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外资银行理财产品巨亏纠纷

一、案例介绍

一场6000多万元理财产品官司,耗时两年多、花费律师费1000余万,最终以银行赔偿客户5300万告终。然而,这才仅仅是一个开始。2011年7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D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赔偿宋××5300万理财产品损失,并解除相关合同。根据宋××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估算,如果审判日最近的赎回日赎回产品,余值约450万元。然而几个月后,宋××想动用资金时,却发现账户中并没有这笔钱。“因为没有急着动这笔钱,所以一直没有过问。等到想用钱时,发现钱突然没有了。”宋××说。宋××的代理律师毛博告诉记者,赔偿的钱是投资中的损失,并不包括理财产品剩余价值。“在庭审时法院曾询问双方,是选择赔偿损失,还是让银行赔偿全部本金同时保留剩余理财产品。当时我们的回答是都可以,而D银行表示只能赔偿损失。”4月19日,记者致电D银行宋××开户的中关村支行行长,他表示根据公司规定,不能给予任何回应,其后记者向该行公关部人士提交了问题,但只收到了一份颇为官方的回应,称“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对于记者询问的细节并未回复。金融海啸以来该行理财产品巨亏已经不是新鲜事,然而,此前的“苦主”们抱怨的大多是因为银行高估其风险承受能力,没有完整揭示风险,宋××遭遇的则是银行拒绝其赎回指令,以及法庭宣判后理财产品余值“蒸发”的新问题。

金融海啸后,外资银行理财纠纷不断,“宋××案”只是其中的一例,但金额巨大。2008年3月,宋××购买了两款“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财系列-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投资理财产品,代号分别为QDSN08012E(CNY)和QDSN08017E(CNY)),均包括AB两个子计划。以QDSN08012E为例,A计划为美林1.5年期欧元银行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B为美林2年期欧元股票挂钩非保本结构性票据。两个产品结构类似,只是挂钩的股票略有不同。根据产品说明书,如果A符合到期既定条件,将自动转为B,若未符合到期既定条件,随时可转换票据到期终止。子计划A的到期日为2009年9月21日,子计划B的生效日预计为2009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11年9月28日。但与很多客户到期后发现产品巨亏不同,2008年5月,宋××已经向银行要求赎回,但D银行拒绝其请求,理由是产品说明书中的16.1条约定A计划不能提前赎回,提前赎回只针对B计划。但宋××出示了签约时的录音文件,D银行当时的客户经理曾表示“产品是可以提前赎回的”,该客户经理也提供了相关证词。最终法庭认定,D银行的AB合同都应可以赎回,D银行拒绝宋××在A计划期间赎回的请求,但在A计划转化到B计划后,宋××可以提前赎回产品,却没有行使权利。所以判定D银行承担A计划期间宋××的损失,赔偿“应以宋××提出赎回的申请之日,至理财产品由A子计划转为B子计划,首次开放赎回日的损失为准”。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理财产品A计划到期并自动转至B计划直到2011年9月28日B计划到期前,理财产品的余值仍然在变动中。但由于法庭认定的是所有A计划期间的产品损失,且银行提供了A计划转为B计划首次开放赎回日的产品市值,因此并不难计算。同时,法院也计算了庭审期间的最近一次赎回日的票据市值。宋××和律师认为法庭的判决非常明确,银行赔偿的5300余万元是“投资额减去产品余值”计算出来的,即产品余值(450余万元)不包含在损失数额之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理财委托,该产品余值仍在我名下,归我所有,仍应由我随时行使,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宋××称。他告诉记者,在发现余值不见后曾致电法官,法官回复称,这是不用写在判决书中的基本常识,而且D银行的律师也曾在近期专门致电诉讼案件承办法官予以确认。不过记者并未获得法官电话,也未能与D银行的律师取得联系。D银行对于此事的一份声明中称“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就合同和判决内容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律师认为,宋××和D银行签订的合同已经没有办法履行,需要解除,合同解除以后应当把剩余资产还给宋××。“合同解除要返还原物,没有办法返还的要赔偿。”双方的僵持仍然在进一步升级。在4月12日宋××给D银行去函后,4月17日D银行回复宋××称:“对于您通过宋文英女士口头提出的索要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财产品项下所谓余值的要求,我行已于3月27日通过电话口头明确答复宋文英女士,表示我行在该两款理财计划项下对您已不具有任何给付义务 ”。18日宋××再次致函D银行表示不能接受,并已将该事投诉至D银行总部,但尚未收到回复。4月19日,D银行给记者的回复依然如前,但宋××称,D银行已经在寻找私了途径。

(来源:范璟.外资银行理财产品巨亏纠纷,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4月20日)

二、案例分析

在这一案例中,宋××购买D银行理财产品可谓损失惨重。事件的大致过程如下:宋××购买D银行理财产品→要求提前赎回被银行拒绝(银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的某条款予以拒绝)→产品到期后发生巨额亏损→法庭上宋××出示录音证据,客户经理提供证词→D银行败诉,被判决承担宋××的损失→D银行赔偿了投资损失5300万元,但理财产品余值450万未返还。

下面细数D银行在这一事件中的几点失误:第一,双方签约时客户经理曾明确表示AB计划都可提前赎回,后来银行却根据产品说明书中的某条款拒绝了宋××先生在A计划期间提前赎回的请求,给宋××造成了巨大损失;第二,在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决D银行赔偿损失后,D银行却表示只能赔偿5300余万元的损失,而宋××购买的该理财产品的450万余额已经蒸发,后来宋××向银行交涉,银行方面仍是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其他的支付义务。

该行先是以产品说明书为据拒绝了宋××提前赎回的请求,在法院判决赔偿后又拒不归还余额,让本来平息的事件又起波澜。其实D银行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不够诚信,为了450万元,损失的是整个银行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