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诉讼证明对象的认识论特性

诉讼证明的对象是经验事实,诉讼证明是对经验内容的证明,因此不同于对于理性规定和几何定理的证明。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34页。黑格尔指出:“证明一个理性规定,如同法的概念本身一样,就在于认识它的必然性,所以要求一种不同于证明几何定理所用的方法。此外,在几何学中,图形为理智所规定,并早已按照某一定律而成为抽象的了。”同上。对几何定理的证明的特点可以直角三角形为例加以说明。从给定的直角三角形(Rt△)这个前提,可以推出直角三角形斜边的平方(c2)等于两个直边的平方和(a2+b2)。该推理过程可以表示为:Rt△⇒a2+b2=c2。在这里,作为证明对象的a2+b2=c2是抽象的几何定律,直角三角形及其三边都是抽象的理智规定,而不是感性直观的对象,人是不能看见作为几何概念的直角三角形及其三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