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电视传播艺术”作为一个学术命题,它所依托的理论与实践根据何在?换言之,我们之所以提出“电视传播艺术”这一学术命题,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依据是什么?这是我们探讨“电视传播艺术”的前提。正如许多学者所言,提出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比解决问题也许还要重要。那么,就让我们在展开“电视传播艺术”这一学术命题的全面论述之前,去到电视实践和电视理论的世界中作一番巡礼扫描,去看一看那里事实上存在着怎样的“问题”需要我们提出,并需要我们去寻求“电视传播艺术”的解释与解决。
一 电视实践:两种传播内容的对立统一
一个明显的事实摆在所有电视观众的面前,这就是:电视荧屏上存在着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传播内容——“非虚构”的与“虚构”的。所谓“非虚构”的传播内容,通俗浅显地讲,就是电视荧屏上那些“真”的内容,是现实生活世界中真实发生的事件、事情、情形的纪录与再现。而所谓“虚构”的传播内容,通俗浅显地讲,就是电视荧屏上那些“假”的内容,是现实生活世界中并未发生,而是人为编制、编造出来的故事、情节与情形的创作与表现。
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传播内容——“非虚构”的、“真”的与“虚构”的、“假”的,也带来了生产这两种内容的电视从业者完全不同的电视实践状态或电视工作状态。“非虚构”的、“真”的传播内容的生产,需要到现实生活世界中即时地、及时地、迅疾地去捕捉并纪录、再现;而“虚构”的、“假”的传播内容的生产,则需要从现实生活世界中跳出来,用充满情感的想像,重新构筑出另一个“世界”,这需要创作激情、灵感、想像力,是人为编造的“表现”。
两种性质迥然不同的传播内容、两种不同的电视实践或电视工作状态,相互对立、对峙,却又有机地被统一在一种电视媒体、一种电视生存环境与生存空间之中,组成统一的“信息传播链”,呈现于同一的电视荧屏上。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以下一系列问题:
1.从传播内容自身来看,除了典型的“非虚构”和“虚构”类内容外,是否还存在着中间形态的传播内容,即同时包含着“非虚构”与“虚构”元素的传播内容?
2.从传播方式来看,“非虚构”与“虚构”这两种完全不同的传播内容,是遵循着各自的规则在运行,还是遵循着一种统一的规则在运行?
3.如果有一种共同的规则及思路、方式、方法能将这两种不同的传播内容和谐地编排在电视传媒之中,并构成统一的“信息传播链”,那么这种规则及思路、方式、方法应如何表述?
从电视具体实践来看,除典型的“非虚构”和“虚构”类内容外,的确存在着大量的中间状态的传播内容,如果说电视新闻是典型的“非虚构”类传播内容,电视剧和其他电视艺术作品是典型的“虚构”类传播内容,即同时包含着“非虚构”与“虚构”元素的传播内容,那么介于二者之间的,如电视纪录片、电视专题节目、电视综艺节目、电视谈话节目、电视娱乐节目等大量节目,都应属于中间状态的传播内容。而“非虚构”类内容的“虚构”元素的渗透和“虚构”类内容的“非虚构”元素的渗透,也日益成为一种现实存在。
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非虚构”类内容与“虚构”类内容各自有其遵循的一般规则,如素材和题材来源,传播者的生产和创作特征,产品的形态、构成特征,产品的传播形式及特征,电视观众在接受过程中的心理感受特征等都是完全不同的;另一方面,毕竟又是在同一种电视传媒,同一种电视生存环境、生存空间,同一个电视荧屏时空中被传播着,必然会形成二者共同遵循的规则及思路、方式、方法等,这不仅是由于传播内容的相互交融,也是由于电视这一传媒自身,历史形成的传播规则、思路、方式、方法,在逻辑上的、现实中的统一性、一致性所致。
至此,我们有理由确认这样的事实:在电视具体实践中,存在着“非虚构”和“虚构”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传播内容,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传播内容却又生存在同一种电视传媒之中,在同一种电视生存环境、生存空间,同一个电视荧屏时空中被和谐地编排在一起并被传播着,因此二者必然有着交叉、共融的区间领地,有着共同遵循的规则、思路、方式与方法。如果将典型的“非虚构”的内容归并于“传播”部类,将典型的“虚构”的内容归并于“艺术”部类,那么二者交叉、共融的区间领地,共同遵循的规则、思路、方式与方法则可以被统一表述为“电视传播艺术”。换言之,“电视传播艺术”在电视具体实践中,对应着将“传播”与“艺术”打通的那些内容,对应着使“传播”与“艺术”和谐统一在电视传媒中的那些共同被遵循着的规则、思路、方式与方法。
二 电视理论:两种研究思路的对立统一
与电视实践中事实上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传播内容相对应,电视理论事实上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研究思路。与“非虚构”类传播内容相对应的是电视新闻学和电视传播学,与“虚构类”传播内容相对应的是电视艺术学。
