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

上一章说过,美国法庭实施正义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宪法权利。我在美国三十余年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个人权利是美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神圣的一个概念。它的实际的意思就是在前一章“循规蹈矩地追寻正义”中解释“正义”时用过的“应得”;一个人,无论富贵贫贱、聪明愚钝、强壮懦弱、都该拥有的一份基本的“应得”,他人和政府都不能对其说三道四,更不能加以剥夺。

请注意,这一章谈及的是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说的是一个人根据其居住国的宪法拥有的权利,不同的国家的人有不同的个人权利;而非人权(human rights),人(非动植物)应该拥有的普世权利。在英文里,它们是两个自有其不同内涵和外延、拼写截然不同的词汇。但这两个词汇在中文里读起来写起来都实在是太相似了,已经有太多的中文讨论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为此,在正文开始之前,我郑重其事地澄清一下。

我在中国时就听到过这个概念。但我心中多年来一直有一个困惑:人的出身不同、成长过程各异、政治信仰和经济地位也千差万别,对什么是自己的“应得”的认识很可能是有天渊之别的。一个人认定的“应得”非常可能是另一个人心目中的“多余”甚至“不该得”。一个形形色色的人组成的社会怎么会有可能找得出一组大家都一致同意的个人权利并且取得共识呢?就算有圣人或者政府开出了一个权利清单,凭什么大家就得认同这个清单上列举的权利就是大家喜欢的“个人权利”了,而不仅仅是开单人自己的喜好。况且,就算我们一时半会拥有了清单上列举的种种权利。如果某一天,给我们开清单的圣人或者为权利作保障的政府反悔了,把一些权利收回去,我们又能去哪里讲理说这些权利是我们的“应得”把它们再要回来呢?

在美国住了很长一段时间,亲身经历了很多事后,特别是最近读了一本名为《智人,人类简史》(Sapiens,A brief History of Humankind)的书后,困惑才给打消了。这本书是清华大学自73班的严厚民同学推荐给我读的。作者是以色列人类学家尤瓦尔·赫拉利(Yuval Noah Harari)。书很有趣,作者用幽默的语言解释了人类是如何把自己从最初的人类大家庭中不显眼的一个分支鼓捣成唯一存活下来的一个分支。而且这支硕果仅存的分支现在通过基因改造,正准备把自己弄得几乎可以和上帝并肩齐行。在这个进步过程中,有时甚至不惜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生活折腾得越发悲惨。不管你如何看待我们人类自身,这本书都会让你耳目一新。有空,你不妨找来读读。书有英文版,也有中文版。如果你能读英文,我建议你读英文版。

赫拉利声称,美国国父之一的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独立宣言》的前言里用这段言简意赅的文字解释了作为美国立国根据的全民共识: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段话向世人宣告的就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个人权利并不是杰斐逊、美国人民或者政府选定的,而是上帝的馈赠,人并没有一点挑肥拣瘦的机会。在绝大多数美国人的眼中,上帝是尽善、尽美和尽智的;他所馈赠的个人权利只能是恰如其分的、天生正义的,根本就是美国人民不折不扣的“应得”。个人权利来自上帝而非个人选择或者政府恩赐,自然而然也就是不可剥夺的;因为谁都没有资格来拿走上帝的礼物!在这三项基本权利(公理)的基础上,美国宪法给出了言论、宗教、出版、集会、拥枪、隐私等具体的个人权利从而让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究竟有哪些个人权利。这就是美国天赋人权(这儿的人权是个人权利的简称)说法的来源。没有长期美国生活经验的人也许不太容易体会它的实际意义。下面我首先用四个小故事阐释一下个人权利在美国社会的具体实践,而后讲述为此社会所付出的代价,最后再针对一些人对个人权利概念的误解做点力所能及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