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门独特的纳米伦理学

随着各种NGO组织、科技界专家和公众人物关于纳米技术未来风险的担忧日益加重,一项新的研究任务也逐渐摆在了伦理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面前。2003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生命伦理学联合中心的学者明苏思瓦拉(Anisa Mnysusiwalla)、达尔(Abdallah S Daar)和辛格(Peter A Singer)最早发出了这样的倡议。

他们通过一项对几个期刊数据库的调查发现,尽管有关纳米技术的科学文章的引用量在1985—2001年间获得了几乎指数性的增长,但是关于纳米技术的社会与伦理意蕴方面的文章引用量则没有变化,趋近于零。由此,这几位学者得出结论认为,当前我们非常缺乏对纳米技术的伦理、法律和社会意蕴的严肃研究。他们警告说:科学正大步前进,而伦理学被抛在了后面。如果纳米技术有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意蕴的研究赶不上科学发展的步伐的话,那么纳米技术就会遭遇困境。ETC暂停使用纳米材料的要求已经为纳米技术敲响了警钟。要避免纳米技术发展的暂停,唯一的办法就是立即弥合纳米技术与其伦理学之间的鸿沟。转基因技术和生物技术已经为我们树立了前车之鉴。为此,他们吁请人文社会科学的学者们去研究纳米技术的伦理和社会意蕴。[22]

迅速地,有学者回应道,在研究机构、资助部门和公众之间如果缺乏关于纳米技术意蕴和发展导向的对话,如果没有对纳米技术的伦理和社会意蕴进行充分的研究,那么,将带来包括公众对纳米技术的恐惧和拒斥在内的灾难性后果。[23]

值得注意的是,明苏思瓦拉、达尔和辛格在吹响纳米伦理研究的号角时,使用的是“NE3 LS”(Nanotechnology's ethical,environmental,economic,legal and social implications),即“纳米技术的伦理、环境、经济、法律和社会意蕴”这个缩略语,意指一种跨学科的研究。然而,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他们虽然振臂一呼、应者云集,但是,响应这一号召的人们,似乎并不满足这样的目标,而怀有更加“宏大”的志向:纳米技术给我们应对伦理议题的方式带来了重大变化[24],我们需要一个应对未来的全新进路。[25]为此,我们也许需要一门新的叫作“纳米伦理学”(Nano-ethics)的应用伦理学分支领域,去专门应对纳米技术带来的伦理和相关社会议题。

一 纳米技术提出了性质上全新的伦理议题

传统地,建立一门新的,尤其是与科技发展有关的应用伦理学分支领域,往往是因为某个科技领域本身引发了一些独特的伦理问题。例如,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预先检测人类后代的性别,通过基因拼接技术创造新的动植物生命形式,通过体细胞核转移来克隆人……这些都是以往其他技术所不曾提出的新可能,也带来了人们此前不曾遇到过的新伦理议题。

伴随着纳米技术的实际发展,相应的伦理考量也兴起了。我们现在很难明确地说是什么使得这项技术领域如此特殊,以至于需要专门为它建立一个单独的伦理学分支。不过,一个起码的要求是:纳米技术要么引发了其他技术所没有引发的伦理问题[26],要么在与其他技术不同的(例如,更大的)规模上引发了伦理议题。[27]那么,纳米技术是这样吗?

目前被一些学者视作纳米技术提出来的伦理问题[28],主要包括: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危害,工作场所的安全性维护;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受公共资助的研发活动成果的公平获取、风险和收益的公正分配;纳米技术在军事上运用所带来的社会安全问题等。[29]

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做出恰当的权衡,在面临不确定时如何采取合理的应对举措,在纳米技术中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阿浩夫与林就将纳米颗粒带来的新的环境、健康和安全风险视作纳米技术所独有的。[30]然而,这种断言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纳米颗粒带来的新风险虽然说是纳米技术发展独有的,但环境、健康和安全风险问题在其他技术的发展(如放射性物质、化学物)中早已存在,这算不上什么新的伦理议题类型,纳米颗粒只不过为既有的风险类别增添了一些新的案例。

对个人隐私造成的潜在侵犯问题,随着纳米技术的到来,也可能会十分突出。例如,“芯片上的实验室”(Lab-on-a-chip)将监视病人的一举一动,收集所有的诊断信息并据此来诊断病情。倘若没有对个人数据给予充分保护,人们的隐私将很容易被泄露,从而对其生活产生各种影响。然而,诸如监控和数据保护等问题都不是单独由纳米技术提出来的。即便没有纳米技术,监视技术也发展到了相当高的阶段,对个人隐私构成了威胁。纳米技术或许加剧了这些问题的紧迫性,但是也没有引发什么在性质上全新的伦理议题。

风险与收益的公正分配涉及代际正义和代内正义两个方面。可是,不论是未来人与当代人之间,还是当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配正义问题,都不是纳米技术带来的全新的伦理问题,而是热议已久的当代伦理问题。

如果说上述问题都是纳米技术的常规发展带来的,不太会提出新伦理议题,那么,在“NBIC技术”这样更加尖端的纳米技术发展可能中,是否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呢?

