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
- 汪建成
- 782字
- 2020-07-09 17:26:59
第1题 论刑事证据的多重视角
随着刑事证据立法及相关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于证据规则、证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基础性理论问题展开了“外科手术”式的逐一解析,但对于证据的概念问题,却殊少涉及,即使偶有触及也往往如同蜻蜓点水般地一笔带过。然而,这一问题却是证据理论研究和证据运用的基石性问题,也是任何证据理论研究都无法绕开的原点。
纵观国内外理论界对证据内涵的界定,可谓层出不穷,众说纷纭,均有一统天下之势。特别是我国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进行界定的传统观点——“事实说”在近年来遭到了强烈的质疑。这种现象不得不令人反思,究竟有没有必要在学理上和立法上对证据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尤其是在立法上,以证据的定义来框定证据的范围究竟有无必要呢?据笔者考察,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外,鲜有在证据法中界定证据的概念,人们在法律视野中更为关注的是“什么样的事实可以在法庭上证明,什么样的材料可以提交法庭证明那些事实以及在法庭上出示这些材料的方式的规则”,而并不太关注证据本身的定义。换言之,证据法中对证据的抽象界定的意义远不及具体证据规则本身的指引。
而且,必须承认的是,如同日常生活中的许多词汇一样,证据一词本身系属证据法学(甚至是日常生活中)的基础性概念,极具包容性,可以说是“家族性”的概念。对证据界定为“事实”、“材料”、“信息”、“根据”或者其他,只不过揭示的是某一视域下的特征,似有“盲人摸象”以偏概全之嫌疑,这不仅会引起认知上的困惑,甚至会造成实践中的误导。只有从多个角度审视,进行类型化的剖析,才能获得更具开阔性的见识。
基于此,本文既无意对各种证据界定展开修辞学上的辩驳,也无意于标新立异、独树一帜,只想力图从刑事证据的属性、构成要素、形成过程、诉讼阶段及其与观察主体的关系等多重视角来审视诉讼证据及相关证据规则的特质,以期为丰富刑事证据理论尽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