工作,只是一种自愿的社区义务服务。根本不是有些中国媒体所说的协警。如果硬要在中国找出对应,邻里守望协调员的地位和执法权低于中国居民小区里戴红袖标的大爷大妈。因为戴红袖标的大爷大妈至少有地方当局的授权,而邻里守望协调员却没有,只不过是一群志愿者。所以,往褒义里说,齐默尔曼是一个热心的活雷锋;往贬义里说,是个爱出风头的愣头青。

傍晚7点多,身着黑色连帽衫的马丁拿着零食,边走边给女朋友打电话,在回家的路上被开车外出买东西的齐默尔曼看到。齐默尔曼怀疑马丁是最近在小区行窃的小偷。于是就给警察打了报警电话,告知警察他发现有可疑的人在小区东张西望,自己打算下车跟踪。警察劝告齐默尔曼不要跟踪,并告诉他警察一会儿就会到现场。齐默尔曼随口骂了句:“×××的小混混,这些屁眼虫总是得以脱逃”;然后自行下车跟踪马丁。

几分钟后,枪响。一分半钟后,警察于大约下午7点17分到现场,发现马丁已经倒地毙命。齐默尔曼背部湿润并粘有青草,鼻子流血,脑后有擦伤。齐默尔曼解释说,他跟踪了马丁一段,但后来跟丢了,就朝自己的汽车走去。在他到达汽车之前,马丁从暗处袭击了他,按住他的头朝水泥地上撞,撞得他后脑流血。他大声呼叫“救救我”,但没人来帮他。当马丁再一次准备撞他的头时,他右手拔枪,单手贴近自己身体射击,一枪就击毙了马丁。齐默尔曼被带到警察局质询。佛罗里达州有不退让法。这法的意思大致是:如果你身处一个你有权待的地方,当你受到攻击时,即使你可以退让避免冲突,你也无须退让并可以用致命武力保卫自己,而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的责任。警察询问齐默尔曼5个小时后,觉得根据不退让法,并没有足够理由起诉齐默尔曼,所以就让他回家了;稍后于3月12日决定不起诉齐默尔曼。

马丁的父母觉得警察的决定非常不公平不正义,于是四处寻求民权组织和媒体的帮助。由于这是一个成年白人枪杀一个没有携带枪支的无辜黑人中学生的案件,在种族关系异常敏感的美国,这事很快引起美国公众、舆论界和政界的重视。大批黑人上街游行;甚至奥巴马(Barack Hussein Obama II)总统也牵涉其中。奥巴马指出:“如果他有个儿子,可能就是马丁。”

迫于强大的舆论和政治压力,2012年4月11日,佛罗里达州检察官改变了先前双湖镇警察的决定,逮捕并指控齐默尔曼二级谋杀,也就是故意杀人。齐默尔曼自认无罪。震惊全美国乃至全世界的佛州诉齐默尔曼案正式粉墨登场。全国上下一时沸沸扬扬。案件和佛州的不退让法很快成为人们茶前饭后、网上网下、电视报纸的中心议论话题。在美国的中国人也不例外。根据我和朋友的讨论,以及互联网上的阅读结果,我感觉大多数在美中国人都认为齐默尔曼应该被判有罪。给出的理由大致如下:

(1)齐默尔曼不听警察明确阻止,错在先,需要负主要责任;齐默尔曼是主动肇事者,马丁是被动受害人。

(2)齐默尔曼持枪在手,体重占优,又是成年人面对17岁孩子,以强凌弱,错更大。

(3)齐默尔曼的头不过破皮而已,而马丁丧失的是生命。

但是,根据我读到的和在电视上看到的评论,一些美国法律专家则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齐默尔曼无罪。有些专家甚至指出:按照佛罗里达州的不退让法,齐默尔曼并没有犯法,不应受审;庭审齐默尔曼是政治干涉司法,是美国司法正义和司法独立的耻辱。

庭审

由于齐默尔曼枪杀马丁案关系美国种族关系和司法正义,控辩双方律师认真至极。寻找证据,准备证人,挑选陪审团,互相找茬,相互指责,忙得不亦乐乎。一年多后,公审于2013年6月23日正式开场。此前,在双方陪审团挑选专家的帮助下和控辩双方律师的剧烈争吵中,一个由五位白人,一位西班牙裔组成的全女性匿名陪审团从五百名候选人中“脱颖而出”。出于种种原因,辩方在开庭前主动宣布放弃使用广受争议的佛州不退让法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控方会从哪里入手呢?在所有政坛和舆论界人士看来,这个案件的焦点和要害是种族偏见和种族歧视。但控方却根本无法从种族问题入手。原因之一是不管是在案件中还是在案后的询问和访谈中,齐默尔曼从没有提及或影射过马丁的黑人身份。关于这一点,我想顺便给没有美国生活经验的同学朋友提个醒:如果你来美国访问,不幸在美国被抢被盗,当你向警察提及嫌疑人时千万不要加“老黑老墨”之类的形容词。当今的美国是一个对种族问题非常敏感的地方,一不小心你就成了种族主义者了。

