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公法之花而美丽绽放本文原稿曾经以“宪法因何而美丽?——共和国‘宪法第一案’存疑”为题,发表于《工人日报》2001年9月7日。此次编录略有修改。本文所涉的齐玉苓案大致经过是: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宪法第一案”存疑

东姑娘齐玉苓,也许根本不会在事前想到,她“为权利而斗争”的努力,最终引发了媒体、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为之欢呼雀跃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却因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直接认定盗用姓名的无耻之徒侵犯齐玉苓宪法上受教育权,而显赫于21世纪第一年的中国社会与法律界。

宪法是美丽的,因为她宣告了人类善良的愿望、情感、理想和信仰。法律面前的平等保护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住宅与通信不受任意侵犯,劳动与休息的权利,社会弱者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的自由,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一切的一切,都昭示宪法永具魅力的人文主义宗旨: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宪法的美丽如果停留在她以最高律令的形式宣告良好的理想和信仰,那么,这样的美丽也还只是海市蜃楼之美,它是脆弱的、虚幻的、容易逝去的。许久以来,我们共和国的宪法是立法的指导,普通的法律规范让我们国人间接地享受到了宪法的关怀。可是,当今的我们已经不满足于这样“间接的温暖”。在经济、社会条件急遽变迁的时代,我们经常感受权益受到侵犯时候的弱小、无奈与不幸,我们需要宪法的直接照护。

最高法院在“宪法第一案”中向人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作为最高律令的宪法在本质上亦是法律,必须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得以执行和适用,唯如此,宪法方显其至上之权威与尊严、方显其维权之要旨。共和国成立以后半个世纪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虚位”,终于被突破了。放眼法治发达国家,宪法无不在司法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得以实际的运用。我们怎能不为这样的进步击节叫好呢?

可是,且慢,我们真的可以乐观地、毫无保留地为如此宪法司法鼓掌吗?

理想通过技术实现,但技术运用不当,完全可能毁灭理想。最高法院在“宪法第一案”中的司法政策,因折射宪政理想而值得嘉许,可其确立的一个宪法司法技术则令人不安。这个技术就是:当普通法律规范出现缺位或者含糊、而公民宪法上权利确实受到侵害时,宪法即可直接适用。它也意味着宣告了最高法院关于宪法适用条件的一个理论。

这不是很好吗?在我国立法跟不上社会发展速度的情况下,以宪法规范来填补普通法律漏洞,岂不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吗?乍看之下,似乎确实非常合乎情理。然而,最高法院宪法适用条件理论却是危险的,因为它把以往绑在“公法栏厩”里的宪法放了缰,任其纵横驰骋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近代宪法从西方“孵化”出来伊始,其所陆续宣布的公民基本权利,矛头主要是指向可能被滥用的国家权力。面对抽象的、却又无处不在的巨大国家机器,弱小的个人得到了宪法的眷顾,这才是宪法真正美丽之所在。

这一经典理念至今还是为西方人所坚持。美国的宪法司法理论,始终认为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美国的宪法裁判,对公民在种族平等、堕胎、婚姻、家庭等许多方面的权利,都有涉及,但它们一则是通过审查国会或者州议会的立法是否违宪,二则是通过审查行政机关甚至法院行为是否违宪,来保护公民在这些方面的基本权利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必须受公民宪法上基本权利的限制。德国人曾经就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产生过争论,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秉持了经典理念,认为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可以用来解释、修正甚至创造民法规则,但绝对不能直接适用。

为什么要做如此区分呢?再说,我们也没有必要照搬西方吧?但是,我们不妨设想:如果宪法可以因为普通法律的漏洞而完全适用于私人关系领域,那么,私人开的五星级饭店在门口贴上“本店只招男工”的启事,是不是违反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呢?公司在聘用雇工的时候,与雇工签订的“本公司员工在外不得散布有损公司名誉的言论,否则,即予以解雇”的条款,是不是侵犯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呢?笃信无神论的组织宣布“本组织不接受任何宗教信仰者为成员”,是不是损害了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呢?……

对此,有一位德国学者的思考是值得回味的:“人民都有对他人的偏见、特性及感情采行行为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国家并不能片面要求人民必须平等、博爱;宪法也并未要求每个国民都过着理智及道德的生活,所以,硬要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造成私人间关系的平等,无异敲起自由之丧钟。”

无疑,“宪法司法化”有一概念效应,在法院可以适用宪法裁判案件方面,具有极大的价值贡献。但它是模糊的、是容易导致误区的。最高法院在“宪法第一案”中的司法技术,由于不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而在逻辑上导致了一个“宪法私法化”的前景。这的确令人堪忧。

依宪治国或者宪法统治,系指国家权力严格依宪法而为、受宪法规制,而非宪法直接对全民的统治。在当前,以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来解释、修正或者创造民法,是在民事纠纷中弥补法律漏洞的更好方法。若有那么一天,我们的法院或其他某种权威机构,可以比较独立、公正地运用宪法,宣布某个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某项决策是违宪的,那么,宪法之花才会真正美丽绽放。

(2001年9月于北京大学畅春园青年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