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保留在商周甲骨文与青铜器铭文中的古文字资料,为我们发掘先秦时期的法律观提供不少前所未有的信息。归纳以上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第一,祭祀与战争是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源泉。可以说,考察中国传统法律观必须由此入手,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质和精髓。

祭祀是产生神权法思想以及“礼”观念的温床,战争是产生“刑”观念的本源。温情的“礼”观念和残忍的“刑”观念构成一组中国传统法律观的主旋律与协奏曲。

第二,在“礼”观念、“刑”观念之下所掩盖的是“权力”意识。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观的实质就是以“权力”为中心的。

如前所述,“礼”字的古字其本身从“玉”旁,考古发掘也出土了象征权力的玉柄。又据考证,甲骨文中的“王”字是斧钺的象形。在古代,斧钺本是一种常见的兵器,既是用于“大辟之刑”的一种刑具,也是作为军事统帅权的象征之物。因此,用象征军事统帅权的斧钺来构成“王”字,说明中国古代世袭而握有最高行政权力的“王”,其本是以军事首长为前身的。参见林沄:《说王》,载林沄:《林沄学术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斧钺原本是由新石器晚期的扁平石斧演变而来。石斧最早是一种生产工具,而后兼用作武器或刑具。二里头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玉钺既非生产工具,也非武器或刑具实用器,它已完全成为一种王权的象征物,或许也是后世甲骨文中“王”字造字的依据。郑杰祥:《夏史初探》,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31—232页。

第三,先秦时期古人的法律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观的发展方向和走势。

中国传统法律观形成于先秦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奠基于这一时期。从法文化特质来看,先秦法律文化主要由中原(夏、商、西周和三晋)法文化、齐鲁法文化、楚法文化、秦法文化构成。其中,中原法文化是三代法文化的积淀,对其周围地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发源地也并不为过。周人的“刑”观念在春秋末期的三晋地区有所发展。战国时期,秦将中原法文化继承过来并付诸实践,直至法家把“刑”观念推向一个极端,形成了独特的秦法文化。而齐鲁法文化则更多地继承了中原法文化,在鲁国,孔子继承了西周的“礼”观念;在齐国,其儒家则开创儒法合流的先河,齐法家则融合法家思想与楚文化的道家法思想于一炉。这种融合对于秦汉以后的法律观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此外,齐鲁法文化的阴阳五行说、楚法文化中的老庄法律观,也对秦汉以后的法律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秦汉以后,中国传统法律观经历三次深化过程:西汉董仲舒的儒家化,从晋律到唐律的法典化,南宋朱熹的理学化。其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受到佛教与道教等冲击,但主体仍是“礼”观念和“刑”观念。经过这三次深化,中国传统法律观深深根植于中华民族内心的深处,成为中华民族法意识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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