佛州检察官,及控方律师,开庭指控齐默尔曼恶意猜测马丁是小混混、屁眼虫;以貌疑人,自扮警察,枪杀无辜。辩方则强调在这个案子中,并没有谁是心怀恶意的妖魔鬼怪。齐默尔曼是迫不得已开枪,自卫枪杀马丁是因为他遭遇暴力攻击,被打得头破血流,头还被重重地撞向水泥地。警方和案件侦探的证词与文章开头的案情叙述基本吻合。控方的明星证人是马丁死前通电话的女朋友;她用俚语作证说马丁在电话里向她抱怨,有一个神经变态的白人正在跟踪他,他们讨论了怎么甩掉这个强奸犯(rapist而不是一个种族主义者racist?)。数分钟后,她听到马丁质问“你为什么跟着我?”和一个粗重喘气的男声反问“你在这里干什么?”以及耳塞掉到地上的声音。在这之后,她再没有和马丁通话。她还作证说,她相信她听到的911报警电话通话录音中“救救我”的尖叫声是马丁的。当辩方律师对她的证词进行询问时,她被迫承认在给警察提供的证词里有五处撒谎。

控辩双方的所有证人(小区的邻居们)都没有看到是谁先动的手,而只是在听到有人呼救后开窗从不同的距离看见一个人骑坐在另一个人身上。有几个证人证实是齐默尔曼在下,马丁在上。但也有一个证人给出相反的证词。有两个证人当时打了911报警电话,并记录下了一段19秒的实际呼救。控方证人,马丁的父亲作证他听了20次录音,确信声音是他儿子的。但案情发生的第二天让马丁的父亲听过录音的警察作证,当时马丁的父亲曾否认声音是他儿子的。齐默尔曼的父亲、母亲和五个至亲好友作证他们听到的报警电话录音中的声音千真万确是齐默尔曼的。声音专家作证说因为录音太短,质量太差,没有办法可以确认声音到底是齐默尔曼还是马丁的。控方请来的急诊室医生作证说,齐默尔曼后脑勺的伤只是表皮伤,并无大碍。辩方请来的法医和枪伤专家作证称,马丁的枪伤与马丁在上,并俯身于齐默尔曼时被他枪杀的说法一致。并指出:齐默尔曼身上至少有六处受伤,后脑勺的伤势跟他的头被撞在了人行道的说法相符,这种伤害可能是很危险的。专家证实说:“你可以遭受严重头脑损伤而并没有明显外伤”。

齐默尔曼宣称他的律师让他不要出庭作证,所以没有出庭作证。

裁决

7月12日,举证结束。控辩双方做最后陈述。控方律师重复开庭时的指控并指责齐默尔曼撒谎。“因为齐默尔曼的无端猜疑和后来的行为,一个十几岁无辜的孩子白白死了。”辩方律师指出手上举着一块水泥证明马丁并不完全是手无寸铁,齐默尔曼的所作所为不过是一个人在迫在眉睫的危险中保护自己的生命。

检察官志在必赢;在案件交付陪审团裁定之前,对指控又加上了误杀或过失杀人罪;检察官甚至要求加入三级谋杀罪(即虐待儿童致死罪)。对此辩方律师强烈反对。也许是考虑到马丁1.80米的身高和72公斤的体重,法官没有允许后一要求。之后,法官下达了给陪审团的陪审团指导书。指导书中给出了判定故意杀人和误杀,以及对这两条指控作抗辩的共同理由:正当使用致命武力的法律定义和解释。下面是齐默尔曼枪杀马丁案庭审陪审员用来做决定的陪审团指导书中有关“正当使用致命武力”和“无罪抗辩,合理怀疑和举证”的两节(原文见英文附录1)。

正当使用致命武力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乔治·齐默尔曼(George Zimmerman)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卫。这是对二级谋杀,以及较轻的附加误杀罪的抗辩理由;如果塔拉万·马丁(Trayvon Martin)的死确实是由正当使用致命武力造成的话。

“致命武力”的意思是这个武力有可能造成一个人的死亡或重伤。一个人是有权使用致命武力的;如果他有理由相信,为了防止自己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伤,这个武力是必需的。

