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 条文解读

业主大会会议关系到各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议决事项等重要事项应当提前15日进行通知,一般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告或者将会议通知等材料送达全体业主。另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的职责包含对社区的管理,所以业主大会应及时通知居委会,便于其对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于大会召开过程和业主发表的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详实的记录,成为业主大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档案资料,也便于业主对业主大会的监督。

关联参见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0条