例如,我们可以设想,NBIC技术将来会让人们拥有一系列具有控制和交流能力的纳米器件,其中包括可以在婴儿时期就植入人体中的具有认知功能的永久性器件。假设使用这些器件成为全社会的习惯,那么,纳米技术将同生物技术和医学一起引发我们对人性的根本性思考:人类应该怎样重组身体?又为了何种目的去这样做?衰老和死亡应该被视作人类存在的既定初始条件,还是应当被视作在任何可能的时候都要被废弃的条件?[31]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伦理问题:跨越人—机界限和用技术增强人类。前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在人工智能和人工生命领域得到了反复的探讨,并非由纳米技术单独提出来的;后者也绝不是全新的。尽管纳米技术的到来会大大增加用技术增强人类的可能性,然而,这些问题并不是纳米技术首次提出来的全新问题。其他技术,诸如冷冻保存、器官移植、基因工程等早就提出过同种类型的问题了。实际上,关于人是否需要增强自己乃至超越生死的限制获得永生等问题,根本不取决于纳米技术的发展,而是古已有之的哲学问题。

除了那些明确打出“寻找纳米技术全新伦理议题”旗号的学者,还有部分态度暧昧的学者,也倾向于将纳米技术独有的问题当作核心关注点。查林·斯维斯特拉(Tsjalling Swierstra)和阿里·里普(Arie Rip)就是其中的代表。一方面,他们宣称,也许不存在一种特殊的纳米伦理学。他们怀疑纳米技术提出了什么性质上全新的伦理问题,或者我们需要新的伦理概念与原则去应对纳米技术提出的伦理议题。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也许存在着专门针对纳米技术的伦理议题。具体到这些伦理议题时,他们却语焉不详,只是认为一定存在这样的议题,因为纳米技术引入了新的模糊性(ambivalence)并增强了既有的模糊性。第一种模糊性是在纳米尺度,颗粒的微小尺寸带来了意料之外的新属性,这些新属性会带来意料之外的收益以及潜在的问题。第二种模糊性是纳米使能(nano-enabled)技术的主体性代理(delegation of agency)。[32]

稍作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斯维斯特拉和里普所说的第一种模糊性对纳米技术而言也许的确是独特的。不过,正如我们对阿浩夫与林的分析所表明的那样,这本身不能说明纳米技术提出了任何性质上全新的伦理议题,很可能纳米技术只是为已有的问题提供了一些新鲜的例子。第二种模糊性也站不住脚。因为,从人类到纳米器件,并没有发生什么真正的主体性代理的转移。例如,某人如果自愿移植了某种智能纳米器件,主体性并不在于反馈式的纳米产品,而在于器件设计者或开这个处方的医生。因为,这样的器件只是去“履行”器件设计者与医学研究者一起设计好了的程序。人们所设想的各种智能纳米器件有时候的确会令人瞠目结舌,但是,其中所蕴含的伦理议题,诸如知情同意、隐私侵犯和平等获得等,都是我们已经熟知的了。

上述的分析表明,目前能够称得上是纳米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似乎在以往的技术语境中都出现过,其中没有一个是纳米技术提出来的性质上全新的问题。那么,是不是这个问题的提出方式本身有待商榷呢?

玛瑞安·戈德曼(Marion Godman)将这种致力于寻找纳米技术独有的、全新的伦理议题的思路称作“独特性进路”(uniqueness approach)。她虽然对于纳米技术是否会引发全新的伦理议题态度也比较暧昧,但是,她明智地看到,从这个进路出发,我们将遇到三个重大的困难:第一,认识论上的不确定性。当我们讨论纳米技术发展中所涌现出来的伦理议题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讨论尝试性的未来应用。至于纳米技术的哪些未来承诺会真正实现,我们当前的了解是相当有限的。当对纳米技术的各种准应用给予规范性评价时,我们不能置这种不确定性于不顾,而武断地界定有关的伦理议题范围。第二,独特性进路在某些情况下会让我们误入歧途。例如,德莱克斯勒式的“灰色粘质”问题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它可怕的新颖性。尽管考虑到纳米技术将来可能被恶意滥用,类似的恐怖情形有可能发生,我们现在很难完全弃绝类似的讨论,但是,如果以“独特性”或“新颖性”来衡量,这种讨论会遮蔽掉其他也许更重要的但并不专属于纳米技术的伦理问题。第三,独特性进路没有反映出公众对纳米技术的实质担忧。根据几份新近的调查,对于纳米技术,公众最关心的是那些推动纳米技术发展的科学机构和产业界的说明责任(accountability)。这些纳米技术的推动者是否会生产出真正满足社会需要的应用,还是为短期的利益所驱动?显然,这些问题也适用于诸如基因工程、生物技术、监控技术等其他技术。如果我们想认真对待公众的担忧,那么,就不能因为这些问题不是纳米技术所独有的而忽视它们。其实,纳米伦理学的一个可能优势就在于,我们有机会更深入地思考那些在其他技术的伦理反思中没有获得充分关注的问题。目前,我们正努力将社会上的各种不同行动者含纳到关于纳米技术的对话中,为此,我们不应该以“新颖性”或“独特性”为借口,过早地关闭讨论的议题范围。[33]