在决定乔治·齐默尔曼是否是正当使用致命武力时,你必须审视他当时所处的场景和使用的武力。乔治·齐默尔曼面对的危险不需要是真实的;然而,为了正当使用致命武力,这个危险必须是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同的情况下也会同样相信危险只能通过使用武力来避免。根据现场情况,乔治·齐默尔曼必须实际相信危险是真实的。

如果乔治·齐默尔曼不是在进行非法活动,他被攻击的地方是他有权逗留的,他就没有义务退让并有权对抗,以武力对抗武力,包括以致命的武力对抗,如果他有理由相信为了防止严重危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身体以及阻止一件暴力事件的进行,武力是必需的。

在考虑正当使用致命武力这个因素时,你可以包括对乔治·齐默尔曼和塔拉万·马丁的相对身体状况和能力的考量。

如果在你关于正当使用致命武力的考量中,你不能确认乔治·齐默尔曼是否真的正当使用武力,你应当裁定乔治·齐默尔曼无罪。

然而,如果根据证据,你确信无疑乔治·齐默尔曼不是正当使用武力,在所有指控的条款都已经被证实了的情况下,你应当裁定乔治·齐默尔曼有罪。

无罪抗辩、合理怀疑和举证

乔治·齐默尔曼已经提出无罪抗辩。这意味着你必须假设和相信乔治·齐默尔曼是无辜的。无罪假定是站在乔治·齐默尔曼一边的,所以审判的每一步和每一条物证的认证都必须跨越合理怀疑这道门槛。

为了克服无罪假定,政府有责任举证证明乔治·齐默尔曼犯了指控之罪和乔治·齐默尔曼是犯罪之人。乔治·齐默尔曼不必提供任何证据或证明任何事。

当合理怀疑这个词被使用时,你必须考虑下列因素:合理怀疑不是一个仅仅可能的疑点、推测、想象或者生搬硬造的疑问。如果你有不变的信念确定被告有罪,这些其他的怀疑不应影响你去做一个无罪裁定。但另一方面,如果经过慎重考虑、比较和权衡所有的证据后,你仍没有不变的信念确定被告有罪,或者你认为被告有罪,但信念不是稳定的而是波动和摇摆的,那么指控就没有被证明是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因此你必须裁定被告无罪,因为你的怀疑是合理的。

你的求证只能利用庭审所提供的证据。

对于乔治·齐默尔曼有罪的合理怀疑可以来源于证据本身,证据的自相矛盾,以及缺乏证据。

如果你有合理怀疑,你应该裁定乔治·齐默尔曼无罪。如果你没有合理怀疑,你应该裁定乔治·齐默尔曼有罪。

这两大节定义和解释,真够绕的。如果你给绕得一头雾水,我来说说自己的理解:第一大节是说如果你可以同意当一个人发现他的后脑勺有可能被迫和水泥地过度亲密接触时,产生高度恐惧和想尽一切办法阻止其发生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的话,你就得裁定齐默尔曼无罪。第二大节则是美国庭审基本原则“控方举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法律语言表达。

不管你知道还是不知道审判结果,请你做以下三件事:

(1)找一找先前我提到的部分在美中国人给出的判定齐默尔曼有罪的理由,有哪一条在庭审中被考虑到了?

(2)猜一猜如果这个庭审发生在中国,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会是什么呢?法官会裁定齐默尔曼有罪还是无罪?根据又会是什么呢?

(3)如果你是个陪审员,根据陪审团指导书中有关正当使用致命武力判定条件和你所读到的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想一想你会裁定齐默尔曼有罪还是无罪?

2013年7月13日,经过16小时讨论后,6人陪审团一致作出齐默尔曼对所有的指控无罪的裁定。美国全国基本平静,没有大的游行示威和骚动。总统奥巴马发话:“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陪审团裁定已出”。这句话从一个政客口中说出来,意思就是正义已经伸张,我们大家可以洗洗睡了。前总统卡特也说,陪审团作了“正确的决定”:“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只能依靠证据判决。”

正义何来

在齐默尔曼枪杀马丁案中,正义真的得到声张了吗?许多美国人都认为是。有几位著名律师甚至公开表态宣称:这是美国司法正义的一次重大胜利。一位在另一种社会文化环境中长大有着对正义不同理解的中国人显然认为没有。他在互联网上这样写道:

“一个成年人拔枪杀了一个无辜少年,只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谋杀,或者说有一定的可能是正当防卫,所以这个人就无罪。不管怎么说,这样的正义能让人理解吗?”

