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基本构想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农业存在的私有制与社会化和合理化的基本矛盾,提出了资本主义农业向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基本设想。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通过实行土地公有制,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成立农业生产的产业军、普遍实行义务劳动制度,以劳动者自由的联合的劳动代替受奴役的经济条件,把农业和工业的发展结合起来,逐步消灭城乡对立等措施,进行农业社会化生产,把科学技术应用到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过程之中,可以化解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弊端,实现农业合理化与社会化的有机结合。他们展示了社会主义农业的前景,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基本构想。

一 土地公有的所有制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实行土地公有,为农业个体劳动转变为集体劳动,利用机器进行大规模生产提供了条件。他们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经济文化落后国家两个方面论述了实现土地公有的方法。

他们指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及其剥削形式,使农民获得政治解放和人身自由。实行土地国有,地租由国家掌握以代替对农民的捐税,曾经是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道路的口号,但它“不过是产业资本家仇视土地所有者的一种公开表现而已”[35]。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确立后,资产阶级不会再有争取土地国有化的行动。农业工人要实现解放,只有把“土地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36],变为由自己组成的合作团体,进行集体耕种的社会财产,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工人成为反对大土地私有制的阶级力量,就提供了实行土地国有化的主观条件;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与集中,迫使农场主在农业生产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并使用机器和其他发明”,也因为居民需求的不断增长,“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造成的农产品供求紧张局势提供了实行土地国有化的客观条件。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通过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进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也就使得“由于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的现象”不可能发生了,农产品产量的增长将会极大地满足人们的需要,还“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37],消灭阶级差别、特权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他们在1840年指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要“剥夺地产,把地租供国家支出之用”[38],实行土地国有是大土地私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首要措施。1848年,就德国土地国有化问题,提出了各邦君主的领地和其他封建地产“全部归国家所有”、“农民的抵押地宣布为国家所有”,其利息由农民缴纳给国家,“在租佃制流行的地区,地租或租金作为赋税缴纳给国家”[39]等措施。他们强调土地国有取缔了绝对地租,土地为国家利益而耕种,“由于个人任意经营而引起的农产品减少的现象”就不可能发生了,还“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40],将完全消灭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恩格斯还深刻地认识到,政权掌握在有产阶级手中,“任何国有化都不是消灭剥削,而只是改变其形式”[41],无产阶级还要采取其他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消灭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

他们以法国为例,探讨了小农占优势的国家实践土地国有化的问题。马克思说,法国农民痴情迷恋着他那一小块土地及其有名无实的所有权,成为“任何社会进步尤其是土地国有化的最坚决的反对者”,法国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陷入了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其不幸的境地”,农民土地所有制是这类国家实现土地国有化的最大障碍。机器大工业只是提供了改造农民小土地私有制的物质前提,凡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大批存在的这类国家的无产阶级将以政府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政府“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42],让农民通过经济的道路实现由私有制到土地国有化的过渡。在过渡中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引导小农走合作化道路。

