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反对铸刑鼎之议辨析

谈论儒家的法治思想时,人们便提出孔子非议晋国铸刑鼎的问题。这是个老问题了,“文革”中就以其为缘由“批孔”。现在,研究法治史的人们也老拿这个问题说事。因为笔者不懂那么多,仅从一个古书读者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这段话的译文是:“这年冬天,晋国的赵鞅、荀寅率领军队修筑汝滨的城墙,又在晋国征税炼铁,用来铸造刑鼎,上面铸着范宣子制作的刑法条文。孔子说:‘晋国将会灭亡啦!违反了他们应该遵守的规则了。作为晋国而言,应该遵守唐叔所秉承的法度来管理百姓,卿大夫按照自己的级别权限来维护它,百姓依据这些规则能够尊奉他们的官吏,官吏依据这些规则能够尽到自己的职责。官吏和平民都不出轨,这就是所追求的符合规则。晋文公根据这个道理而设立了管理官职品级的部门,在被庐制定了新的法规,从而成为诸侯的盟主。现在晋国抛弃了这些规则而铸造了刑鼎,百姓就将注意力都集中到鼎上了,怎么还会尊奉官吏?官吏还怎么能尽到职责?官吏和百姓失序了,还怎么能治理好国家?况且那范宣子制定的刑法,是在夷地军事演习时搞出来的,是晋国的恶法,怎么可以把它作为法度?’蔡国的史墨说:‘晋国的范氏和中行氏将会灭亡啦!中行寅的级别是下卿,却越位发号施令,擅自铸造刑鼎而把它作为国家的法令,这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再加上范氏的参与,违反了晋国原来的法度,这就会灭亡了。这将会连累到赵氏,赵鞅也参与了,但他是不得已的。如果赵氏的行为不违背道义,可以免祸。’”

在谈论这个问题前,需要提及的是:孔子非议晋国铸刑鼎的记载出自《左传》,由于《左传》成书的问题特别复杂,人们曾认为西汉刘歆与其书有很大关系,所以其中提到的孔子言论,其可信度是大不如《论语》的。例如《左传·文公十三年》:“……秦人归其帑,其处者为刘氏。”这样的说法颇为怪异,孔颖达疏:“士会之帑在秦不显,于会之身复无所辟,传说处秦为刘氏,未知何意言此。讨寻上下,其文不类,深疑此句或非本旨,盖以为汉室初兴,损弃古学,《左氏》不显于世,先儒无以自申,刘氏从秦从魏,其源本出刘累,插注此辞,将以媚于世。明帝时,贾逵上疏云:‘《五经》皆无证图谶明刘氏为尧后者,而《左氏》独有明文。’窃谓前世藉此以求道通,故后引之以为证耳。”这就是说,《左传》中汉朝人捣鬼的痕迹被揪住了尾巴。不是笔者要存心诡辩,讨论孔子非议晋国铸刑鼎的事情,还真的避不开这里的相关曲折。

不管那些话是不是孔子说的,它总是表达了一种对刑鼎问题的见解,人们当然有必要辨析其是非。

1. 发言者认为,晋国原来有开国君主唐叔执行的法度,也有文公制定的被庐之法,这些法度都是良法,规范了社会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振兴了晋国,不应该被废弃。现在的人并不知道唐叔之法和被庐之法的内容,所以没有质疑的权利。

2. 发言者认为,刑鼎上的内容是范宣子制定的刑法,产生于夷地的军演,是恶法,不可以作为法度。现在的人也不知道刑鼎上铸了什么内容,所以也没有认可的权利。

3. 史墨认为,荀寅是下卿,没有铸鼎颁法的权限,他和范氏、赵氏这样做,是典型的陪臣执国政。过去批儒,把维护诸侯公室的行为视为维护奴隶主贵族,是反动的;把侵夺诸侯公室的大夫视为新兴地主阶级,是进步的。这样的认识有点莫名其妙。

4. 《左传》借孔子之口,认为铸鼎公布了刑法,百姓就会据法争利,据法抗上,导致秩序被破坏。按照这一说法,似乎认为刑法不能向社会公布,而应该装在法官的口袋里,具有隐秘性。这种理念当然不符合现在的法治精神,但它是否就是先秦儒家的主张,却值得商榷。《周礼·秋官·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这是制度性地对刑法进行普及宣传,希望人们都懂法、惧法,从而减少犯罪现象。该信《周礼》还是该信《左传》中的这个“孔子”?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刑法被隐而不宣,这种理念在先秦并找不到痕迹,但在汉朝却有类似的情况。《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郑玄注:“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这就是说,刑法上不设立惩罚大夫犯罪的明确条文,犯法的大夫由朝廷“八议”处置,量刑具有伸缩性。笔者认为,人们有理由怀疑《左传》这里“孔子”的言论是汉朝人塞入的“私货”。关于“刑不上大夫”的问题,后面有专文讨论。

让人人都学法,人人都懂法,这样的做法其实有利也有弊。如果是好人,懂不懂法都不会犯法;如果是坏人,懂了法其实比不懂法更加糟糕,他们会通过弄法的手段规避应有的惩罚,让法律成为保护犯罪的工具。美国总统里根遭到枪击,精心策划了行动的罪犯却给自己戴了个“精神病”的帽子,成功地戏弄了美国的法律。如此看来,《左传》中的“孔子”反对铸鼎公布刑法,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