我住在美国大波士顿地区,这是一个充满冰和雪的地方,每年有半年是冬天。也许为了补偿每年的寒风刺骨和白雪皑皑,这里也是个你有机会从专家口中找到对各种问题答案的最好的地方。有一年冬天,我被一位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兼哈佛大学教授的演讲题目“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有可能也是一个好人吗?”所吸引,冒雪前往。这场演讲开启了我对正义在齐默尔曼枪杀马丁一案中含义的理解。演讲是在多年前,我当时没有记笔记。演讲后,我读了更多的有关演讲主题的书,对演讲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因此,我引述的演讲内容可能并不完全来自演讲,所以我并没有加引号。任何误传和错误责任在我,和演讲者无关。

演讲者首先解释了美国的法庭是如何取得正义的。在美国,正义的意思就是保护每个人的“宪法权利”,这里“宪法权利”指的是美国宪法明文赋予每个人的不能被剥夺的一系列个人权利。这些个人权利受到充分的保护就是一个人的“应得”。当政府认定有人违反了法律,也就是说,有受害人的个人权利受到了非法侵犯,检察官就会代表政府向法院起诉被告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所涉及的是州或联邦法律,被告进入州法庭或联邦法庭接受宪法保障的陪审团审判。根据庭上呈现的证据,由陪审团作出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决,由法官最后依法给予被告其罪有应得的惩罚;从而使正义得到声张。

当庭审开始时,被告必须被假定是无辜的。被告不需要自证清白。检察官有全责去发现证据来证明并非如此。由被告聘请或由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将出现在法庭上代表被告,保护他的宪法权利。谈到自己的工作时,演讲者变得激情澎湃。他形象地把他的工作比喻为挡在一个孤立无助、手无寸铁的个人和一辆拥有无限社会资源和能量,代表政府的坦克之间的最后一道防线。他指出:如果任何一个被告的宪法权利不能够受到充分保护,将没有人的宪法权利可以受到充分保护。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告。他宣称:我为我自己的工作感到无比的自豪。

在庭审中,根据检方和辩方证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检方和辩护律师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公开地和坦率地进行申辩和抗辩。法官、检方律师和辩护律师都是法律专家。他们三个人的工作是确保证据是合法取得的,每一轮申辩和抗辩,陪审团的参与都是依法进行的。这是因为美国的所有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而只能以捍卫宪法权利为宗旨。在简短地介绍美国庭审后,讲演者借用教室几何题证明作为一个比喻形象地阐述了庭审是怎样进行的。他说,几何证明的基础是公理,相当于宪法条款。证明中用到的各种定理相当于各种法律条款。和几何证明的规则一样,美国庭审遵循通用法律,所有以前使用过的案例都可以用来作为定理推证当前案例。在庭审中,如果每一步都严格地依法行事,就像几何证明中每一步都依靠逻辑严格地遵循几何定理那样;最后的庭审结果必然是与宪法权利要求相符合的,正如几何证明的结果肯定与几何学公理一致一样。

总而言之,依法审判就意味着没有人的宪法权利在庭审中会受到损害。庭审是否依法审判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监督的。法官保证庭审中的每一个步骤都是依法进行的,而陪审团则依法裁决被告有罪或无罪。在裁决时,陪审员不应该按照他们自己的道德标准,而只能依靠普通人的常识,根据庭审中产生的证据,逐条比照指导书中的每一条法律定义和条款判断被告对于每一项指控的有罪或无罪。如果陪审员对某一项指控的有罪判定有任何合理怀疑,则必须裁定被告对这一项指控无罪。“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定罪标准乍一看像是偏袒被告,做这样的要求是考虑到强大的政府和弱小的个人之间权力和资源的不平衡以及美国人民的一个信念:误判无辜对捍卫人民的宪法权利的伤害更大;也就是通常说的:宁可放过一千也绝不误判一个。为了给被告定罪,检察官必须完全彻底地说服陪审团,而辩护律师则只需要让陪审团有合理的怀疑就赢了。

根据这位哈佛教授对美国司法正义的解释,我们可以回头再仔细核实一下齐默尔曼枪杀马丁案的庭审过程。我的感觉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和陪审团都是依法行事的。如果接受他的解释,那我们就只能承认齐默尔曼的无罪判决从程序上看的的确确是“正义”的。但是,怎样才能解释我在这个章节开头对这样的“正义”持有的质疑呢?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对齐默尔曼无罪判决的正义性有疑问,是因为我们中有些人对哈佛教授定义的“正义”并不认同。虽然几乎没有人会对正义就是一个人得到他的“应得”有不同看法,但不同的人却会对什么是一个人的应得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哈佛教授认为:个人权利在依法行事中不受到侵犯是每个美国人的“应得”;只要这样做了,也就正义在手了。因为实现这样的正义的关键是依法行事,这样解释的正义被称为“程序正义”。但我从小在中国接受的教育讲的是另一种正义:一种争取最好的社会效益,让人民感到幸福满意的正义。具体到庭审就是:还无辜者一身清白,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结果。这样解释的正义被称为实质正义。从字面上看,实质正义无疑是一种比程序正义更美好更完善的正义,是人民真正需要的正义。

