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诗经》修辞及其翻译
尽管《诗经》的文学性早已为世人所洞察,但从文学角度对《诗经》进行的研究却迟至宋末才得以初步展开。而对《诗经》的修辞学研究,更是到了当代才真正开始。《诗大序》云:“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又曰:“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这些论述可以视为古人对《诗经》修辞认识的滥觞。在后来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诗经》修辞研究都集中在对赋比兴的研究上。郑玄认为,“赋之言铺也,铺陈善恶,则诗文直陈其事,不譬喻者,皆赋辞也”。又云:“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郑众云:“比者,比方于物。诸言如者,皆比辞也。”又云:“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刘勰《文心雕龙·比兴》云:“诗文弘奥,包韫六义;毛公述《传》,独标‘兴’体。”钟嵘《诗品序》云:“故诗有三义焉:一曰兴,二曰比,三曰赋。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宏斯三义,酌而用之,干之以风力,润之以丹彩,使味之者无极,闻之者动心,是诗之至也。”在钟嵘这里,三者都已属于文学修辞的范畴,因为赋比兴都要“干之以风力,润之以丹彩”,以实现“味之者无极,闻之者动心”“文已尽而意有余”的审美诉求。唐代经学家把对赋比兴三义的理解又往前推进了一步。孔颖达对此进一步解释说:“‘赋’者,直陈其事,无所避讳,故得失俱言。‘比’者,比托于物,不敢正言,似有所畏惧。……‘兴’者,兴起志意赞扬之辞,……比之与兴,虽同是附托外物,比显而兴隐。”对三者论述得最真切的,当数宋朝的朱熹。朱熹《诗集传》指出:“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赋”是陈述、铺陈的意思,“比”相当于现代修辞学的比喻,“兴”是借助其他事物作为诗歌的起始。朱熹在《诗集传》中对赋、比、兴辞都分别做了明确的标记。《诗集传》中标“兴”者,凡256章,其中《国风》中标“兴”者131章,《雅》中标“兴”者121章,《颂》中标“兴”者4章。但是,朱熹并没有把比和兴作为诗学概念进行说明,其区别自然也没有说清楚。在朱熹标“比”的诗章中,有很多在《毛诗传》中标的是“兴”,而且《诗集传》在标“比”的诗章与标“兴”的诗章之间,几乎也无法找出一个明确的区别性客观标准。宋人李仲蒙对三者的解释则深入了许多:“叙物以言情谓之赋,情物尽者也;索物以托情谓之比,情附物者也;触物以起情谓之兴,物动情者也。”这分别从“叙物”“索物”“触物”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赋比兴的性质。在李氏看来,“作为赋的‘叙物’不仅仅是‘铺陈其事’,还必须与‘言情’相结合,就是说作者要把情感表现得淋漓尽致,又要把客观的物象描写得真切生动”(童庆炳,2004:6)。这种解释,就更加符合诗歌创作对“赋”的要求。作为“比”的“索物”,即索取和选择物象以寄托感情,也不完全是一个运用比喻手法的问题,作者还须在比喻中表达其真挚感情。作为“兴”的“触物”,由外物激发以兴情,反过来又把情感浸透于所描写的物象中。李仲蒙对赋比兴的解说,最终都归结到一个情字上面,直接触及到了审美层次。这就更加符合《诗经》的审美特性,也是其他经学家所没有达到的深度。
赋比兴固然是《诗经》重要的艺术手法,但是若从现代修辞学观点来看,《诗经》中的修辞手法,远远不止这些。按照陈望道《修辞学发凡》所提出的修辞范畴,修辞有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两大分野。就积极修辞来说,《诗经》修辞包括音韵、词汇、句法等三个方面。根据王力的《诗经韵读》,《诗经》除了《周颂》的八篇诗完全没有韵律之外,其他每篇诗都有比较整齐的韵律。韵律就是一种重要的声音修辞手段。(关于韵律及其翻译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章单独进行讨论)除此以外,《诗经》的声音修辞还有双声、叠韵、重章叠唱等,这些也都是在《诗经》中复现率很高的修辞手段,对《诗经》的艺术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音韵修辞之外,《诗经》则又有词汇层面、句法层面上的修辞。词汇层面上有摹状、比喻、比拟、夸张、借代等;句法层面上有叠句和重章叠唱等。本章我们专门就《诗经》这三个方面的修辞及其翻译做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