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概念和前期研究概况

(一)工资和劳动报酬的基本概念

研究测算工资和劳动报酬在GDP中占比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明确国家统计部门对于工资总额、劳动报酬的统计概念,以及这类指标在现有统计资料中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部门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对于工资总额指标的解释是,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号令)进行修订,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工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工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在国民账户核算部分,《中国统计年鉴》对于劳动者报酬指标的解释是,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自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国际上广泛应用的SNA核算体系后,国家统计机构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也在争取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但是到现在,有些统计指标在概念上已基本达到了接轨程度,可在统计范围上还没有与国际接上轨。我国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统计就是很典型的例子。从指标解释看,我国工资概念与国际性概念基本无异,只是由于国内很多用人单位在工资收入分配中总是有部分类似于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因此将其统计进来作为工资分配而不是福利分配,会导致国内外在工资统计上存在一定差别,也可以说国内对就业者工资的统计项目要略多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统计项目。其实,国内工资统计与国际做法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工资统计涉及就业人员的范围不同。国际通行做法是,只要是用人单位的雇员,不管其雇主或雇员是城镇的还是乡村的,不管是生产者的工资还是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薪金形式,都会纳入工资的统计范围。然而,在本书的第一章里中我们已经发现,我国统计机构的工资统计仍然没有将挣取工资报酬的城乡就业者全面统计进来,从而未形成对全国各类就业群体全覆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统计体系。从国家统计机构对劳动者报酬概念的解释来看,我国劳动者报酬应当是包括了各类用人单位向其使用的员工支付的工资,以及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和员工福利性支出。另据知情者解释,在2004年以后经过了对劳动者报酬数据的部分调整后,目前的劳动者报酬实际上就是包括了工薪就业者工资和保险福利在内的劳动报酬,其中没有包括农户的经营劳动收入,也不再包括个体工商户主的经营劳动收入,这两类收入作为混合性收入被归入了非公司企业主收入。这是因为农民、个体工商户甚至自我雇用性质的医生、律师等,既有经营又从事劳动,使用自有资金,其工资、利息、租金不可能如有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那样,通过各类账册区分出哪些应当是自己应得的工资报酬部分,哪些又是利息、利润和租金等,所以这些要素收入只好混在一起统一作为非公司企业主收入或所谓的混合性收入。其实,这种做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只是劳动者报酬的名称至今还没有调整为国际通用的雇员报酬。按照国际流行的国民账户核算体系,“compensation of employees”就是指雇员(指各类用人单位所雇用的人员)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雇员的全部工资收入以及雇主对于雇员的保险福利性支出。

(二)前期研究状况

较为遗憾的是,包括笔者在内,早期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测算的专家学者大都没有完全弄清楚这些统计指标的概念和范围,加上所用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工资和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测算研究结果不但差异较大,而且与实际情况往往都存在或大或小的偏差。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的数据显示,1990~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降至41.4%。李稻葵等利用省份收入法GDP数据计算发现,1990~2006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有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在波动中从53%下降到40%左右,其又根据与部分国家数据横向比较和理论模型分析,发现一个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普遍存在一个在逐步降低后再逐步上升的所谓U形变动规律。李稻葵、刘霖林、王红领:《GDP中劳动份额演变的U型规律》,《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白重恩和钱震杰以省际收入法并结合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对部分年度统计数据进行修补后发现,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在1978~1984年上升,1985~1994年基本不变,1995~2004年逐渐下降。其分析表明,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在1995~2003年共降低了5.48个百分点,但降幅并不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那么大。其中,结构转型和部门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分别使其降低了3.36个和2.12个百分点。白重恩、钱震杰:《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统计数据背后的故事》,《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罗长远和张军借助于省份收入法GDP数据计算发现,1996~2006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4%下降至40%。罗长远、张军:《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经济学解释——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管理世界》2009年第5期。首先,这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背道而驰。从国际来看,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劳动收入占比大致处在55%~65%的水平,而中国劳动收入占比仅高于拉美一些收入分配严重不均的国家(如巴西)。其次,它与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分工的背景相悖。中国作为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这一时期对外出口的扩张应使得收入分配向劳动者倾斜而不是相反。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测算中,华生的方法与结论显得与众不同。华生认为,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亟待提高,今天几乎已成社会共识,其实这不过是统计误导的又一错案。按国际同比口径,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已远超发展中国家,在金砖四国和中等发达国家中也位居前列,与自己纵比也不是下降,而是在持续上升。中国劳动者报酬已进入上升周期,其增长受制于经济发展阶段,并不是越高越好,以为拔高这个比重就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更是一种错觉。华生:《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低被严重误读》,《中国证券报》2010年10月14日。在对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具体测算分析中,华生认为农户的收入不应被记为劳动者报酬,而统计局2004年对劳动报酬数据的调整只走了半步。如将农户收入去除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将在剔除了个体工商户收入基础上再大幅下降近5个百分点,我国与国际同口径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2008年约为43.5%。从其1992~2008年的测算结果看,2002年以前调整后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有一个逐步上升的过程,以后在窄幅波动中保持基本稳定。

关于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如果现在仍然直接使用统计机构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其结果明显缺乏真实性,人们大都不会相信是这么低。但是,由于没有权威机构公布的其他相关数据,至今社会上仍有一些机构和专家学者在研究分析问题时还在直接使用这等荒谬可笑的数据。较典型的是,2012年郎咸平先生曾在他的微博中发了一条消息称:“我们来做一个算术题,把全国人民的工资收入加在一起,除上这个国家的GDP(国内生产总值),得到一个数字,欧美最高是55%……我们中国是8%。”王羚:《伪问题:工资收入只占GDP8%真问题:收入分配亟待改革》,《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5月4日。对于郎先生的这个数据,国内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一些专家学者都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但也是苦于缺乏相关数据,大家只好从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数据进行反推估计,这样估出的结果都不同程度地高于郎先生给出的8%。比如,苏海南认为,若以目前测算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最高数值49%来计算,则工资性收入占比约为34%;李实认为,以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约35%计算,若扣除约占劳动者报酬1/3的农民收入,全民的工资总额占GDP比重最低也在20%左右。王羚:《伪问题:工资收入只占GDP8%真问题:收入分配亟待改革》,《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5月4日。2006年,笔者在完成的一份《关于我国工资和人工成本水平的分析报告》中用三种方式测算了我国工资总额占GDP比重的变动情况,以便于对比发现其中的问题。第一种方式是测算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978年到1990年一直在16%左右波动,自1991年后逐步下降,到2005年时为10.8%;第二种方式是测算金融机构工资性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78年的17%逐步上升到1994年23.2%的峰值,然后在波动中下降到2005年20.1%;第三种方式是测算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是从1994年的14.2%逐步降低到2005年的11.2%。当时笔者已经发现,如果直接使用表面上的统计数据,那么使用这三种方式测算工资占比都会有明显缺陷,结果也不会准确,唯一能够得出的靠谱一点的结论是,当时工资占比存在下降的现象,但下降幅度并没有人们普遍认为的那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