弄清楚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定义,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齐默尔曼的无罪判决在程序正义下是“正义”的,因为程序正义只关心是否有足够可靠的证据证明齐默尔曼触犯了某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款。在这个案子中,齐默尔曼并没有被发现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所以自然也就不应该得到任何来自法律的惩罚;虽然他也许仍然犯下了主动肇事,以强凌弱,枪杀无辜等罪行(sin)。

在中国,违法和犯罪这两个概念是当成一个概念用的。在中文表达中,违法犯罪根本就是一个词。但在一个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的国家,犯罪有违法的刑事犯罪(crime)或不违法的罪行(sin)之分。前者会或者应该被依法惩处。而如果是后者,要么犯罪者自己闭门思过,要么去教堂乞求上帝的饶恕。事实上,某些陪审员在给出齐默尔曼无罪裁定以后就指出他需要为此事去和上帝做一了结。

程序正义并不关心齐默尔曼的所作所为是否犯了不听警察明确阻止、主动肇事、以强凌弱、枪杀无辜、破坏种族关系和社会安定等罪行,甚至对判决的结果人民是否满意都不屑一顾。而这些恰好是考虑社会效益的实质正义所关注的。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看,齐默尔曼的所作所为产生了很坏的社会效益。他的行为是一个“美好”的社会所不能允许的,是绝对应该受到惩罚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中国人并不认同齐默尔曼无罪判决的“正义”,因为产生这个判决的程序正义并非他们认同的实质正义。

许多中国人也许会问:大家一起构建一个“美好”社会实现实质正义难道不是我们干任何事包括庭审的真正目的吗?既然如此,为什么美国庭审要去追求程序正义而不实行实质正义呢?我前面提到的哈佛大学教授的演讲“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有可能也是一个好人吗”,想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

实质正义是不可行的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再返回到教授的那个演讲。演讲的第一部分是对美国法院庭审程序和程序正义的一个简单和通俗的介绍。演讲者的目的是告诉我们:只要所有庭审的参与者都依法行事,受害人和被告的宪法权利就都可以得到保障,程序正义就可以完美地实现了。演讲的第二部分对我则像是晴天霹雳。演讲者并不否认我们大家努力工作,包括庭审的目的是为了构建一个“美好”社会。他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他甚至用他自己打趣:我是一个专门替恶贯满盈的“坏人”打官司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但我坚定地认为我是一个为了我们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美好”社会里辛勤工作的好人。我的工作是尽力维护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我们每个人都必须知道,在座的每个人都有可能被指责成坏人,成为被告,自己的个人权利都需要得到保护。一个每个人的个人权利都能得到充分保护的社会,对我而言,就是一个美好社会。在庭审中,程序正义就是正义,因为它是唯一现实可行的正义。实质正义乍一看更美好,但实行实质正义既不可能,也不可行,甚至是有大害的。

在解释为什么庭审中不可能实现实质正义时,教授指出:为了实行实质正义,法庭必须清楚地知道谁是无辜的,谁是肇事者。不知道谁无辜谁肇事,就谈不上还无辜者清白,让肇事者得到惩罚,和让人民满意。庭审的案件通常需要证人来提供证据,而证人是不可能提供判定谁无辜谁肇事的真相的。我们生活在一个三维的世界里,当案件发生时,只有全能的上帝才有一个可以观察到整个三维世界里案情发生来龙去脉的清晰视角,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也只有不带任何偏见的上帝才能把观察到的真相重现出来。而我们人,即使是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观察到在我们有限的视角内发生的部分案情。在多数情况下,案情会发生在阴暗狭窄的环境和紧张激烈的气氛中,这些不利条件会更进一步阻碍证人对案情的观察。更糟的是,证人有可能并不是个不偏不倚的旁观者。作证时,他有自己的切身利害要考虑。也就是说证人的证词通常讲述的是“罗生门”(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事件充满个人成见的片面描述)的故事。综上所述,法庭获得的只是每个证人给出的充满偏见的“真相”,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法庭上只是说“证据显示”而从不说“真相表明”,因为我们可能永远也不会知道真相。不管我们多么努力,由人提供证据的法庭是不可能获得用来实行实质正义所必需的案情真相的。没有真相,何来实质正义?

