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2版)
- 聂月岩
- 4239字
- 2020-07-09 15:32:12
第三节 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与平等原则
(一)普遍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主要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名公民均不得因其财产的多寡、在一地居住时间的长短、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的不同,性别、职业和家庭出身的差异及教育程度的高低等而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便是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选举法规定也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而普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到选举日为止必须年满18周岁;其三是享有政治权利,即未被剥夺政治权。
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对参加议会选举的选民资格的规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有限制规定,除规定拥有参加选举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享有政治权利,具有行为能力之外,还附加规定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受过一定的教育,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平等等,这实际上是限制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利,意在保护少数有产者的利益。
(二)平等原则
我国选举法关于“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规定,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体现了所有选民的投票权的平等原则。选民的投票权平等有两层含义。一是每一选民在一次直接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二是每一个选民所投出的票效力是一样的。
平等是选举的一条重要原则。但是民主制度的发展还要受到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平等是相对的,那种绝对平等的理论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并不强调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从具体的国情出发,作了一些专门的规定。比如,在城市与乡村选出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方面,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样,由镇选出的一名代表,就是代表100名选民;农村选出一名代表,则代表400名选民。我国选举法还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则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另外,在少数民族选举代表方面,选举法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个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位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以上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是不平等的,但是却符合我国现实的城乡发展状况和民族状况。在实质上恰恰体现了各劳动阶级、各民族之间在政治上的平等。
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从选民的角度讲,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叫直接选举;由某一代表机关的代表,根据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的,叫间接选举。前者是选民意志的直接表达,前者较之后者来说,民主的程度更高,我国选举法从实际出发,一直规定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但是,两种选举的范围曾有过变化。
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也就是说,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这是因为,在解放初期,我国经济相当落后,交通极为不便,群众觉悟与文化水平尚低,加上还缺乏全国普选的经验,不宜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至县一级。经过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条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的民主意识和组织程度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并且有了从1953年以来多次全国普选的经验,这些为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鉴于此,1979年,我国新选举法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由直接选举产生。这对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加强我国地方政权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广大选民直接选举县一级人民代表,比起以往只是直选举乡、镇人民代表来,明显扩大了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这将有利于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和责任感,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同时也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范围,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才能。
第二,以往县人民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们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现在,他们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则应该直接对选民负责,直接受选民监督。这样,便于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与群众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加强县级政权的建设。
第三,县级政权在我国整个国家政权的组织系统中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加强了县级政权的建设,就能推动乡、镇一级的政权建设;同时,各个县的直接选举搞好了,能为省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助于省和全国一级政权的建设,我国现行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间接选举原则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经过选民的直接投票选举,而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的原则。间接选举是选民意志的间接表达。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间接选举出来。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各方面条件,就全国大多数地区而言,直接选举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也不具备。因此,我国还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在各个方面的条件成熟以后,才能把直接选举扩大到省级,乃至最后扩大到全国一级。
三、秘密投票原则和差额选举原则
(一)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即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选票上只注明自己选中的人,而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无记名投票能使选民在填写选票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从而可以清除顾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满意的人当代表。同无记名投票相对的是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欢呼、举手等公开方式代替投票,这些公开表明自己意愿的方法,有较大的局限性,只能在少数特定的情况下采用。
按照1953年选举法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替投票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当时对基层选举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群众中有大批文盲,如果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只会给选举带来困难。后来,随着扫盲运动的展开和中小学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普遍提高,从1958年至1961年的几次基层选举中,大多数地区已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时至1979年,我国已基本具备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的条件。因而,新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这一规定,使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在民主程度上又前进了一大步。但是鉴于我国一些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至今仍有不少文盲,因此选举法同时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们信任的人代写。”
无记名投票虽然是一种投票方式,但它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一重大问题,因而,它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差额选举是和等额选举相对而言的。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因此,差额选举还称之为不等额选举。我国选举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差额比例。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选举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人一般要差额选举,副职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同时,也对提名候选人的人数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差额选举原则在有关选举问题的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差额选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较之等额选举原则有着极大的优越性。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坚持差额选举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民主选举的“选”字,包含着选择、挑选的意思,选举伴随着择优,是符合选举制度规律的。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为选民和代表创造了选择的空间,选民和代表可以对候选人进行比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成为代表或者各级领导人,这就增强了选民和代表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真正发扬民主。
第二,对代表候选人和各级领导候选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行差额选举,对代表候选人和各级领导候选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差额选举的过程对他们也是激励和鞭策的过程,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不足,同时有利于现任代表和各级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群众监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三,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改进干部管理体制。实行差额选举,引入竞争机制,拓宽了提出候选人的渠道,可以扩大对代表和领导人的选择面,使优秀人才不被埋没,使所有人尽显才华。另外,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改进干部管理体制,使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考查更加认真负责,选拔干部更注重民意,有利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