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性质与作用

一、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性质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工人阶级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选举制度。

(一)工人阶级的选举制度

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起源于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统治作斗争的结果,一开始就具有资产阶级的性质。任何国家的选举制度都具有阶级性。选举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既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又是一个阶级的范畴,国家的本质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亦即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核心。任何国家都是如此,有什么性质的国体就会有什么性质的选举制度,哪个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选举制度就属于哪个阶级的。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的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人民依靠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和统治地位是中国历史的选择。同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农联盟是工人阶级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结果,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就决定了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工人阶级的选举制度。

(二)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选举制度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随之而来的也建立起了第一个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从此以后,世界上的选举制度就有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类型。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其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中,通过实行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等,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的社会主义本质——人民当家作主。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相对较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在上层建筑方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必需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还不充分,封建主义残余、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影响。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选举制度是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的。我国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选举制度。因此,可以说还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选举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还没有充分实现竞争机制,代表分配比例尚不完全平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尚待完善;选举制度的民主化程度离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社会主义选举制度较之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各级政权机关合法化的手段,是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保证,是联合各方面力量参加政权机关的重要方式。

(一)选举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各级政权机关合法化的手段

1.选举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依靠选举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选举的作用。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大事,从而实现当家作主。在现有经济文化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民主政治主要是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但选举制度是它的基础,而且选举制度体现的民主性要比代议制直接得多,民主化程度也要高得多。因此,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没有选举制度就不会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绝对不能离开选举制度的,撇开选举制度讲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在我国,实现民主的途径不少,如社会协商对话、申诉控告信访、基层民主自治、提批评意见建议等等,但只有选举制度才能产生代议制机关,才能通向国家民主,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2.选举制度是各级政权机关合法化的手段。

选举制度是各级政权机关合法化的手段。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政权机关必须合法,即政权机关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或承认。政权机关取得人民同意或承认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一是由选民选举议会,再由议会选举政权机关。在我国,是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政权机关,我国各级政权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都是人民通过选举制度进行授权,才使得政权机关具有合法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都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而人民代表大会又必须向人民负责。从根本上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对政权机关的合法性的重要保证。

(二)选举制度是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保证,是联合各方面力量参加政权机关的重要方式

1.选举制度是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保证。

人民的政权机关必须勤政廉政。勤政廉政是人民对人民的政权机关最起码的要求。要保证政权机关勤政廉政,就必须定期对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依法选举,对其政绩和表现进行评估、考核、审查,使贤能者上任、勤廉者留任、平庸无能者卸任。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行使选举权,对人民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鉴别和挑选,可以激励人民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勤奋努力、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廉洁奉公、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挑选是选举制度内容的一个方面,罢免则是选举制度内容的另一个面。好中选好、优中择优是国家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基础,而罢免和撤销职务则是国家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保证。按照我国的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若违背人民的意志,以权谋私,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人民就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质询,直至撤销、罢免其职务,从而收回人民授予他们的权力。

2.选举制度是联合各方面力量参加政权机关的重要方式。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和睦相处的大家庭。我国的政党制度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同时存在各种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主体和利益群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在这种社会格局下,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还必须联合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政权机关。但这种参加,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有一种参加的方式,有一种联合的方式。这种参加和联合的方式就是选举制度。只有通过选举制度,才能使社会各阶级、各阶层都有机会平等地参加政权机关,才能使社会各方面在政权机关中取得和谐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