演讲者接着从另外一个角度阐述了为什么实质正义无法实现。实现实质正义需要大家,包括执法者本身,有一个共同的道德标准。一个社会上每个人都尊重、赞同并能身体力行的普适行为准则。依此,执法者可以去判定谁对谁错,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然后加以恰当的处罚。这就需要执法者不仅必须有与人民一模一样的道德标准,而且面对邪恶时还必须公正、无私和无畏。他说:我甚至怀疑上帝是否可以满足这个要求,但我可以肯定人是无法满足的。在现实中,每个人对于对与错,好与坏的认识跟他的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经济地位和个人经历息息相关。如果法庭可以容忍具体的个人执法者用自己的道德标准、私欲和偏见来做裁决的话,那么法庭判决将不再能产生程序正义所能产生的一致性结论而只能是因人而异的随机结果。演讲者宣称:身为一个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他对于人性的完美持怀疑态度。他相信因人而异的裁决更可能只是偏见、自私和懦弱的产物,绝无可能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

如果你认为演讲者不过是夸大其词,齐默尔曼庭审会告诉你,他的担忧的确也是非常现实的。庭审结束后,在接受采访时,陪审员B29说:“乔治·齐默尔曼逃过了谋杀罪,但你不能从神那里逃过。根据读给我的法律,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杀死他的,你不能说他有罪……你不能把人关进监狱,即使我们心里都认为他是有罪的。”但同时也有陪审员认定齐默尔曼确确实实是无罪的。齐默尔曼陪审团最后能达成无罪的一致裁决是因为程序正义要求每位陪审员放弃自己的道德评判,而只根据证据和陪审团指导书的指令进行裁决。设想如果陪审团是被要求产生一个让人民满意的结果,我想不出陪审团怎么才可能产生出一个一致的判决。请问,其他陪审员有什么理由劝说陪审员B29放弃“我们心里”的有罪判决;反过来说,陪审员B29又该用什么理由劝说其他陪审员放弃她们同样出于真心的无罪判决呢?

演讲者然后以斯大林的人民法院为例来说明企图实行实质正义的真正危险。据他说,斯大林的人民法院是历史上唯一一个声称以实行实质正义为宗旨的法院。为了得到人民期望的结果,或者更确切地说,斯大林所希望的结果,证据可以被创造或忽略,也可以通过屈辱和折磨得到。被告就是人民公敌,而人民公敌的唯一选择是坦白和认罪。庭审不过是一幕排练好的表演。演讲者以讽刺的语调宣布:一个宣布实现了实质正义的人民法院的院子里最后堆满的却是数不清的无辜者的尸骨。他的结论是:历史证明了实行实质正义不仅仅是一个春秋大梦,而且是一场实实在在的大灾难。

在演讲的最后部分,演讲者谈到为什么辩护律师只关心和保护被告的个人权利。他声称,这是维护程序正义得以实行而设置的特殊的、非道德的安排。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每一个人,包括被告的个人权利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辩护律师不完全站在被告一边,不是只替被告的个人权利着想,被告就不可能完全信任辩护律师,他的个人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你认为辩护律师站在你不喜欢的人的一边,他就是在做坏事,这是你的认识有错。演讲的标题给出的问题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做着我们这个社会最不被人理解随时都得忍辱负重的工作,默默地保护着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根本就是一个好人,而不是他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好人。没有我们,正义不过是一句空话。美国,一个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基础,以依法行事为手段的法治社会,将会在瞬间分崩离析,不复存在。

实质正义真不可行吗

哈佛教授的雄辩算是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有关“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课。身为一个工程师,我的知识领域跟法律相差甚远,我甚至无法判断他的演讲有多少是在为我们这些门外汉进行普法教育,有多少是在为他自己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高尚性做辩护。我并没有完全被他程序正义是唯一可行的正义而实质正义只不过是个春秋大梦的说法说服。他给出的斯大林人民法院的例子只能说明我们人类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一次惨重的失败。使后人知道追求实质正义必须小心从事,弄不好就会成为人间悲剧。我在小学中学时期经历过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我的一个老师就因为在自己的私人日记中辱骂了×××,被说成是“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被枪毙了。对于实行实质正义不当可能会导致灾难性后果我深有同感。如果出于对不完美不完善的人去争取尽善尽美的实质正义可能出现的灾难性后果深深的恐惧,一个社会决定采纳至少能保护个人权利的程序正义作为社会的正义原则,我是能够理解的。但是,用一个或者几个实质正义失败的例子来证明这样做就绝对不可能成功,即使对我,说服力也还是不够的。