电视新闻学以“非虚构”的电视新闻为主要研究对象,所谓“电视新闻”,目前比较一致的界定为“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以声音、画面为传播符号,对新近或正在发生、发现的事实的报道”。
电视传播学则相对宽泛,有人将电视传播学界定为“研究电视传播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而电视传播则是“电视从业者使用电子媒介广泛、迅速和连续地传播信息的活动”。
电视艺术学则是以“虚构”的“电视艺术”为主要研究对象,所谓“电视艺术”,比较集中地被界定为“以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以声画造型为传播方式,运用艺术的审美思维把握和表现客观世界,通过塑造鲜明的屏幕形象,达到以情感人为目的的屏幕艺术形态”。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电视新闻学对应着“非虚构”的“电视新闻”,电视艺术学对应着“虚构”的“电视艺术”,电视传播学虽然没有明确指涉,但从其基本内容与倾向来看,其所说的“传播信息的活动”中的“信息”基本还是指的是“非虚构”的新闻类传播内容。于是,两种不同的电视研究思路便清晰地呈现了出来。
电视新闻学、电视传播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既然是“非虚构”的传播内容,那么其基本研究思路必然以“事实”为起点,以“真实性、时效性、客观性”等为追求标准。
电视艺术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既然是“虚构”的传播内容,那么其基本研究思路必然是以“创作”为起点,以“创造性、独特性、情感性”等为标准追求。
不同的研究起点,不同的标准追求,造就了完全不同的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和研究规则,而且表面看起来似乎完全难以沟通。
但这两种表面对立的研究思路,毕竟又面对同一种传媒,从上述界定中我们看到对于“现代电视传媒手段的运用”是其基本前提。这样,以下一系列问题又被提了出来:
1.电视新闻学、电视传播学与电视艺术学之间是否存在着中间、交叉地带的研究对象?
2.电视新闻学、电视传播学与电视艺术学有无共同的研究规则及思路、方式、方法?
3.如果存在着中间、交叉地带的研究对象,存在着共同的研究规则及思路、方式、方法,那么这种研究应当如何表述?
我们可以看到,在电视新闻学、电视传播学与电视艺术学之间,的确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中间、交叉地带。如在电视新闻学中,有电视新闻的采集、选择、编辑、编排的技巧、技艺、报道的艺术化处理等;电视传播学中有传播符号的采用、传播模式的运用、传播的主体控制、传播的议程设置等;电视艺术学中则有电视声画语言的运用、电视艺术创作的角度、结构、方式等。
简单地梳理一下,我们可以发现至少有以下几个部分是两种不同研究之间交叉、中间的研究对象:其一,技术、技巧、技艺层面:不论是电视新闻、电视传播或是电视艺术,都要研究如何运用、采用电视独特的视听、声画符号或语言,去完成一个电视产品;其二,传播主体层面:不论是电视新闻、传播的“报道者”,还是电视艺术的“创作者”,都要研究传播主体与产品、媒体、社会之关系,包括传播主体的视点、角度、角色及情感态度、思想立场等对产品成果、媒体形象及对观众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其三,传播效果层面:不论是“非虚构”类内容,还是“虚构”类内容,都要面临借助怎样的传播时机、采用何种传播方式、突出何种传播内容,进而达到怎样的预期效果这类命题。因此,两种不同的研究在以上几个部分应当是有相当交叉、融合、一致的研究对象的。
有了中间、交叉的研究对象,是否应当进而形成关于这一共同研究对象统一的研究规则及思路、方式、方法呢?我认为一方面两种研究各有其相对独立、不同的研究规则,但并不妨碍在这一中间、交叉地带,采取相对统一的研究规则及思路、方式、方法。
如果说从电视实践方面来看,在“非虚构”类内容——电视传播和“虚构”类内容——电视艺术之间,存在着中间、交叉的地带领域——电视传播艺术的话,那么从电视理论方面来看,在电视新闻学、电视传播学和电视艺术学两种不同的研究之间,存在着的中间、交叉地带领域的研究,可以被表述为“电视传播艺术学”。
三 电视传播艺术研究——建立在“电视媒介现实”基础之上的中介研究
构架一个完整的“电视传播艺术学”学科框架并非易事,本书只就电视传播艺术研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从上面已经表述的事实,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电视传播艺术研究是与电视实践方面事实上存在着的两种传播内容的对立统一、与电视理论方面事实上存在着的两种研究思路的对立统一紧密相联的。
如果再进一步进行概念的简化,或进行进一步简化的概括,电视传播艺术研究的实践基础和理论研究的性质应当如何表述呢?
