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总第31期)
- 陈云良主编 王红霞副主编
- 1382字
- 2020-08-29 07:45:17
三 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经济法宗旨
“宗旨”一词最基本的内涵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图。“法的宗旨通常是指某一领域或部门的法的目的或意图。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选择调整方法和构建经济法制度的基础。
(一)满足消费者需要是党和国家工作根本宗旨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增进人民福祉是发展经济的目的。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宗旨。在经济领域和经济法话语体系中,人民群众包括广大消费者群体。以人民为中心,在经济法话语体系中就可以理解为以消费者为中心。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角度来理解,消费者需要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具体化。从一切工作的根本宗旨为大逻辑看,从实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理念要求出发,就应当把满足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维护消费者权益确定为经济法的宗旨。
(二)满足消费者需要是实现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与内在要求
经济法调整一定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以此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是什么?发展经济靠什么?这是发展经济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人是万物的尺度”,人世间最宝贵的是人,发展经济是为了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经济就是为了人民,一切经济工作要以人民为中心。在经济法话语体系中,为了人民群众可以表现为为了消费者。所以,将满足消费者需要确定为经济法的宗旨,就可以从经济法制度上落实和保障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在经济法治实践中,经济法规制商品生产、分配和交换,构建生产流通秩序;经济法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经济法运用宏观调控,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都是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要作为调整的任务和目标。经济法是为消费者、为人民群众的全面需要而存在和发展的。因此,中国经济法要跟上新时代、适应社会主要矛盾之变化,就应当将消费者需要确定为经济法的目标与宗旨。这也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和西方经济法的根本区别。
(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宗旨通过经济法具体制度实现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内容更广泛。它不仅包括物质文化环境需要,还包括其衍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尊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精神层面的需要。经济法保障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要,主要是保障满足人民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为了实现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在制度安排上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制度体系。例如,通过市场规制法中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保障消费者对产品、食品和药品等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宗旨中明确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容;又例如,通过宏观调控法中的中央银行法关于稳定币值、防范通货膨胀的制度设计,以保护和满足金融消费者获利的需要;通过银行业监管法,监管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通过财政法中的转移支付制度和税收优惠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需要。经济法的宗旨正是通过其不同制度安排,从不同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