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每当论及美国刑事诉讼,都令人情不自禁地联想到其严密的证据规则、多层级的证明标准、繁复的审判程序,以及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无微不至的关怀,有着这样细密谨慎的审判制度的英美法系,其法官在法庭上仅仅以一幅怪模怪样的假发和一袭长袍就轻易地拉开了审判这一神圣职业与普通人人生经验的距离,使审判远离世俗与宗教,自成一体,它是独立的、自我圆满的,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赞叹美国程序公正的余音尚在回响,真相已经毫不留情地嘲笑了我们对其刑事审判程序的顶礼膜拜——90%的刑事案件并未通过审判程序终结,而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解决。
在审判程序如此发达而且公正的美国,其刑事审判程序为何走向优胜劣汰的反面?当然也许这个疑问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世界本就没有完美,审判当然是不完美的,而其为人所不容的不完美之处,也许恰好是辩诉交易之长处;或者因为辩诉交易也隐含了公正——虽然其对公正的宣言并不如审判程序那么昭彰,但是其所强调的公正不多不少,恰好够用——刚好够用来使辩诉交易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接受这一制度。当然公正也许并非判断刑事审判程序优劣的唯一标准。然而,标准是什么?标准是多重的还是单一的?是永恒的还是变动的?就程序本身而言,何者为优?何者为劣?辩诉交易制度究竟有哪些好处,竟然使美国人放弃了引以为荣的审判程序,甚至有取而代之之势?
毫不讳言,1994年以来的法学教育使我对对抗制审判程序有着强烈的偏好与向往,正是因此,才对其替代制度——辩诉交易程序——的表象以及幕后真相产生了强烈好奇心,最终也促使我将研究兴趣转向美国辩诉交易研究。
当然,个人的研究兴趣只是选题动机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相信与我有同感的学人大有人在,也相信不仅仅学者对此疑惑,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当中国的司法与社会不再满足于现有刑事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时,美国辩诉交易能提供一种全新的制度选择,至少是一种参考。
本书综合运用历史的、实证的、比较的以及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辩诉交易的开端到确立到成熟状态,从各种各样的、成文的程序法规则到反复的、矛盾的法院判例,从辩诉交易制度本体到相关的制度,从辩诉交易程序到原理,多视角描述与论证这一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与法律实践,希望能透视这一制度,更希望透过研究的镜头,探视到辩诉交易制度的原理,理解其得到认可和接受的社会心理,追寻容纳辩诉交易法律制度的包容性。
偏爱审判程序的人,也许会在本书中体验到一种无奈,从19世纪前半叶,辩诉交易程序就在美国开始一步步取代审判程序,将后者尊崇的公平对抗演化而为和平的合作与公平的交易。然而,辩诉交易所要求的、体现的无论是何种公平——是合同法上诚信的公平也好,是刑法上罪刑成比例的公平也罢——只要有公平在,总是胜似不公,况且其中还有效率的诱惑与推动。当然,和审判程序一样,辩诉交易程序也在倾向于自我完善,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联邦和各州制定了相当多的规则与法律,规范交易程序,保障起码的公平。
无论如何,辩诉交易体现了美国人实用主义的思想。刑事诉讼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没有不可妥协的公正,也没有必须追求的效率,只有周密细致的利益衡量。事实上,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建立在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有所增益的基础上,惟其如此,一项制度才可以获得社会的接受、国家的认可、个人的配合。辩诉交易制度也毫无例外地遵循这一规则,是利益均衡的结果,是其赢得制度上的认可并被参与者和社会公众接受的原因。
诚望本书的结论能解答研究之初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