电视传播艺术研究既然包括了“非虚构”与“虚构”两类不同的传播内容,那么可以将这两类不同传播内容概括在一起的,便是电视屏幕上所呈现出来的电视的“媒介现实”。
所谓“媒介现实”,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是指媒介正日益扩大而不是缩小我们的见闻,……媒介带给我们的是经过它转述的世界,而不是现实本身”。英国与美国的传播学者们经过各自的实证研究,提出了“社会现实建构理论”。台湾学者王石番认为,“客观现实反映到媒介上,变成了‘媒介现实’,媒介有意无意地建构了一种与现实差距很大的‘社会现实’,并形成……‘一场戏剧性暴力事件’的舆论”。美国学者戴安娜·克兰在对功能主义的关于媒体的观点进行批评之后,援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提出:“媒体不再被看做不偏不倚的传送信息和思想的工具,现在许多争论涉及到媒体在向公众传播新闻和娱乐活动的过程中,是如何转变和阐释现实的。”
以上观点角度各异,但有一点是共通的,这就是:媒介制造的现实不等于现实生活中原生形态的真实,而是制造了一种“媒介现实”,而这种“媒介现实”在信息时代却往往担当起比真实、自然状态中的“现实”更具影响力的责任与角色。
本人于1991—1992年间也曾在电视美学的研究中,为电视屏幕真实——生活原生态真实(现实生活本身)——艺术真实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所困扰,后来以“多重假定的真实”和“生活真实感”(介于生活真实—艺术真实之间)来予以表述。实际上这两个概念的表述与电视的“媒介现实”也是相通的。
而电视屏幕上被编排在连续不断的“信息链”中的传播内容,不管它们是“非虚构”的,还是“虚构”的,抑或介于二者之间的,它们共同构筑起来的,则是电视的“媒介现实”。至于这种“媒介现实”与现实生活的真实,或与艺术创造的“艺术真实”之间呈现何种关系,作何种评价则是另外的问题了。
为什么不用电视“传播内容”而用电视“媒介现实”来表述电视传播艺术的实践基础呢?的确,直观地看,“传播内容”可以包括“非虚构”类、“虚构类”甚至介于二者之间的全部传播内容,但由于“传播内容”本身的相对“静态”,很难将“动态”的电视传播、电视艺术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内涵包容进来,而电视“媒介现实”则可以视为电视传播内容的“动态”化体现,而且可以将电视传播、电视艺术更为丰富的层次、方面包容进来,所以我们还是以电视的“媒介现实”来作为电视传播艺术研究的实践基础。
从理论研究的性质来看,电视传播艺术研究是一种“中介”性的研究,是介于电视新闻学、电视传播学与电视艺术学之间的中介性学术研究。“中介”性的研究,既有现实社会生活中丰富多彩的存在作为事实、实践的依据,恰如列宁所说,“要真正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一切‘中介’”,同时“中介”性研究也是一种普遍的理论研究的思维方法、方式,恰如恩格斯所说,“一切都在中间环节融合,通过中介过渡到对方”。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在中外大量著名学术著作中,我们都可以发现,“中介”性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与价值。
电视从初创至今才只有几十年时间,对于实践的研究也还远远说不上深入。不论是电视的实践基础,还是电视的理论研究,都存在着大量的中间地带——中介性环节、领域,电视传播艺术研究的开展,只是这种“中介”性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也是电视“中介性”研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至于电视传播艺术研究可以包容多少“中介”性元素、环节、领域,本书将在后面的论述中逐渐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