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自由化

尽管经济显著地降温了,金融和信贷的管制措施仍然持续了一段时期。但那时还不需要采取经济增长政策,因为那时的物价并无任何明显下跌的迹象。某些部门中较低的物价还不足以抵消繁荣时期遗留下来的涨价。

当时经济政策的某些措施该在这里提一提:

1.财政政策方面。1951年年末,通过提高公司税与营业税,以及取消所得税方面的主要特许,税收压力增加了。单单一项所得税法的改变,就使税收负担增加了10亿马克左右。

2.货币政策方面。起初对紧缩的信贷只是稍微放松了一点,直到1951年10月才实行决定性的放宽政策。原来规定进口必须提供货款50%的现金保证,1950年12月末降为25%,实际上已失去其重要性,到1951年年底则彻底取消了这种保证金。

3.尤其重要的一桩事是,从1952年1月起,对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内的会员国重新逐步实施进口自由化的政策。1952年1月初第一次公布自由进口的货物单,占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各国进口的57%(以有关1949年的进口值计算)。从1952年4月1日起,自由进口的货物已增加到全部进口的77%。

4.银行最低存款准备金最初在1952年5月29日降低了1%,后来又再度降低。德国联邦银行在此期间的贷款政策更具有选择性。例如,对某些银行采取再贴现限额政策,并且更明确地规定了贷款政策的方针,以便从1951年秋季起恢复实施公开市场政策。

在这些复杂而有生气的事件发生的同时,生产与货物周转又有新的发展,并且工资和薪金也有巨大的增长。正如1949年一样,1951年也具有实际工资急剧上涨的特点。这一年产业工人每小时毛收入增加了14%,每星期毛收入增加13.3%。同1949年相比,工资率上涨的一部分被物价上升所抵消,因此1951年的工资纯收入,实际上仅增长了5.4%,而1949年的纯收入却增长了20.5%。这两个数字显然说明了这条真理:工资率增长超过了生产率增长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有害的;因此,保持物价稳定,对大众消费者最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