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货物买卖契约,就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或同意转移给买方以换取价金的行为。在许多贸易争议中,通常只有先确定了货物的财产权归属问题,才能进而解决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问题。由于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因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了在卖方义务中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之外,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合同对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均未涉及。而由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公约的一般原则(即国际惯例)或依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国内法律来解决。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按照该规则第6条的规定,在CIF合同中,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订售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卖方将有关单据交买方掌握的时间。即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工厂交货或目的地交货合同中,则可以推定所有权是在货物交给买方或置于其控制之下的时间。

此外,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B部A7款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直至完全付清价款之前,或依照另外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及现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1995年修订本),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取决于该买卖合同是特定物(specific goods)的买卖还是非特定物(uncertain goods)的买卖。

(1)非特定物买卖。通常是指仅凭说明书的买卖或期货买卖。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在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谓特定化,是指将符合说明书的并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到合同项下的行为。所谓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即根据合同提取之意。这种划拨可由卖方提出取得买方同意,也可由买方提出而取得卖方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在货物划拨之前作出,也可以在货物划拨之后作出。当合同中规定,卖方需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以便交付买方,而又未保留对货物处置权时,则不论其是否为买方所指定,应被视为已无条件地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

(2)特定物买卖。在特定物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为了确定双方意图,除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第18条规则1—4。:第一,在无保留条件的买卖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第二,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如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则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第三,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所有权应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第四,当货物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on approval)或“准许退剩货”(on sale or return)或其他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下列时间转移:一是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他接受该项交易的行为时;二是买方虽未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例如,合同中规定了退货时间,则在时限到期时所有权转移,合同中未规定退货时间,则在合理时间届满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2.《美国统一商法典》

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7条和第2-401条的规定,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协议,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实际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无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买方。(3)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货物已特定化且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或保留货物时或买方正当地撤销对货物的接受时,所有权重新转移给卖方,不构成一次买卖。

与《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不同的是,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所有权的保留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例如在货物提交买方或发运的情况下,卖方保留提单只起到担保买方将来付款的作用,并不妨碍所有权的转移。

3.《法国民法典》

根据《法国民法典》,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合同订立时发生。根据该法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在司法实践中,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是在对货物进行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我国《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

5.《德国民法典》

和以上国家的做法均不相同,《德国民法典》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属于物权法范围,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范围,因此买卖合同解决不了物之所有权转移问题。需要买卖双方另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达成合意。根据这一合意,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需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而不动产买卖的所有权转移则以完成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风险的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定对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尽管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但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求偿;(2)在不属保险范围内或当事人漏保的情况下的风险分担问题;(3)对受损货物进行保全与救助的责任问题等。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分担对买卖双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双方可以就此问题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或者适用公约的规定。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卖双方风险的分担采用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与某些国家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做法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的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些惯例有自己明确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再随意进行提取、调换或挪作他用;当交货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7条规定,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9条规定,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交货分为以下几类:

(1)涉及运输的交货。前已提及,在国际贸易中,涉及运输是一个专有概念。涉及运输的交货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二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由于《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为了保护买方的利益,《公约》给出售在途货物的卖方施加了一项义务,即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如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予适用。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二是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所谓货物交买方处置,是指卖方已将货物划拨合同项下,完成交货的准备工作并向买方发出通知等一系列行为。卖方完成上述行为即为将货物已交买方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对风险转移的划分。根据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1995年修订本),货物风险表面上随财产权转移。该法第20条规定,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财产权转移给买方时止。根据这一规定,风险的转移是和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风险也不发生转移。假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不把提单交给买方,那么在提单交给买方前的整个运输途中的风险都应由卖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