至于他宣称的由于真相不明,实质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我个人认为,他是玩了个偷梁换柱的小花招。真相不明对于实行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危害是同样的。如果一个人,由于真相不明而替人受过,那么对这个人来说,结果都是不正义的。争辩程序正义中一个人的“应得”只是他的个人权利在依法行事中得到保障。当程序正义已经尽力而为,把误判与程序正义分开只不过是冠冕堂皇地为程序正义推卸责任;而同时演讲者却要求实质正义绝对不能误判。这样做我认为有所不公。真相不明造成误判是不能只用来非难实质正义的。我对于他提到的实质正义会依人行事,从而产生因人而异的随机结果,使得实质正义不可行的担忧则很有同感,因为这正是我经历过的“文化大革命”中法庭的真实写照。若非如此,我的老师也不会被枪毙的。但是一个旨在最大地增加人民幸福感的实质正义就真的找不到一个能够避免个人偏见的实行办法吗?我是一个法律领域的门外汉,我不知道并不等于它就不存在。

我对哈佛教授的雄辩不愿意全盘接受,也因为我对承认程序正义是唯一现实可行的正义心有不甘。许多美国司法专家已经指出:如果庭审的过程如旧,只是打斗的结果逆转;齐默尔曼死了,马丁活着。现在我们换马丁作为被告。同样的陪审团、同样的法律、同样的依法审判,马丁也会被判决无罪,原因与齐默尔曼无罪一样:“正当使用致命武力”。所以,程序正义是很公平正义的,但它显然更适用于活人。换句话说,一个人的应得,也就是正义,取决于他在一次两人贴身搏斗中的随机胜负结果。虽然教授的雄辩确实让我对程序正义的好处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但我仍然不愿意完全接受随机胜负结果就是一个人的“应得”。正义这个人人热爱崇敬的东西是不是应该比搏斗中的随机胜负来得更让人尊重一点儿?

另一方面,我也想像过齐默尔曼枪杀马丁案在一个假想的遵循实质正义的庭审中可能产生的判决。对于不听警察明确阻止、主动肇事、以强凌弱、枪杀无辜等指控,在一个遵循实质正义原则的法庭上,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齐默尔曼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齐默尔曼被判无罪的可能性会小很多,但也不能说一点胜算都没有。一个像哈佛教授那样能言善辩的辩护律师也许能说服法官:齐默尔曼不听警察劝告是因为他太担心小区的安宁了;远远地跟着一个人并没有对另一个人的行动造成任何不便,算不上是主动肇事。一个身高1.73米体重91公斤缺乏锻炼的胖子对打一个身高1.80米体重72公斤的年轻人也谈不上是以强凌弱。枪杀无辜实在是出于无奈,因为齐默尔曼不可能知道他的头再被撞一次水泥路人行道他是不是还能存活。这些争辩也许有效也许无效。但在一个遵循实质正义原则必须考虑判决的社会效益的法庭上,判决齐默尔曼有罪有助于改善紧张的种族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增加社会安全感和幸福感则是毫无异议的。事实上,在一个遵循实质正义原则的法庭上,这一点很可能会成为判决最关键的考量。抛开所有其他一切不说,考虑到巨大的社会效益,法庭怎么也得判齐默尔曼点罪。而这样的正义也是我不能完全接受的。齐默尔曼并非美国种族关系紧张的始作俑者。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有证据表明齐默尔曼甚至身体力行地在帮助改善种族关系。为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就把一个人抛出去做替罪羊,我认为也是非正义的。所以,我大概也不会喜欢一个遵循实质正义的法庭以社会效益为理由对齐默尔曼作出有罪判决。

程序正义真是正义在手吗

我对演讲者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的用意是心领神会的,对于程序正义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也是有深刻体会的。我在奉行程序正义原则的美国已经生活了三十余年,客观地说,一个每个人的个人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护的社会的确是个不坏的社会。但另一方面,冷酷地坚持保护个人权利,丝毫不考虑社会效益的做法有时候也是会让人不寒而栗的。比如说,演讲者提到了他自己经手的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个被控犯下了滔天罪行的大毒枭、强奸犯或者杀人犯?我记不清被告具体的罪名了。总之,演讲者说如果罪名被证实的话,是要被判无期徒刑的。演讲者发现这个案件的关键证人是一个酒鬼,他提供的关键证据恰好发生在他酒后驾车撞坏了一个消防栓和一个居民邮箱以后。演讲者是这样替被告辩护的:一天早上,你正准备送你家的小孩上学,你看到校车驾驶员在开车来你家的途中,车开得东倒西歪,连续撞坏了一个消防栓和一个居民邮箱,他完全置之不理仍然前来接你家小孩上车。你会信任这个驾驶员把你的小孩送上车吗?当然不会吧?如果不会,你会相信一个刚刚干了这样的事的证人的证词从而让一个你的同胞可能永不见天日吗?况且,这个人做证是因为政府承诺不追究他酒醉驾车的事。除了这段辩解,他当然还竭尽全力做了其他的辩护,结果当事人得以全身而退。出于对程序正义的正当性深信不疑,演讲者甚至都不回避自己作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不菲报酬。他声称他还没有输过一个案子,成功使他得以把自己的两个小孩送进昂贵的私立学校。

