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礼在唐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法要以维护礼为首任。它一方面确认各种特权,在国和家中都建立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关系;另一方面又利用刑罚打击各种违礼行为,使礼成为一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

在国的范围内,法首先保护的特权是皇权。皇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占有人皇帝享有最大的特权。法对皇权的保护,突出表现在确认和保护皇帝对国家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的独揽。《唐律疏议·职制》“律令式不便辄奏改行”条、《唐律疏议·断狱》“辄引制敕断罪”条等,通过规定皇帝掌有制定国家法律、修改法律的决定权确立其最高立法权。《唐律疏议·职制》“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和“官人无故不上”条、《唐律疏议·诈伪》“诈伪制书及增减”和“对制上书不以实”条等,通过规定皇帝把握国家行政的组织、指挥和决策权确认其最高行政权。《唐律疏议·斗讼》“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条、《唐律疏议·断狱》“死囚复奏报决”和“闻知恩赦故犯不得赦原”条等,通过规定皇帝独霸直诉受理权、死刑复奏权和恩赦决定权认定其最高司法权。皇帝具有此法所确认的三大权后,就处在独尊地位,如同《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所言:“居宸极之至尊。”皇帝的特权也就与其地位一样,至大无边。

在国中,仅次于皇权的是官僚贵族享有的各种特权。《唐律疏议·名例》“八议者”、“皇太子妃”、“七品以上之官”、“应议请减”和“官当”等条通过对议、请、减、赎和官当的规定,维护各级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使其逃脱犯罪后的受刑之苦。由于他们的地位不同,因而享有特权的大小也不同,其中以“八议”者为最,再依次递减,直至赎。广大劳动人民处于社会最底层,没有任何特权,尽管他们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由此,可见用法护礼的阶级本质。

在家的范围内,法维护的是父权和夫权。从唐律的规定看,家人之间也存在不平等关系。在家长与子女之间,唐律强调父权;在家长之间,唐律强调夫权。《唐律疏议·户婚》“子孙别籍异财”、“卑幼自娶妻”条和《唐律疏议·斗讼》“子孙违犯教令”条等通过规定父在家拥有的财产、婚姻和教令权,确保父权在家中的绝对地位。《唐律疏议·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和《唐律疏议·斗讼》“妻殴詈夫”条等还通过规定夫所有的离婚主动权和高于妻的地位,确定夫权对妻的统治地位。另外,在有奴婢、部曲的家庭中,奴婢和部曲都是被奴役的对象。在法律关系中,他们不是主体,而是客体,如同物一般。《唐律疏议·名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条“疏议”说:“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他们的地位最低,过的是非人生活。唐律就是用法维护家庭中的这种不平等关系,从而达到在家庭中始终不渝贯彻礼的目的。

法不仅确认礼的存在,还用刑严惩各种违礼行为。这种惩罚又因行为人地位、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不同而不同。一句话,违礼程度不同,所受的处罚也不同,处罚亦是一种护礼手段。在唐律中,行为人地位的高低是决定受罚程度的重要因素。对于同一犯罪行为,行为人地位高者受罚轻,地位低者受罚重,呈一种反比关系。《唐律疏议·斗讼》“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和“九品以上殴议贵”条虽都规定殴打议贵者要受到刑事制裁,但制裁程度不同,前者要“徒二年”,后者仅“徒一年”,原因无非是后者的地位高于前者。此外,《唐律疏议·斗讼》“妻殴詈夫”条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虽同是殴夫行为,但对媵、妾的制裁比妻要重,原因也是地位有差。另外,侵害对象也是决定受罚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是一个行为人、一种行为,侵害对象地位高的,行为人受刑重,反之则轻,呈一种正比关系。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的规定,行为人杀害皇帝及府主刺史、县令所构成的罪名是不同的,前者为“谋反”罪,后者为“不义”罪。因此,处罚也不同,前者的行为人除处斩外,还要株连家属、部曲,财产、田宅要没官;参见《唐律疏议·贼盗》“谋反大逆”条。而后者,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连及家属等。参见《唐律疏议·贼盗》“谋杀制使府主等官”条。《唐律疏议·贼盗》“谋杀期亲尊长”条规定,凡是子孙谋杀期亲尊长的,处斩;谋杀缌麻以上尊长的,只流二千里,刑等相差三等。此外,侵害结果是决定用刑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同是一种行为人、一个侵害对象,由于侵害礼的行为结果不同,行为人受到的处罚也不同。侵害结果越严重,处罚越重,反之则轻,也呈一种正比关系。《唐律疏议·贼盗》“谋杀制使府主等官”条规定,谋杀制使的,“流二千里”;已杀伤的,“绞”;杀死的,“斩”。《唐律疏议·贼盗》“谋杀期亲尊长”条的规定也是如此。此条规定:“谋杀缌麻以上尊长,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此外,还有一些规定,如违礼行为的程度不同,受刑的程度也不同等,不再一一赘述。总之,唐律的用法轻重依据违礼的程度而定。

唐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定礼的合法地位,并用刑罚手段严惩违礼行为,这不仅使礼成为一种人人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还使礼与法得到了统一,紧密结合于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