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仿行宪政下的“司法”

官制改革查阅有关官制的论著,“官制”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来说,官制即为官僚制度。王亚南认为官制包括三个门类,其一是官职、官品、官禄的确定;其二是官吏权责的分划;其三是官吏任用的程序。见氏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王超所著《中国历代官制与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也持此说。从广义来说,“官制”是关于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及其设官分职的管理制度。它包括两方面的东西。一是国家的管理体制及构成该体制的各级各类政府机构的名称、性质、地位、内部机构、官员编制、职责范围、办事规范、管理方式及历史沿革。二是官吏的培养、考选、任用、职责、品秩、俸禄、考核、监察、奖惩、退休等制度。见邓德龙:《中国历代官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前言”第1页。对照清末官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无疑应对“官制”一词作广义上的理解。给清末的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震荡。

自鸦片战争、洋务运动以来,以郑观应、王韬等为代表的早期维新派已提出过要学习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而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试图通过百日维新在中国实践君主立宪制。由于百日维新的最终失败,至少在日俄战争之前,所有试图对封建专制进行改革的资产阶级理想全部归于破灭。1901年开始的新政,只对封建专制体制进行了修补式的改良,因而在推行数年之后,收效并不显著。日俄交战,日胜俄败的战果极大地刺激了中国人对于君主立宪制的幻想。于是,酝酿已久的立宪思潮以庞大的声势,由海外而国内,既在民间广泛传播,也深刻地影响了各级官员,并在朝野形成内外呼应、相互为援的立宪派。关于立宪思潮的兴起、立宪派的形成,可参阅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47页。实行宪政成了国人最强烈的呼吁,一时间,“制度决定论”甚嚣尘上。萧功秦认为,这种“制度决定论”思想倾向的最基本特点是,在肯定异质文化中的某一制度的功效的同时,却忽视了该种制度得以实现其效能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诸方面的前提和条件。换言之,“制度决定论”仅抽象地关注制度的“功效”与选择该制度的“必要性”之间的关联,而没有或忽视了“功效”与实现功效的种种条件的关联。一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又恰恰不能脱离这些条件。对于来自西方的宪政制度而言,它的形成是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条件的,而这些条件与背景,在当时的中国并不具备。参见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56—157页。清廷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终结了关于如何达致富强的争论,学习西方、仿行宪政成了清廷自救的唯一选择。随后进行的官制改革,则终结了要不要进行君主立宪的争论,将清末新政引入到具体改革的层面。以三权分立模式重新架构国家政权,对于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而言,无疑是“中国帝制时代最为激进的一场改革”。徐忠明:《晚清法制改革引出的两点思考》,氏著《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所以,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成效上,昔日的戊戌维新都不可与之同日而语,虽然1901年后的改革遵循的原则正是康梁当年曾经宣扬过的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仿行宪政在借鉴日本官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进行了相应的变通,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式的三权分立”。不仅法部与大理院是这种制度安排的产物,而且重新理解那个时代所谓的“司法”、“司法权”和“司法独立”,也必须回到这一制度背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