和我一样,不是所有的美国人都对坚持程序正义就是坚持正义的说法深信不疑。演讲问答环节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已经告诉你他就是案犯,但你仍然替他辩护并让他逃脱法网。对此你是否依然会感觉良好?”演讲者回答说:首先,我并不替任何罪大恶极的罪犯作辩护,而只是替被法律假定为无辜的被告辩护。其次,我绝对不会问我的客户案是不是他犯的,我也不想知道。况且,即使被告坦承案就是他犯的,按照你的说法,他都已经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了,我可以或者应该相信任何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所说的任何话吗?我不是上帝,也不想扮演上帝,我对案中真的发生了什么从来也没有完全的把握。作为一个人,我当然会对案情的真相有所猜测。如果我觉得我的客户有罪但得以脱逃,我会对结果有所担心,但绝不会对我的努力感到不安。我尽了我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该尽的责,而检察官可能没有,应该感觉不安内疚的是他而不是我。

这个回答对理解程序正义非常重要。我们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要做有益于社会的事,其动机就必须考虑社会效益。而演讲者的回答则是:程序正义只要求每个人尽职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并不需要直接考虑社会效益。你应该还记得,演讲者说过,他工作的目的也是为了构建一个美好社会。这个回答与解释市场经济优越性的说法是一脉相承的。在市场经济中,一个面包师只需为了自己的利益努力地把面包做得香甜可口,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自会让面包师的努力使他的顾客们和整个社会从中受益。程序正义说的是它的每个参与者也无须从动机上去考虑社会效益,而只需尽职尽责地依法行事,每个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保护,整个社会自然就会从中受益。这个说法是理解程序正义就是正义的一个关键,也是理解美国社会的一个关键。但不管怎么表达这都跟我们普通人的常识相悖,那天听众提出的所有问题其实都跟这个说法有关。

第二个问题是:“作为一个律师,在你和你的客户的交往中,你的客户向你透露了他的秘密,而这个秘密对社会是有害的,你是否会把这个秘密报告给当局?”演讲者的回答是:绝对不会,捍卫客户的秘密是我们律师的誓言,是对律师操守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如果一个律师不能守住他客户的秘密,他根本就不应该从事律师这份工作。提问者显然没有被这种泛泛的抽象回答说服,他接着问道:“约翰在法庭上被指控犯了谋杀罪,但你的客户史密斯已经向你坦承谋杀实际上是他干的。约翰无期徒刑的冤狱是否可以超越你对律师誓言的担忧?”演讲者回答说: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律师也许可以考虑想办法把这个秘密透露出去。但如果他这样做了,一旦被发现,我认为他仍然应该被取消律师资格。因为他背弃了律师的誓言。提问者显然察觉到演讲者是在刻意回避把自己牵涉进去,马上追问道:“如果这个律师就是你,你会怎么做?”演讲者诙谐地回答说:你听我讲了这么久,还没有发现我有多聪明,是不是?你怎么居然会觉得我有可能把一个案子弄到这样一个地步呢?即使一个坚定的程序正义的信徒,一个能言善辩的哈佛教授也有对坚持程序正义语塞而不能或者不愿直接回答的时候。事实上,这种迟疑不是第一次。当他讲述给那个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被告做辩护的过程时,他随口补充道,承担这个案子是一次公益出庭分文不取。如果对于程序正义坚信不移的话,这句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话是完全没有必要说的。

正义是分配给每一个人的他的“应得”,不偏不倚、不多不少、恰如其分。一个17岁的黑人少年马丁饭后的一次零食之旅成了他生命的句号,这真的就该是他的“应得”吗?而夺走他生命的齐默尔曼的“应得”,在一次依法行事公平公正的庭审中被裁决为无罪。那位雄辩的哈佛教授告诉我们:这就是马丁和齐默尔曼应得的程序正义。这样的程序正义是我们人类社会唯一现实可行的正义。用追求实质正义的思路来考虑马丁和齐默尔曼的孰是孰非,是不可行的甚至是有害的。我推测过把马丁和齐默尔曼放在一次“实质正义”的庭审中的结果,发现我对结果的正义性也会产生异议。我的脑子已经给搅成一锅粥,我依然不知道正义何在。

能够公平地分配给每个人“应得”的绝对正义真地存在吗?还是它永远是我们人类的“诗和远方”?或许马丁和齐默尔曼不过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错误的情况下错误地相遇的一对冤家对头。谁该得到生命,谁该得到死亡不过是命运的造化,与正义根本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