他们还分析了印度、中国、俄国、土耳其、伊朗和阿富汗等政治经济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的东方国家的社会形态。他们指出了这些国家在农业方面与西欧的第一个区别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决定了农业生产中节约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要求,但“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43],因此需要集权政府的干预。大规模的水利公共工程由政府统一管理,这些国家农业生产的好坏同政府的优劣密切相关,私人(包括封建地主)拥有土地,只是对土地占有、使用与具体支配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所有权,土地买卖是土地占有、使用与具体支配的让渡,它并不能否定国家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因此,这些国家农业最基本的特征是土地国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44]。第二个区别是长期而顽强存在着各自孤立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农村村社制度,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出现,当偶然遭到破坏时,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45]。村社制度是揭秘这些国家不断改朝换代而社会结构没有变化的钥匙,只有借助于西方资本主义力量才能动摇其古老的基础,发生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革命。1881年以后,他们以俄国为例,指出这类国家可以利用既有的农村公社过渡到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俄国虽然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但它是“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俄国农村公社的公有制及公有制造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公社的基础稳固,同时,耕地的小块耕种及房屋和产品的私有“又使个人获得发展”,这是俄国农村公社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公社的土地公有制构成了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基础,而俄国土地又有利于进行大规模使用机器的联合耕种,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便于实现从小土地经济到集体经济的过渡,俄国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因此,“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46]。恩格斯也说,农村公社和劳动组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拯救俄国不必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苦难”[47]。他们还指出了俄国农村公社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外部条件是在现代的历史和文化环境中,“和资本主义生产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俄国能够不通过资本主义生产经历的波折,“吸收它的一切肯定的成就”,为社会主义提供物质条件。内部条件是俄国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如果把自己的一切力量集中起来保证农村公社的发展,“农村公社就会很快地变为俄国社会复兴的因素”[48],变为使俄国比其他还处于资本主义制度压迫下的国家优越的因素。总之,只有和西方无产阶级革命配合,才能保证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物质技术成果进入革命成功了的俄国。恩格斯认为,这不仅适用于俄国,也“适用于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发展阶段的一切国家”[49],可以推广到一切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国家两个方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农业实行土地公有为农业个体劳动转变为集体劳动,利用机器进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条件。

二 国有农场和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对土地公有后的社会主义农业经营问题进行了探讨,主张实行有计划的大规模的国有农场和合作社经营,集体劳动是社会主义农业的劳动形式。

他们在19世纪四五十年代提出,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在国家的田庄、工厂、作坊中工作”[50],成立农业产业军,“把没收下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家财产,变成工人农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51]等国家经营农场的主张。

他们还从欧文、傅立叶、圣西门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思想以及19世纪中期欧洲农业生产合作运动实践中吸取了合理成分,认为合作社是推翻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桥梁。他们指出,合作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供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52]。资产阶级实行土地国有化后,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个人或工人协作社,会造成他们之间的竞争,导致地租增长,“从而给占有者提供了靠生产者为生的新的方便”,不可能实现对资本主义的改造。他们反对把国有土地分给农民。无产阶级实行土地国有化后,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农业将逐渐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集中将是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全国性基础,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53]。社会主义的任务不是把土地所有权和农业劳动分离开来,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与由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4],实现土地与农民的直接结合。马克思还在基于消灭商品经济的认识下,尤为重视农业生产合作,指出社会主义农业要实行有计划的大规模经营,共同耕种,生产组织单位为生产合作社,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计划组织生产,进而控制全国的生产,避免资本主义产生“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55],“以合作生产来代替资本主义生产”[56],以共产主义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直接动摇了资本主义农业的经济基础,有利于消灭剥削,使农民摆脱贫困。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实行土地国有,恩格斯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便于在合作社内更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把合作社逐渐地变为“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监督下,把大地产转交给已经耕种着这些土地并组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57]。这样,农业合作社既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发挥了农业工人的生产主动性和积极性,又体现了农业大规模经营的优越性,保证了国家对农业生产和分配的计划和监督,“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58]。农业工人合作社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保持了国家对农业生产和分配的计划和监督,可以发挥农业工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恩格斯还论述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改造小农的基本原则。第一,我们根本不能设想以“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不废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可以运用丹麦社会党人的设想,个体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耕种,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的方法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第二,不能违反小农意志,在顺应农民长期养成的小私有者心理的过程中,逐步培养农民的集体意识,耐心等待小农自愿加入合作社。第三,通过合作社规模生产优越性的示范作用,通过教育让小农懂得合作社是自己获得解放的唯一途径。第四,给合作社提供财政帮助,国家银行可以接收合作社的所有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不仅限于金钱,可以是机器、人造肥料等农业生产的必需品)去建立大规模生产及其他便利,逐渐把个体农民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他还提出了合作社规模经营后,产生剩余劳动力的解决方法,或从邻近的大田庄中另拨一些田地给合作社,或给合作社的农民提供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生产,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还要处理好合作社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59],使合作社及其社员和整个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当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渐发展为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组成部分后,可以利用它来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恩格斯把马克思提出的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思想具体化为合作社集体占有土地、共同生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张,提出了合作制是引导个体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途径。当农业生产发展成为与城市工业大体相同的现代化经营,农民改造为具有与工人阶级相同的较高觉悟时,农业将由合作社转变为国家经营。

