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总第31期)
- 陈云良主编 王红霞副主编
- 2254字
- 2020-08-29 07:45:17
四 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价值再认识
20世纪80年代,杨紫烜教授指出“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刘文华教授也指出“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现阶段,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法应当适应这种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客观现实,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老一辈经济法学家创立的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重新认识该理论的价值,运用这一理论破解社会主要矛盾。
(一)经济法破解社会主要矛盾之理论优势
解决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从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看,经济法在破解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上具有理论优势。在经济法学者看来,“协调是经济法调整方法或基本功能”,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经济法具有的协调方法或基本功能,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走统筹结合、协调发展之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必由之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就要平衡协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在中央基本经济政策方针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上述这些观点是中国经济法国家协调理论的核心思想,以前我们对这一理论没有足够的关注和深刻认识。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包括“协调”在内的新发展理念之后,人们开始认识“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的真正价值,这是其他法律部门少有的理论。笔者认为,我们还应当再提高认识,看到这一理论对适应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所具有的独特理论优势。
(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矛盾方面,是最大的制约因素。因此,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我国经济法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上能否发挥作用?怎样发挥作用?解决主要矛盾,就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所谓发展不平衡,主要指各区域、各城乡发展高低水平差距等方面的不平衡,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在收入分配方面,居民成员的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农村还有4000多万人尚未脱贫,城市还有不少困难群众。这些发展不平衡问题相互掣肘,带来很多社会矛盾,制约了全国发展水平的提升。所谓发展不充分,主要指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方面还存在发展不足的问题。
(三)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
杨紫烜教授在其所著《国家协调论》中系统地阐明了“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的观点,他认为:“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思想是经济法的重要思想。协调的主体与国家经济职能有关,国家协调体现了要求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结合,国家协调要体现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应该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协调的目标与利益的协调相关,要求经济法必须协调单个社会成员的私利性和全社会大众的公益性,这种协调不仅要保障单个经营者的效率,而且要保障整个社会的效率,不仅强调经济效率,而且追求社会效益;协调与系统思想直接关联,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等等。“强调协调思想,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高级性,发现经济法调整与其他法律调整的关联性,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现代性。”
(四)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但是,由于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不同法律部门对平衡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在我国,平衡协调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全民整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个人等所代表的单个社会成员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双方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必然有差别、有矛盾,但又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使之一致和统一,以达到关系协调、利益兼顾,使各方都处于应有的位置和最佳的联结状态。经济法适应这种客观需要,从社会整体和全局出发,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动态的平衡协调,以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因为,正是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功能够从法律上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平衡协调功能已成为实现经济法以消费者为中心理念的手段和保障。
(五)协调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或基本功能
各个法律部门有自己的法律调整方法。所谓法律调整方法,一般是指某个法律部门对其调整对象施加影响的办法、方式、手段、工具等的总称。协调不仅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基本要素,而且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或基本功能。协调的基本含义有二:一是配合适宜;二是使配合适宜。前者是在目标、理念上使用,是新发展理念的内容,也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基本要素;后者是在功能方法上使用,如协调各种关系或利益。作为经济法上的调整方法或手段的协调,是指运用经济手段、经济管理方法等使经济运行和发展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各方主体配合默契,各项发展目标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配合适当。因此,经济法的协调的调整方法,是一种基本的调整方法,能够贯穿到经济法的各种制度与各个环节之中,能够提供促进协调发展的强制动力,实现以消费者为中心所要求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