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
- 汪建成
- 1023字
- 2020-07-09 17:27:00
2.3 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理解和修正
为了科学地理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方法,很有必要明确以下几点: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内容,一是是否发生了犯罪,二是犯罪人是谁,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统一起来就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据此,在认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直接证据时,关键是要看该证据的信息内容能否直接指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的真假没有关系。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直接证据就是确实可靠的,间接证据就是不确实的,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要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直接证据也要经历一个审查核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同样需要其他证据去补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的来源没有关系。这里的“直接”和“间接”不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而是从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上讲的,在证据学上按证据的来源只能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因此,不能理解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实际上一个原始证据很可能是一个间接证据,一个传来证据也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同间接证据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不同。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直接的,审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也就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是间接的,该证据虽然经过查证属实,还不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联系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才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从证明环节上讲,间接证据要比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多一个证明环节,如果用一个图表表示,即为: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传统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缺陷,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说明程度作为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标准,是不能反映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本质区别的。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直接证据是虚假的,那么它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毫无证明作用,根本谈不上说明程度问题,更不能显示出其说明程度就高。相反,如果一个间接证据是确实可靠的,而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也就不能说该证据的说明程度一定低。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承认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要经过查证属实的过程,承认直接证据同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式不同,承认间接证据比直接证据多一个证明环节,那么,对传统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就有必要进行修正,即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环节作为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科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