三 农业和工业、科学化与社会化统筹发展的目标

马克思恩格斯发现了资本主义工业化带来巨大的城乡差别,造成了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的各种矛盾,认为资本主义工业化为消除这些差别和矛盾提供了物质前提,预见了社会主义要建立适合农业生产特点,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有机结合的合理的社会化的现代农业。

他们辩证认识了工业化、城市化对农业发展的影响。马克思指出,城乡对立是一个历史范畴,资本使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集中起来,财产聚集在少数人手里,“而在乡村里所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况:孤立和分散”[60],资产阶级创立了巨大的城市,城市人口大大增加,“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乡村生活的愚昧状态”[61]。恩格斯指出了工业化、城市化对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城市的繁荣也把农业从中世纪的简陋状态中解脱出来”,扩大了耕地面积,为城市工业提供原料的“染料植物以及其他输入的植物品种也种植起来了”;化肥补充了土壤中缺乏的元素,交通运输工具缩短了城乡距离,电力减轻了农业劳动的体力支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适应了食品工业的要求,实行了农工商联合经营;贫困化的城市工人成为农业工人和劳动农民联合起来推翻资本主义的动力。总之,工业化、城市化使农业更加依赖工业,“对整个农业起了良好的影响”[62]。总之,最陈旧和最不合理的农业经营,“被科学在工艺上的自觉应用代替了”。他们还指出了工业化、城市化对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由于城市工业发展的速度、程度,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高于农业,城市居民的文明程度高于农村居民,城市还通过垄断价格、赋税制度、行会、商业欺诈以及高利贷等形式剥削农业生产者,使农民处于贫困境地;由于工业和人口集中在城市,农产品运到城市加工和消费,导致农业的副产品和粪尿等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肥料还原土地,给农业生产造成了危害;粪便和垃圾给城市公共卫生带来难题,市民长期得不到劳动、体育锻炼及新鲜空气,农民则因居住分散,不能享受应有的精神文化生活,“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劳动量的增大是以劳动力本身的破坏和衰退为代价的”[63],破坏了城市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农村工人的精神生活。

他们分析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消灭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差别的条件。他们认为消除这些矛盾“日益成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64],但单靠意愿是不能消除的。消灭这些差别的条件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先进的科学技术“终将成为消除城乡对立的最强有力的杠杆”,生产力将得到极大发展,“资产阶级对生产力的管理愈来愈不能胜任”[65]。恩格斯说,资本主义工业使“自己相对地摆脱了本身所需原料的产地的地方局限性”,创造了新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绰绰有余地超出了“从比较远的地方运输原料或燃料所花费的劳动”,出现了工业向农村发展的趋势。大工业尽可能地在全国平衡分布,成为了“消灭城市和乡村的分离的条件”,也是工业大生产和大地产的规模和力量的积累。第二,随着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发展,造就了全面发展的一代生产者,农业工人成为了农民的主体,他们既从事工业劳动又从事农业劳动,“他们懂得整个工业生产的科学基础”,工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工消失。因此,消除城乡、工农、脑力和体力劳动差别成为工业生产的直接需要,如像它“成为农业生产和公共卫生事业的需要一样”[66]

