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个人权利的代价
坚持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的社会当然是要为其付出点代价的。比如说,我刚到美国时,对美国禁毒的做法就很不解。美国可以对其他贫穷国家施加巨大的政治、经济、外交甚至军事压力强迫他们不生产毒品和不销售毒品到美国来,但自己却一点也不努力在国内禁止毒品使用。后来才弄清楚,吸食毒品是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事本身不违法,只有拥有、生产和销售才违法。所以一切滔天罪行都是贫穷国家那些为了生存去生产和销售毒品的贫困农民和毒枭犯下的。美国人民则有权利安心地享受吸食毒品的快乐,只要不被警察当场抓住在贩卖毒品和搜出毒品来就万事大吉了。2016年,我居住的有6百万人口的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仅仅由于过度使用鸦片一种毒品就有超过两千人丧生。州政府能想得出的一个最新对策就是建立有医护人员监督的吸毒所,让瘾君子们可以去那里安全和舒适地使用毒品。不用我说你也知道,这样“禁毒”效果是不会太好的。
吸毒者滥用“追求幸福的权利”付出的代价是他们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也算是咎由自取。可是,如果当事人滥用“个人权利”而付出代价的却是社会的无辜者,甚至是无助的孩子时,美国人是不是还愿意付这个代价呢?下面是两个例子。
其一,在美国,网上网下色情图片泛滥。但由于色情图片也是一种“表达”,受到言论自由对表达权利的保护,大家也只好认了,泛滥就泛滥吧。网上网下、男男女女、“老老”的色情图片层出不穷。就是这样的。你没有读漏,我也没有写漏了“少少”两个字。在1982年的纽约诉费伯(New York v. Ferber)一案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致判决:“传播儿童色情图片与儿童性虐待密切关联,会造成儿童对性虐待的永久性记忆;发布和销售儿童色情制品给制作儿童色情制品创造经济动机;儿童色情图片充其量也只有微不足道的艺术价值。”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换句话说,传播儿童色情图片对儿童追求幸福的永久性伤害这个代价太高了,我们付不起。当然,大法官的解决办法不是去剥夺任何人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是裁定儿童色情图片的“表达”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从此,传播儿童色情图片就再也不能跟言论自由挂钩了。干这事的人犯的是伤害儿童追求幸福权利的罪,被抓住就得老老实实地去吃十几年的牢饭。
其二,在“枪是禁不了的”一节里,我已经提到过近年来发生的两次大规模枪击惨案。这两次惨案后,不要说考虑禁枪,美国国会甚至不愿意对任何程度的枪支管制和背景审查措施加以讨论。国会和民众愿意付多大的代价守住不可剥夺的“拥枪权”,你只要知道下面这个事实就明白了。2012年12月14日,20岁患有阿斯伯格综合征(Asperger syndrome即轻微自闭症)的亚当·兰扎(Adam Lanza),手持AR-15型半自动步枪在涅狄格州新镇的桑迪胡克小学(Sandy Hook Elementary School,Newtown,Connecticut)射杀了20名6岁至7岁的儿童以及6名成年工作人员。这个美国历史上发生在学校内的最残忍最致命的枪击惨案引发了有关枪支管制问题的广泛争论。在此背景下,众议院在2013年年初提出了禁止销售和制造某些类型的半自动步枪以及扩大对购买枪支者的背景进行调查的两项提案。读准了,参议院于2013年4月17日双双否决了这两项提案。
读到这里,我想你现在大概开始明白天赋人权不可剥夺的意思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