《自然》杂志的记者鲍尔(Philip Ball)亦明确指出,关于安全、平等、军事参与和公开等问题是很多科学技术领域都存在的问题,如果我们把这些议题作为纳米技术提出来的史无前例的新问题,那么,这会是一个重大的、可能也非常危险的误解。因为目前纳米技术更多地体现为推进既有技术(例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发展的工具。对相关技术的伦理、政治和经济效应进行讨论,需要考察所有相关技术。如果这些问题仅仅被看作是纳米技术所独有的,最终有可能阻碍而不是鼓励公众对它们的讨论。[34]

英国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学院在2004年致英国政府的报告中也建议,在研究纳米技术引发的社会和伦理议题时,不要考虑它们对于纳米技术而言是不是全新的。[35]

荷兰学者范·德·坡(Ibo van de Poel)分析说,纳米技术伦理议题是否新颖这一问题,并不是一个特别相关的问题。过于关注伦理议题的新颖性存在着危险,会让我们将注意力从那些并非全新、从社会的观点看却相当紧迫的问题上转移开来。在关于纳米技术伦理议题是否新颖的整个争论过程中,一个共同的预设似乎是,我们已经知道伦理议题是什么、或者将是什么了。其实,那些并不新颖的问题不仅尚未解决,而且这样的伦理议题首先就没有被辨识出来。[36]

在笔者看来,早期的人文社会学者在考察纳米技术的伦理意蕴时,之所以选择“独特性”进路,主要是基于:(1)如果纳米技术真的兑现了所有新颖而激动人心的技术可能,我们的社会及其价值观将可能受到新的挑战。倘若如此,我们为何不将注意力放到这些新颖的社会意蕴上呢?(2)如果不关注真正全新的问题,我们将无法宣称“纳米伦理学”是关于纳米技术的,而不是关于其他已有的技术。然而,在进行一番梳理之后,我们发现,沿着这一进路,我们得到的是一个否定的答案,即纳米技术的实际发展并没有提出任何性质上全新的伦理议题。

二 纳米技术是一个新的应用伦理学分支领域

在不少学者眼中,纳米伦理学要成为一门特殊的应用伦理学分支领域,或者凭借本身成为一个单独的领域,唯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至少存在由纳米技术活动及其产品所引发的一些性质上全新的伦理议题;(2)这些性质上全新的伦理议题仅仅是或者主要的是源自纳米技术领域的特性。显然,迄今为止,我们尚未找到能够符合上述条件的伦理议题,所以,纳米伦理学并不能成为一个独特的应用伦理学分支领域。[37]

加拿大生命伦理学者里顿(Pual Litton)为此直截了当地宣称:

新的技术力量并不等同于新的伦理挑战。不假思索地假设纳米技术需要一门全新的伦理学,我们将不仅浪费资源,也忘却了教训。[38]

对此,为了捍卫纳米伦理研究的自主性,阿浩夫与林等学者给出了辩护性论证。他们认为,纳米技术未来的不确定并不能解除我们的伦理责任,我们仍应去探究那些可以预期是合理的相关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新技术总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社会意蕴。所以,我们有责任去事先考虑未来的场景,以趋利避害。关于纳米技术的伦理与社会维度的对话——所谓的“纳米伦理学”——是引导纳米技术发展的关键。即便纳米技术没有提出新的伦理议题,我们也有理由让纳米技术的伦理议题研究成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领域。具体而言:第一,纳米技伦理研究已经获得了重大的关注与资助。例如,美国的NNI拨款4300万美元去识别和坚定纳米技术的广泛意蕴。第二,能否提出新问题并不构成一门新学科成立的标准。即便一门新的伦理学分支只是结合了一系列熟悉的、看上去又根本不同的问题,我们把这些问题整合在“纳米科学”的旗号下,这仍是有用的。无论如何,纳米技术至少为既有问题提供了新的维度。第三,纳米伦理是诸多伦理领域的汇聚,所以之前用来确认某一门新的伦理分支领域的标准并不适用于纳米技术。而且,纳米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模式不同:纳米技术是新的、不明确的并且相当宽泛的科学技术领域,所以,我们在方法上不熟悉它的伦理学是不奇怪的。如果纳米技术是各种不同的学科混乱的融合,那么,说纳米伦理学也有点不正统,这是合理的。但这并不必然推导出纳米伦理学不是一个融贯的学科的结论。[39]