他们提出了农业和工业结合、逐步消灭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私有制出现后,制造和加剧了城乡对立,这“只是工农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的表现”,要消除这些对立和差别,就要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废除私有制,为消灭城乡差别、实现工农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保证。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实现农业和工业结合、城乡统筹的方法就是加强城乡产业联系。第一,按照统一的总计划协调安排社会经济发展,使工农业生产发生密切联系。合作社将从事工农业生产,“将结合城市和乡村生活方式的优点”,避免二者的偏颇和缺点,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67],便于城乡的融合。第二,创造条件使城乡之间的文化和生活条件日益接近。例如,交通工具的发展,“才能使农村人口从他们数千年来几乎一成不变地栖息在里面的那种孤立和愚昧的状态中挣脱出来”[68]。第三,国家提供资金,依靠农村公社的力量经营工业,使被排挤出农业的工人在农村中从事工业劳动,尽可能实现人口的平均分布,实现劳动力在城市和乡村的融合。只有通过这种融合,空气、水和土地的污毒才能排除,才能使“城市中日益病弱的群众的粪便不致引起疾病,而是用来作为植物的肥料”[69],满足城市工人健康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将建立起合理的社会化的现代农业,在工农业劳动的分工消失和同一批人既从事工业劳动又从事农业劳动的情况下,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差别也被消灭,人类将进入理想社会。

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他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通过对英、法、德、美等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和现实研究,对未来社会的农业发展问题进行了全面思考,建构了社会主义农业思想。他们关于社会主义农业的思想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蕴含的实现农业社会化和合理化有机结合的发展目标,仍然代表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

第二,他们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可能性、基本要求、条件和原则,正如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一样,是在对资本主义农业批判的基础上,从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历史事实和过程中得出的主张,仅仅描绘了社会主义农业的蓝图。他们没有就社会主义农业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进行预测和分析。这就告诫后人,对待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农业思想,不能照搬照抄。

第三,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在实践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过程中,只是运用了基本原则,但没有充分保障农民的发展权益,农业集体组织和农业计划管理也存在局限,导致了人们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疑问或责难。其实质在于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对农业生产特点的分析。这也告诉我们,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在实践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农业思想时,要根据本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农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尊重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坚持他们提出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目标,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取得的农业社会化(市场化)和农业合理化(运用科学技术实现农业与经济社会、自然和谐发展)成就,来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的现代化,促进农业发展与自然、社会经济的和谐,建设符合自身国情的富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农业。


[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47页。

[2]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74页。

[3]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13,715,885页。

[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29页。

[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9页。

[6]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中),人民出版社1973版,第116页。

[7]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91页。

[8]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中),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5页。

[9]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7,266,266,271,272~273页。

[10]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中),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61~62页。

[1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17页。

[12]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0页。

[13]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中),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08,909页。

[1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0,784,792,817,790,791,791,791,796,793,793,797页。

[1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45~146页。

[16]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01,553页。

[17]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中),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63页。

[18]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33页。

[19]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2页。

[20]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5,341页。

[2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1页。

[22]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17页。

[23]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页。

[2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7页。

[2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08页。

[26]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76页。

[27]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97,699页。

[28]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2页。

[29]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16页。

[30]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2页。

[3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7页。

[32]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19页。

[33]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04,805页。

[3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97,917页。

[3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87页。

[36]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54页。

[37]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4~65,65,65,65,67,67页。

[38]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90页。

[39]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53页。

[40]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5,67页。

[4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页。

[42]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6,66,66,695页。

[43]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页。

[4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上),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56页。

[4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7页。

[46]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5,434,269页。

[47]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8页。

[48]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4,431,441页。

[49]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02~503页。

[50]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67页。

[5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97页。

[52]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53]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6,67,67页。

[5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5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2页。

[56]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3页。

[57]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85,586页。

[58]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16~417页。

[59]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80,581页。

[60]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7页。

[61]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0页。

[62]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87页。

[63]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1,552页。

[6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13页。

[6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46页。

[66]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21页。

[67]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1,368,371页。

[68]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13页。

[69]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