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改进工资统计及相关政策措施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长期发展需要,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改革劳动工资统计制度,采用全新的抽样调查方法,尽早建立能够覆盖城乡各类工薪就业者群体的工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发布包括城乡各类用人主体及其所使用的就业者在内的社会整体平均工资。作为工资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构成部分,国家统计部门在统计发布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的同时,仍可继续发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或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平均工资,以适应过渡期间的社会需要,并据此观察分析新旧工资数据相互之间的变化状态。

作为改进完善现行工资统计的一个过渡办法,可以先改变目前城乡各类用人主体在就业人员和工资统计上的重复和缺漏现象,按照机关、事业(包括社团)、企业、个体工商组织四大类对就业人数及工资水平统计进行重新整合。各用人单位在人员统计过程中必须将在本单位一定期限内稳定从事工作的全部人员都统计进来。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统计,可以在现有报表基础上加以改进;对企业和个体工商组织均应采用抽样方法进行统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资的抽样调查,要能够覆盖城乡。特别是对企业的抽样调查,应将城乡各类企业全部包括进来,并尽可能按照不同类别企业就业人员的具体分布情况确定抽样样本,使统计结果更加真实可靠。

各地区统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先开展调查研究,使用较为合理的估算方式,先摸清本地区城乡就业者的分类和总体上的工资水平底数,并观察、分析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与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之间的差距。在现行与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的那些制度规定未调整之前,可以先将已经摸清的各类就业者的平均工资底数作为编制规划、研究改进相关政策规定的参考依据。特别是在研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相关领域,可以将其作为制定和调整相关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改进完善对社会各类就业者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待遇支付方法。根据我国各类就业者工资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待遇支付标准都不适合再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直接挂钩。但是,目前它们也不适合与社会整体工资水平直接挂钩。改进重点应当放在进一步强化征收和支付标准与参保人员实际收入的针对性方面。比如,在部分就业者群体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方面,可将目前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础上打折的方式,改变为与同类就业者群体的工资水平挂钩方式,或者是与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收入认定标准挂钩的方式,也可以在各类就业者平均工资水平差异的基础上,在原有计算公式中根据不同的参保对象加入相对应的调整系数,合理调控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和待遇支付标准。

在制定工资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当以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为基准,统筹考虑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及分配条件的具体情况,力争做到目标合理、措施得当。比如,我国城乡各类用人单位都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只以城镇单位工岗职工工资水平甚至是城镇部分单位工岗职工工资水平作为研究分析和确定调整目标的依据,完全有必要充分考虑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内城乡整体工资水平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在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和促进低工资收入群体工资收入增长方面,同样要拓宽视野,全面分析城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和工资差距,对城乡用人主体都适用的政策要能够覆盖农村地区,针对乡镇(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特殊问题,也应研究采用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