细究起来,我们不难看到,第一个理由不能令人信服。对纳米伦理方面的智识努力所投入的资金决不能表明这就是一门独特的研究领域了。因为,这种投资也许是出于审慎的政治—经济的考量,而不是出于对纳米伦理学成为独特的探究学科的智识信念。一个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是否已经成型是取决于这个领域本身以及它所提出的伦理议题,而不是各种组织对相关方面的研究投入了多少资金。第二个理由也有问题。一个新的伦理探究领域并没有必要被当作一个自主的独特领域,除非存在非常迫切的原因需要这样做。但是,目前,纳米技术还没有发展成型,并没有提出什么全新的伦理议题。我们可以去研究纳米技术相关的伦理问题,但没有必要非要冠之以新的应用伦理学分支的名义。阿浩夫与林对第三个理由的阐释也不甚清晰。纳米技术领域本身的混合状态并没有表明,纳米伦理学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研究领域,或者独特的应用伦理学分支领域。

很多学者从学科建设的角度出发,认为即便纳米技术的确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或者能够带来巨大的收益,我们也未必非常需要建立一门特殊的“纳米伦理学”。因为,就纳米技术的负面效应而言,纳米技术并不是第一个耸人听闻的。现在有很多技术足以摧毁地球(例如,原子能技术等),也有很多技术用来加强对公民的监控,还有很多具有强烈军事导向的技术。与此同时,纳米技术的正面效应也并非绝无仅有。此前很多技术,比如基因工程、干细胞治疗等也都引发过类似的畅想。所以,尽管人们很有必要对纳米技术各种发展所引发的诸多伦理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并没有必要去建立一门特别的纳米伦理学。简言之,纳米技术本身所引发的潜在伦理和社会议题没有一个是新的,应用伦理学过去35年的发展所积累的各种理论工具,尤其是生命伦理学恐怕就足以应付这些问题了。我们根本不需要白手起家再建一个新的应用伦理学学科。[40]

还有学者指出了固守“纳米伦理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的看法,可能无益于纳米伦理研究的开展。纳米技术所提出来的很多伦理问题在其他的伦理反思语境中都已经出现过了,比如,技术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以及技术的理论哲学都讨论过可持续性、风险评估、人—机界限等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并不是新的。如果说有新意,那么,就“新”在这些问题都汇聚到了纳米技术中,得到了强化,各种传统的伦理反思路线也汇聚到了纳米技术的伦理问题中。但是,“纳米伦理学”这样的字眼掩盖了很多伦理挑战的跨学科性质,对我们无所裨益。[41]

更有学者指出,即便不打出“纳米伦理学”是一个单独的学科领域的招牌,我们也能去开展相应的研究。我们要考虑的是,纳米技术将提出各种伦理问题,有些是新的,有些不是新的,只是侧重点不同罢了。纳米伦理学就是对纳米技术影响的伦理考察,不论它是否能够被视作一个独立的学科。[42]

面对种种质疑声,阿浩夫最终做出了让步。他首先区分了两种(伦理的)辩护:一个是形而上学的,通过诉诸某些道德特征来做出恰当的辩护;另一个是实用性的,取决于经验环境。阿浩夫坦诚,在纳米伦理学中没有新问题,这些问题也没有明显地呈现出不同。因此纳米伦理学没有(至少合理地)在其他应用伦理学中所具体呈现出来的那些特征。所以,纳米伦理学并不存在形而上的辩护。但是,阿浩夫争辩说,缺乏形而上的辩护并不是致命的。相反,我们可以为纳米伦理学做实用的辩护,它关注的是纳米技术将给社会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很可能是多元的,也肯定有伦理学的议题需要应对。这些伦理学议题并不是全新的,但是我们将在新的语境中处理它们。它们不是新的,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需要应对它们。相反,技术必须要受到评估,无论它们呈现出了何种伦理维度。阿浩夫认为这才是看待纳米伦理学的正确方式。纳米技术需要伦理关注。我们需要认识到纳米技术将具有的影响,我们需要发展我们的经验知识,以便理解这些影响。最后,阿浩夫终于承认,尽管他不认为我们需要一门自主的应用伦理学去研究这些问题,但是,这最终使得这些问题一样重要。[43]

总之,在经历了一番唇枪舌剑之后,让纳米伦理学成为一门独立自主的应用伦理学分支的提议流产了。诚然,这无法抹煞关于纳米技术伦理和社会议题研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是,纳米伦理(学)到底在何种意义上是一个合法的研究领域?我们恐怕需要做出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