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传统土地关系和土地改革

3.3.1 传统土地关系及其问题

近代以来,农民大体上可以分成四种:地主、自耕农、佃农和雇农。地主拥有但不耕种或部分耕种土地,自耕农自己拥有并耕种土地,佃农依靠租入土地维持生计,但也可能拥有部分土地(此时叫半佃农),而雇农则靠给地主做长工或短工获得微薄的收入。旧中国虽然是一个小农社会,但自耕农的比例却不高,表3.1反映了1933年中国土地所有权的分布情况。从全国的情况来看,自耕农和地主只占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