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形式意志论与实质意志论的区分

在对帕氏理论的重新解读中,亚历山大认为帕氏对形式意志论与实质意志论的区分是对社会理论做出的重要贡献J.亚历山大:《塔尔科特·帕森斯著作中的形式意志论与实质意志论:一种理论的和意识形态的再解读》,载《美国社会学评论》1978年第43卷(4月号)。中译文参见渠东等译:《形式意志论与实质意志论》,载《国外社会学》1997年第6期。。对这一点无论帕氏的支持者抑或反对者都丝毫没有理解,往往把他在社会认识论领域论述的问题与其在社会学解释领域中的问题相混淆,例如把他作为一名功能主义者注重均衡和合意(consensus)的理论立场与其实践层面的保守主义的政治立场相提并论,这就混淆了帕氏的两种意志论的界限。亚历山大把帕氏的理论—认识论层面的立场称为“形式意志论”(formal voluntarism),而把他在经验—意识形态层面的立场称为“实质意志论”(substantive voluntarism):前者是指从意志自由上可以超越时空限制,以及从所有特殊意识形态特征中抽离出来的一切行动的普遍特征;后者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透过特殊的意识形态对个人自由做出的限制。亚历山大认为,帕氏一方面在其理论—认识论著述中极力把意志论纳入受主观理想要素影响的社会行动的结构(规范)中,这些要素不仅内在于个体,而且还能使他获得行动自主性,从而能抵御物质因素的强制作用,这样就与那些认为自由可以完全不要强制的唯名论观念划清了界限。另一方面,帕氏又把意志论的基础纳入具体的经验情境(条件)中,这样就把个体行动者对物质强制和观念强制的控制(规范)作为建构社会变迁和历史发展的模型的关键。这表明帕氏对欧洲思想史上关于意志论理解的唯名论(个体主义)/唯实论(集体主义)之争和主观主义(浪漫主义)/客观主义(理性主义)之辩这两种倾向所持的综合的立场。由此可见,形式意志论的任务是要解决将规范与条件结合起来。而实质意志论则相反,是指他在经验—意识形态层面的立场,这是指某种程度上的特殊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透过特殊的意识形态对个人自由的实现所做出的限制。而所有这一切在后帕森斯主义诸流派中都遭到了过分的曲解,主要的批判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直接指向唯名—唯实争论,批评帕氏是一位反意志论者,认为他的著作,尤其后期著作一味关注有机整体,完全站在了反个体主义和决定论的立场上了;另一种批评则与此完全相反,矛头指向主—客观问题,认为帕氏没有考虑到明显施加在个体行动者之上的强制因素,从而使意志自由完全不受限制而成为一个唯意志论者和唯心主义者。前一种指责帕氏预设了超个体强制作用的前提,从而使关于主—客观问题的立场变得毫无意义;后一种批评帕氏对文化、规范强调得无以复加,使得个体行动完全听凭意志,也就使唯名—唯实、个人—社会的立场显得无关紧要了。两种批判的表现形式虽异,但共同之处在于,帕氏的理论失误归根结底与他本质上和意识形态上的保守主义有关。

帕氏在其实质意志论中把具体个人当作参照点,认为个人是针对其所处具体情景中的规范和条件两方面来行使自由意志的。但要厘定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则还须去考察集体制约作用的性质。换言之,在实质意志论中,他要解决的是规范性质和具体条件的性质问题。众所周知,在西方知识论中有把自由视为分化过程的传统,其基本前提预设为,个人自主被认定为对其内在环境的控制过程,显然,这只有在精神和伦理问题成为超越的而非世俗关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譬如基督教和犹太教中的律法观念,法国启蒙运动,莫不如此。晚近有关民主权利的理论、法国有关良心的神圣性、个人怀疑的合法性,也是如此。从古希腊到文艺复兴、再到启蒙运动,与世俗知识分子有关的自由观念,鲜有例外。而帕氏的具体个人的自由是以条件结构的分化和规范结构的分化为基础的,但这些实质问题他又是借助形式取向的综合视角进行论述的。譬如说,个体主义观念如果忽视了集体力量的影响,特别是政治力量的积累过程,那么就会面临传统的自由意识形态丧失社会相关性的危险。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如果只假定理性主义—功利主义动因,那么就会在意识形态上面临反规范和反民主的危险。而唯心主义的民主意识形态如果忽视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条件和限制,也会面临乌托邦的危险。

帕森斯在他的形式框架内,试图把在追求规范理想过程中所产生的意志论同由于物质需求所导致的强制结合起来,并以此为基础描述了行动的特征。根据这种形式的考察,他得出了历史变迁是一种分化过程的结论,并提出了一个将个体论、观念论和物质论的意识形态所具有的解放层面暗中结合起来的框架,并通过实质意义上的意志实现为评价历史奠定了基础。这样帕氏就把实质自由理论建立在个体主义的基础上,并成为他的社会变迁—分化理论的起点。在帕森斯看来,社会变迁意即分化,它包括文化分化、结构分化和心理分化。所谓文化分化,最集中体现在文化模式和价值模式,特别是普遍主义/特殊主义这个二元分类中,普遍主义的文化模式已成为评价判断的标准,换言之,普遍主义即是一种分化形式,已成为判定对象与文化标准之间距离的尺度。R.贝拉对日本、土耳其和美国的一系列论述参见Robert Bellah, Tokugawa religion: The Cultural Roots of Modern Japan, The Free Press.(贝拉:《德川宗教:现代日本的文化渊源》,王晓山、戴茸译,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版);The broken covenant: American Civil Religion in Time oftrial, The Seabury Press,1975.中考察了宗教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对实现民主政治的影响。结构分化,在帕氏理论中指的并非物质条件本身,而是指社会系统的四个不同维度中的制度性组织。社会学中对经济结构分化和政治结构分化的研究比较常见,著名的有帕森斯与希尔斯合著的《经济与社会》、埃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制》。在帕氏形式理论的一般框架内,对心理分化的分析是评价个人获得自主和自律的自由的关键概念。而一般认为帕氏理论是过度社会化理论的见解,则完全忽视了心理分化是他实质理论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贝拉在《基督教和儒教中的父与子》贝拉的《基督教和儒教中的父与子》一文原载《超越信仰》。(Beyond Belief, New York:Marper&Row Publishers,1970.)中译文载《国外社会学》1998年第4期,覃方明译。这篇文章中对心理分化和社会分化之间的关系做了精辟的历史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